夏运胜案法律咨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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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 于 2003-4-17 22:24:06 咨询 张灏律师

张灏律师,根据您的简历,找到您。我们的问题:

问题1:我们有哪些权利?
问题2:我们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问题3:谁能解决我们的问题,满足我们的要求?
问题4:这家企业是否正利用这样的方式——把人迫害成精神病,然后一脚踢开,为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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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灏律师 解答于 2003-4-19 16:25:50

一、如夏运胜被殴打,应作伤残鉴定。如为轻伤以上等级,则可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被害者可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被害人可提起刑事自诉。
二、夏运胜还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三、要求公司主管部门对肇事者予以开除记过等行政处分。
四、要求公司对夏运胜恢复岗位与工资级别。
五、对于夏运胜是否有精神病,可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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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 于 2003-5-14 15:30:19 咨询 张灏律师

谢谢张律师!

还有问题:
1、由于暴力殴打的伤害导致的严重后果只有“精神病”的,其它后果基本没有。所以,能不能以“非法拘禁”,“秘密绑架”,“迫害人(成)为精神病”等理由要求公安立案,如何要求(即要求的具体操作)?
2、如何申请鉴定夏运胜是否有精神病?结果出来后,果然有病与没有病,又怎么办?夏运胜现在武汉居住。再次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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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灏律师 解答于 2003-5-15 21:00:09

一、“秘密绑架”、“迫害人成为精神病”不是法定的罪名。根据你所述内容可能构成的罪名为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要求公安立案的方法最好在夏被殴打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当时未报案现在报案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如鉴定结果为轻伤以上,则公安机关有法定的义务必须立案,否则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如仅有精神病,则该精神病是否为你所称的致害人所为,其因果关系有待证明;有精神病症状是否构成轻伤或重伤,尚需综合评定、鉴定。鉴定结果以法医鉴定为准。本人意见,确实由致害人的行为造成夏精神病的,应认定为相应的伤残等级。
二、如确属致害人的行为造成夏现在的境况的,致害人即使不构成刑事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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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 于 2003-7-9 14:06:12 咨询 张灏律师

张灏律师:
  
十分感谢您前两次的解答。谢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刑事部分总要结束,民事部分不能回避。我哥现在的样子,既然有公司方面认可的医院出具了精神病的结论,是否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起因是“夏运胜被叶万川工长使用对讲机叫到办公室”,开始实施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然后才发生了一连串的事情。问题:有哪些法律条文可以作为依据认定其工伤?根据法律规定,找谁去认定?谢谢!以上  夏运团  22:29 20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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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灏律师 解答于 2003-7-16 15:34:19

有精神病并不一定可认定工伤。关健是其精神病是否为因工受伤。
关于工伤的认定,各地一般有地方法规加以规定,你可向当地社会保险局咨询。
认定工伤的机构为当地劳动局或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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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咨询张灏律师时《夏运胜案》陈述

安检员为什么变成了“精神病”?
  
  (一) 无端遭到殴打 被迫派出所避难
  
  夏运胜,男,39岁。中建三局二公司北京分公司(即中建三局北京二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职工。是长期在一线工地上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兼建筑工程安全检查员,简称质安员。
  
  2002年5月17日上午,他被三个人关在一间屋子里,被强迫在一个加盖了公章的文件上签字(详见附录3《关于对夏运胜进一步处理决定》)。由于他认为文件中所罗列的对自己不利的罪名不实,纯粹诬陷,拒绝签字,于是立即遭到这三人的群殴。这三个人是北京分公司的保卫科长或者是汪德安(工会主席)和项目经理叶万川(以前就曾经殴打过夏运胜,详见《(八) 曾经被打没有还手》),还有一位胡志勇(保安)。
  
  遭到无端殴打后,情急中的夏运胜虽然被迫进行了本能的反击,但终因寡不敌众,落荒而逃,进入附近的派出所寻求庇护。派出所当即出具证明,请他前往医院治疗。并且后来查看过医院方面的有关单据,即《北京酒仙桥医院》和《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分别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在两份《诊断证明书》上,分别写着:
  
  《北京酒仙桥医院》:“夏运胜,男,39岁,外科。……伤……。2002年5月17日 有医师签名”(因为是特殊书法,只认得“伤”字。不过当日该院的《门诊医疗手册》上则清楚地记录着:面、颈、胸腹部,左上肢软组织损伤。)
  
  《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夏运胜,男,39岁。面、颈部、胸腹部,左上肢软组织损伤。特此证明(公章)。2002年5月17日 有医师签名:张某某”
  
  在派出所的干预下,北京分公司只好派人来接夏运胜回单位。但是,当夏运胜发现来“接”自己的正是那3个刚刚殴打过自己的家伙时,立即就不相信派出所了,认为“派出所已经被那3个凶手买通了!”
  
