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的调解力度严重不足
——部长必读
一个案例,一个单位的书记寻衅滋事,后发展到纠集多名领导采取非法拘禁,暴力殴打手下职工的程度。被害职工寻机逃脱以后,立即报警。警察后来却通知单位领导到派出所领人,并把受害职工交给刚刚行凶的人手上。结果,这名职工遭到变本加厉的迫害——被那伙人秘密绑架到异地,关进了精神病医院,现被彻底抛弃。受害者现在没有住的地方,没有钱……
今天又听到一个案例,同处一屋的5人中(两对情侣和一个单身女孩),有一对情侣拌嘴,却将战火烧到那个单身女孩子身上,情侣中的男方居然拿了菜刀搁在那个单身女孩的脖子上,且那家伙一贯号称“总有一天我要杀掉你们!”好在他的女朋友及时拨打了110电话报警,事情没有进一步发展。
事后,警察表示“我们只有24小时的留置权,只能关他一天”。那女孩胆小,现在动用各种关系帮她寻找新的住所。我感慨:那家伙拿刀放你脖子上,这已经十分严重了,警察能关他多长时间这不能讨论,但是,先离开那个住所的人应该是行凶者甚至他的女朋友,怎么会是受害者?受害者完全可以要求警方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要限制行凶者不得再进那所房子,接近那栋楼,接近那个小区!虽然警察可以说没有这样的权利,但警察必须为自己的“没有权利”负责——一旦发生了严重的事情,警察就该受到失职、不作为的追究!
前一个案例,警察本该追究凶手的责任,却不但没有追究,反而将受害者交还给凶手继续伤害,这样的警察行为不是失职是什么?不是不作为是什么?不是为虎作伥助纣为虐是什么?后一个案例,限制行凶者不得再进那所房子,接近那栋楼,接近那个小区,为什么不行?前一个案例的失职不作为为虎作伥助纣为虐是明显的,必须追究责任。后一个案例也许现在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为什么不补充规定?即便暂时没有规定,采取其它手段限制危险分子接近某种特定目标,难道真的办不到?例如收取危险分子的高额保证金,警告危险分子“若一个月内犯毛病,保证金充公”,或者“若三天内不找到新住所,拖一天就扣除50块钱。未找到新住所前,先住招待所,费用从保证金里扣”。当然,如果没有经济实力,也可以送去“救助站”,若一周内无人担保并解决住所问题,女朋友又不来接往别处居住,就强送回老家!滥罚款当然不行,完全不使用经济手段同样还是不行的!瞎收容遣送当然犯罪,不将危险分子进行有效的限制,那也不对,是失职是不作为!——野猪 17:50 2003-8-20
十足的危险分子
我们现在的规定很不合理——必须等到被害人严重伤害时才能对凶手采取强制措施。我们不能等到严重伤害出现才采取措施,应该防患于未燃。拿刀架脖子,当警察的面继续施暴,打受害人的头,这还不严重?这还不采取强制措施?
同处一屋的4人中(一对情侣和两个单身女孩),有一对情侣拌嘴,却将战火烧到那个单身女孩子身上,情侣中的男方居然拿了菜刀搁在那个单身女孩的脖子上对其进行殴打,且那家伙一贯号称“总有一天我要杀掉你们(两个单身的女孩)!”好在同屋女伴及时拨打了110电话报警,事情没有进一步发展。
善良的两个单身女孩中,有一个已经逃到自己姐姐家避难,被刀架脖子并遭到殴打的另一个女孩子刚刚从派出所打来电话:
野猪:“处理得怎么样了?”
女:“他又打我了,当着警察的面!”
野猪:“打哪里?”
女:“打头!”
野猪:“你有什么要求?”
女:“我现在头晕,恶心。”
野猪:“这些情况跟警察说了没有?”
女:“没有。”
野猪:“你跟我说没用,要跟警察说,并要求凶手赔偿精神损失。”
女:“我想去医院。”
野猪:“你男朋友来了没有?”
