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派出所对外地人的确办事不公

报纸上说,有个外地妇女到菜场买鸡腿,拿回家后鸡腿居然变成了鸡壳。十分愤怒的这个妇女就返回菜场跟摊主理论,未果。更加愤怒的这个妇女就打电话报警,但警察和保安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中年妇女又不愿意吃哑巴亏,一呼啦,叫来30多人……,最后中年妇女夫妇被抓,还有其它人也被抓。(聚众斗殴应该承担责任,这没什么可说的)

这本来是个很小的事情,警察应该更相信顾客即那个妇女而不是摊贩。从案情看,那妇女是这个菜场的大客户,又有能力一呼啦就招呼数十人到达现场,她怎么可能为了几个鸡腿讹诈摊贩?那个摊贩如果换了鸡腿给这个中年妇女,话说好一点,以后还有生意做,现在倒好,鱼死网破,摊贩除了能够“报仇”,还能得到什么?摊贩最大希望是赚钱,可不是“报仇”!

中年妇女吃亏后再次吃亏,她是不甘心的。她心中有气有恨,既然有一呼百应的能量,她以后还会干什么谁也不知道,摊贩要小心了,警察也要小心了!

还有一个案子,同住一起的三女一男,有一天同住一室的一男一女扯皮时被另一室两女之一的甲劝解,那对男女不仅不领情还把邪火发到跟甲同住一室的乙女身上,甚至拿了菜刀在乙女脖子上抹来抹去。报警以后,警察虽然立即抓那“刀手”到派出所住了一夜但却没有对他进行任何的处罚,那家伙第二天甚至在派出所当着警察的面再次拿着东西打了乙女的头。

受到伤害的乙女无端被人刀子抹脖子,拿东西打头,当天夜了跟同住一室的甲女坐了一夜,这是精神伤害;第二天再次遭到暴力袭击头部以后又到医院进行了检查和治疗,这是身体伤害。但是直到今天,在她给派出所打了多次电话和写了申诉信以后,她既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医疗费补偿也没有得到一分钱的精神赔偿,这是为什么?因为那“刀手”是本地人,被伤害人是外地人(陕西)!

这还不算,她还被那对男女挤出了一起租住的房子,被迫新搬地方,又是一笔损失!派出所处理问题的时候“内外有别”,这可以吗?要不得!如果乙女去法院起诉,派出所也应该成为被告之一,是不作为和办事不公!——野猪 15:05 200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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