  
  
  (二) 警方不力 新闻无助 证据保全 遭绑架 受迫害
  
  夏运胜乘他们不注意,就从派出所逃掉,在朝阳区团结湖附近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同时跟我打电话(当天和那几天我们的电话交流频繁)。他还跟北京的信报、晚报、晨报打电话,并到了北京青年报社大厅报新闻热线。还将诊断资料寄回老家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八大街巷25号。
  
  2002年5月22日上午9点15分左右,我姐姐从武汉打电话给我说:“刚才居委会打电话给我,说夏运胜已经被送到了二公司在武汉的关系医院《花山医院》,让我们作为家属送衣服过去。”
  
  后来我们得知:1、绑架夏运胜到精神病医院的,一共有四个人。都是中建三局的干部,其中还有参加过殴打夏运胜的人。如北京分公司的工会主席汪德安。2、那家精神病医院是中建三局二公司的关系医院。3、绑架夏运胜离开北京之前,中建三局的那些人还十分可笑地诱骗威胁夏运胜写了两分所谓的“证明”。并且收缴了他的手机和传呼机。(此“证明”若有效,证明夏运胜没病;此证明若无效,则证明有病,对一个有病的人,还强迫他写投降证明书?)
  
  由于参加绑架之一的所谓“工会主席”事后曾经威胁说:“不许你们私自接夏运胜出医院,或者转院,否则一切后果自负!”考虑到他们既然连绑架的手段都用上,已经将人关进了跟自己有关系的精神病医院,我们觉得在医院虽然不好听,但考虑到夏运胜当时的心情一定十分糟糕,在医院住几天也好,总比在单位连晚上都不得安宁强,不如再次忍让,反正现在清平世界,医院难道还敢把好人诊成疯子吗?还有一个原因,我们家兄弟姐妹9人,从小到大只要在外惹祸或者被祸惹上了,都是自行消化,决不袒护自己,决不跟对方针锋相对。这样的家风是父母刻意锻炼我们的方式。
  
  但谁都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就是立即给他打针吃药了,而且中建三局在夏运胜住院期间,居然没有一个人前往探视!
  
  第三个月,医院得出了结论,将他诊断为“心因性精神病”。期间,2002年9月16日上午8点刚过,我接到夏运胜的电话。他说他又给北京和武汉的有关负责人都打了电话,北京分公司的办公室主任陈XX告诉他:“你关系已经转到武汉,你在北京的岗位被别人已经占了,你在家先休息,按待业算。待业工资是每月195元。”
  
  
  
  (三) 忍无可忍 退无可退 工会何在 保卫何在 公正正义何在
  
  这次夏运胜遭到集体群殴的起因其实小得不能再小:5月13日晚饭时候,跟书记言语失和,而且是书记挑衅或者工作不当造成。而前年,叶万川就殴打过夏运胜,当时他跟我打电话谈了这个事。我以为,一对一,又在单位,这事只能作罢。
  
  即便在这个曾经殴打过他的家伙又纠集了三人在去年5月17日把他关起来殴打,还强迫“签字画押”,直至绑架他,强迫关到精神病医院去,我们依然还是想大事花小,只要单位内部能够真心诚意地解决问题。但是,我们一错再错!种种迹象显示夏运胜应有的职工待遇现在根本就得不到,而且被迫害成精神病已成事实,痛苦将伴随他的下半生!
  
  现在,这个为企业勤勤恳恳20多年的、坚持原则、工作认真出色的老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他的悲惨遭遇……
  
  以前,我只在历史书里,在文革的记录里,在电影电视里面看过,而且多为重要人物才被人迫害成“精神病”,现在,就发生在身边,一个小小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居然也被人迫害成了“精神病”,居然被一个很小很小的企业迫害成“精神病”,让他没有栖身之地,195元的待业费,如何生存?而原因仅仅只是这个受迫害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成功地逃离了被人非法拘禁且刑讯逼供的一间屋子,仅仅只是因为他逃离了被刑讯逼供的屋子以后报了警,到医院检查治疗了被人暴力殴打的累累伤痕!呜呼!这些人,也太狠了吧!如此小小的一个企业也可以如此地无法无天,而且是在今天,我们怎么办?就算是刑事起诉状告赢了官司,除了两败俱伤外,这事还有什么意义,它能够让我们的工会组织重视、自查自究此类“精神病”的现象吗?
  