女:“他没来。”
野猪:“那你先跟警察说一下你的情况,然后独自一人坐出租车去医院;再从医院直接去你姐姐家。好好谈一谈。你手机有电没?我们保持联系。”
女:“我手机还有电。我怕他不赔医疗费。”
野猪:“他刀架你脖子上,还当着警察的面行凶再次打你,你若去医院看病,医疗费对方必须承担,这没有什么好说的。全国一样。他跟你说愿意陪你去医院,并赔偿你200块钱,这怎么行,他那么危险,还要跟着你!精神损失是精神损失一块,医疗费是医疗费一块,两码事。(若明天不能领导大家上班,还有误工费等等)”
晚上拿刀架在女孩子脖子上施暴,关了一夜不思悔改居然还当着警察的面继续行凶,这样的危险分子,凶手,警察真的就拿他没治?现在已经不是谁搬出谁不搬出的问题了,而是那个危险的家伙太危险了!必须重罚!还应该跟踪关注一段时间。这也是对不良分子个人的负责。——野猪 18:30 2003-8-20
派出所调解时间太不合理
——部长必读
如果一般纠纷,24小时内处理好,限于现在的警力,这是合理的,科学的。但是,故意动手打人后,哪怕碰一下,也该先去医院检查、治疗,然后才能结案。这是对受害人负责,也是教训动粗行凶者的方式之一。
小伙子一个,跟自己女朋友拌嘴,却将战火延烧到好心相劝的同室单身女住客,在夜里将刀架她脖子上,吓得不相干的,同住另一房间的两个女孩子不敢睡觉,坐了一夜,这本身就够严重了。被警方留置数小时后,不思悔改,居然在派出所当着警察的面再次拿东西打受害女孩的头,这还了得?这样情况下,干警怎么可以不考虑女孩是否受伤,精神是否崩溃,需要检查需要治疗而匆忙结案?
种种迹象和事实表示,那女孩根本就不知道在警方文件上签字的法律意义,再加上夜里被袭击被恐吓受惊吓没睡好,白天头又被打,人早就糊涂了,你警察让她签字,还不重视她“我要先看看,我不知道你们写了什么”的异议,她能不签字么?为什么一签完字她就去医院检查、治疗打针?这足以证明该女孩并不知道自己的大名一签就结案,也不知道出院前并不该结案。更不知道被人故意打了后打人凶手必须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和其它费用。
总结这事,警方有两点做得不够完美:
第一、在凶手当着警察的面又拿东西打受害女孩头的情况下,没有结合半夜还曾经被凶手刀架脖子上的精神伤害去提醒女孩去医院检查、治疗。
第二、对“调解书”的法律作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前一条,警方若及时提醒受害者确实有“制造矛盾、激化矛盾”的嫌疑,但是,这也仅仅只是嫌疑,这样的嫌疑不勇敢地承担,警方的处理对受害者公平么?就这个事情来说,接电话的时候我已经感觉到了受害者当时的情绪不平静、情况不太正常,所以她一说“我想去医院”,我就立即提醒她,“如感觉不好,应该赶紧去医院检查。要找正规的大医院。”
第二条,警方还是应该告知当事双方,如果现在不提出要求,调解结案后再提出就麻烦了。
这两条,是全国警察的“通病”,根源是调解时间的规定过死!规定过死的原因应该源于公民权的考虑,人权的考虑,初衷是好的,但实际操作还需要改进,警方太软弱是无能的表现。这两个“通病”也表示警察素质还需要提高,例如履行告知义务,应该不能省略的。强令打人者给予受害者精神赔偿,这也是维护公民权维护人权的表现,也是必须。
就这个事情来说,受害方的医疗费、医疗检查费等医院费用肯定该打人者承担,这是打人者必须负担的责任,也是教训打人者,用经济手段教育。还有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受害人甚至可以提出5000乃至50000员去吓唬打人者,以这个方式教训打人者。至于最终的实际赔偿,有几百块钱就可以了。或者再高一点,高达数千也不为过。谁让你拿刀,谁让你打人头的?相信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打人者应该会自动反省。若这样的方式也不能让打人施暴者自动反省,那也太没救了!——野猪 10:34 2003-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