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艾滋患者嫌疑人不道德的行为与法律的强制措施
艾滋患者嫌疑人周小燕(化名)身患绝症却不告诉恋人,而且请求医生不要把这一情况透露给男友。甚至“当得知将被送去复查时,她趁人不注意溜之大吉”。为此,省卫生厅和省人大法工委的认识和看法大相径庭:“无权透露艾滋病情”和“知情不报触犯刑法”。这表示,面对这样的事情医疗机构和法律机构完全有理由分别作出截然相反的表态。鉴于此,“省人大已正式请示全国人大,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新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在婚前检查规定上相冲突的问题”。
我看,这不是医疗机构中的婚检部门跟法律的冲突,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如何有效执行的问题。婚检不能作为的事情并不表示那个事情就完全不可作为,换个方式,机构变化,就可以作为。艾滋患者嫌疑人、病人应该有自己的隐私,但必须道德,不能侵害别人的正当权益。当一个人的隐私已经危害到他人时,不论那些人是谁,我们的法律都应该占出来主动地主持公道!这是法律的责任。
婚检部门当然应该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但隐私权与国家法律相比较,我们更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婚检部门在尊重患者隐私权的同时,应该将特殊情况及时通报给其它部门,例如上述《保健法》、《防治法》和《艾滋病条例》的执行机关,由那些机关出面接触新郎。那些机关有权也必须接触新郎,接触过程中负责地将实际情况向新郎通报。新郎愿意跟一个艾滋患者嫌疑人、病人结婚那是他的权利,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不禁止,就可以允许结婚。
至于卫生部门至今没有将艾滋病确认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个问题也许有探讨的空间或者必要。不过这明显是另外一个问题。——野猪 11:04 200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