  作为受害方,我们的想法和要求:
  
  过去,一个打一个,挨几坨子,受点惊吓,碍于同事的面子,能算也就算了,况且公司还出面调整了打人者的工作岗位。但这次,仿佛“我胡汉三又回来了”一样,居然组织了一批人,纠集起来整人,三个打一个,而且还要“打出名堂”,打出“白纸黑字”,这问题的性质就变了。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这次不是偶尔的发脾气,而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污蔑陷害,是蓄意迫害,必须有个说法!我们要求:
  
  第一、非法拘禁、暴力殴打夏运胜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说法,否则,我们不答应;
  第二、绑架受害人到精神病医院并且立即施药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说法,否则,我们不答应;既然出具了“心因性精神病”的诊断书,夏运胜又是他们私自从工地上绑架到武汉的,这个单位应该给予明确说法,否则我们不答应!
  第三、中建三局必须给夏运胜提供栖身的地方,必须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日后恢复工作上班,公司在制度上如何保证职工不再挨打?所谓的《决定》是十分严肃的事情,公司在制度上如何避免假冒《决定》的泛滥?我们有权要求和监督中建三局在制度上保证职工不再继续挨打,应维护《决定》的严肃性 ,防止、避免假冒《决定》的泛滥。
  
  第五、夏运胜以后究竟是继续上班还是就此退休的问题,要在“病因”“病情”彻底调查、诊断、鉴定清楚以后才能谈。我们的想法,夏运胜还年轻,且完全能够胜任相应岗位,本该继续为国家出力,但前提是上班的时候不能继续遭到迫害。否则,岂不是要办工伤病退,大家省事?
  
  第六、现在的待遇不能低于上班的时候。就夏运胜目前的情况,无非有病与没病。有病,就一定有病因。病因是什么?是长期超负荷劳动,积劳成疾;是因为被非法拘禁,不断地遭到骚扰、恐吓,甚至有预谋的围攻、屡次遭到单位领导的暴力殴打,甚至绑架进精神病医院所至!这显然是人为的迫害!若没病,却被绑架进了精神病医院,这是刑事犯罪!关于私自做主,或者说非法绑架夏运胜到精神病医院的行为,不论夏运胜有病无病,中建三局的“集体行为”,有两个地方明显冲破了禁区。一是未经家属同意、陪同的情况下,强行扭送夏运胜,将夏运胜关进了精神病医院,二是参加绑架的人中居然还有曾经殴打过夏运胜的人!
  
  
  
  
  附录1:
  在山峡飞机场工程工作期间,技术员待遇;
  在襄樊电场工程工作期间,技术员待遇;
  在北京工作期间,助工待遇。
  
  
  附录2:《关于对夏运胜进一步处理决定》
  2002年5月17日,上午10点左右,公司保卫科汪科长和和胡志勇到项目部了解,关于5月13日下午6点左右夏运胜殴打项目书记王林一事,当叶经理将夏运胜叫到办公室进行了解事情经过的时候,夏运胜突发神经似的跑出办公室,这时胡志勇上前劝夏运胜回办公室把此事情说清楚时,夏运胜不听,于是胡志勇上前拉他,夏运胜突然回头咬胡志勇一口,井挥手向胡志勇打过去,胡志勇一面向后退一面要夏运胜冷静,而夏运胜不听继续对胡志勇进行追打,这时汪科长同项目生产经理叶万川为了避免该件事情扩人,上前制止,而夏运胜突发神经对汪科长和叶万川动于,由于汪科长和叶万川未还手,从而造成汪科长手部被抓伤、叶万川头部挨了一拳。
  
  说明:在此之前,夏运胜对项目部5月14日研究的处理意见拒不接收,5月14日、5月15日叶经理分别三次找夏运胜谈话,5月16日刘建经理与夏运胜谈话,但未见效。5月17日,公司汪科长代表公司找他谈话,他还是态度恶劣。
  鉴于夏运胜的恶劣态度,经项目部研究决定,将夏运胜退回分公司处理。
  中建三局银杏家园项目部
  2002年5月17日(全文完 ——野猪注)
  
  野猪说明:这个决定没有加盖公章。而且同一天,在派出所的介入下,夏运胜前往《北京酒仙桥医院》就医。当日的《门诊医疗手册》和《诊断证明书》上均有如下记录:面、颈、胸腹部,左上肢等处软组织损伤。当日,《中国中医研究院北京望京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称:(夏运胜)面、颈、胸腹部,左上肢软组织损伤。特此证明(公章)2002年5月17日 医生: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