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较而言伊拉克的斩首行为更合法

我不知道被活跃在伊拉克境内的“反美维和护家”行为所处死的跟随美国的国家的有关人员是否冤枉,即便冤枉也是他们国家政府的过错,是他们国家的政府出卖了他们,把他们作为了牺牲品,当成了祭品!日本鬼子在侵占中国的时候为了有效地杀死八路军他们居然将石大爷等人作为挡箭牌放在军队的前面扫地雷,堵枪眼,现在以美国为首的包括英国日本等国在内的所有国家恐怖主义集团的成员国,他们把入侵到伊拉克的人员多打扮成平民,打扮成和平的使者,这跟当时日本鬼子抓石大爷有什么本质区别?他们甚至连简单的掩饰也不利用了!

与美国及其帮凶的行为比较,活跃在伊拉克境内的“反美维和护家”行为是正义的,以美国为首的国家恐怖主义集团对伊拉克的入侵侵占是对伊拉克的肆意蹂躏是非正义的,是不人道的!美国在屠杀包括伊拉克人在内的与美国不同信仰跟美国当权者持不同政见者的时候,要么是规模屠杀要么是秘密暗杀,毫无侦察、起诉、审判、执行的合法过程。例如美国炮轰炸阿富汗伊拉克穆斯林婚礼的时候,屠杀别国妇女儿童甚至婴儿的时候,例如美国乱抢打死伊拉克少年儿童的时候,例如美国开着坦克碾杀韩国少女的时候。这些行为不仅不合法,而且手段残忍,难道不是反人类罪行?美国的帮凶例如英国日本等,名知道伊拉克人民不欢迎自己却依然自己找了好听的借口入侵到伊拉克,这难道不是助纣为虐?

与美国相比较,活跃在伊拉克境内的“反美维和护家”行为虽然也杀人,但他们之前是发布了布告的,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对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入侵侵占国家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警告。在抓到协助美国人占领伊拉克和屠杀伊拉克人民的帮凶后,又向当事国提出了和平解决问题的方案,在和平努力没有结果毫无希望以后才对相关人员执行了“枪毙”。如此枪毙就象任何国家对罪犯分子所实施的惩罚一样,有侦察、起诉、审判过程,与执行联合起来就成了一整套法制程序。

如果伊拉克与美国之间发生了战争,美国人所杀的只是伊拉克的军方战斗人员,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是战争行为,双方可以不必拘泥于侦察、起诉、审判过程;如果是伊拉克与英国日本韩国之间发生了战争,英国日本韩国等所杀的只是伊拉克的军方战斗人员,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是战争行为,双方可以不必拘泥于侦察、起诉、审判过程,但是,现在并非伊拉克与谁发生了战争,而是这个国家遭到了美国及其帮凶的野蛮入侵侵占。这样的时候,伊拉克人的任何反抗行为都是正义的、合法的、有理由的,可以理解的!何况活跃在伊拉克境内的“反美维和护家”行为现在的行动十分理智,目标十分明确,目的十分有理!他们追求的是和平,是一个没有战火的和平家园,他们有什么错?难道他们是动物,只能够被以美国为首的国家恐怖主义暴力集团肆意蹂躏?

我不认为活跃在伊拉克境内的“反美维和护家”对那些人的处死行为是残忍的,否则美国人秘密绑架、殴打、侮辱、强奸、狼狗对待人,把人活活折磨而死的行为该如何形容?如果我们不记住美国人的反人类手段,申讨其罪行,揭露其罪恶目的,而只认为那些效仿美国的所谓“斩首”行为才是残忍非法的,那么人类的基本标准还有没有?人类的和平标准究竟应该保护多数还是应该保护少数?当然,所有的恐怖主义行为都是人类的公敌,必须反对!但是,凡事有个轻重缓急,目前对人类构成最大威胁的应该是美国国家恐怖主义,是寄生在美国国家恐怖主义身上的邪教组织的暴力行为!这两个长在人类身上的最大毒瘤若不除掉其它任何不那么和平的行为就无法根治!——野猪 12:32 200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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