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是共产党领导着,还是被美国人占领?怎么象“虐俘门”的翻版?
以下是新华网的帖子:
湖北省某区人民法院企图强迫民事案件的原告做民事行为认定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 历经苦难(2004-05-14 12:07:24.0) 赞成:0票, 反对:0票
湖北省武昌区人民法院由于一妇女状告三家精神病医院侵权而企图以收集证据为由强行对原告进行民事行为认定。该妇女已经由于被三家精神病医院的强迫治疗所带来的严重的侵权行为受到极大伤害,在整个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法院以及原告的亲属都不能找出任何证据对原告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任何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以收集证据为由要求对原告进行所谓的民事行为认定显然不符合证据法的原意,一个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和其他的问题一样以事实为依据,即使是法律事实也决不可能超出客观事实,更不可能和客观事实相反!
这里面涉及到的问题:1、精神病患者有无利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权力?若无,他/她的合法权益由谁维护?2、既然是状告三家精神病医院侵权,这三家精神病医院就失去了继续治疗原告的资格,它们作为被告不能继续与原告接触。
这个事情,也许是受理了案件的法院方面在确认原告是否具有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若通过这三家以外的医院对原告进行民事认定,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法院是个严肃的地方,若受理一个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当原告打官司这显然可笑,极不严肃。
考虑到网友的质问和原告亲属的因素,法院仅仅只从首先认定原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不是最好的办法,法院完全可以建议这场官司由原告的亲属或者所在组织出面,在庭审的过程中再对当事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确认。对原告当事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确认本来就是审判的重点,完全可以放在审判的过程中而不是作为前提。因为原告当事人完全可能因为“已经由于被三家精神病医院的强迫治疗所带来的严重的侵权行为受到极大伤害”,导致了相当程度的精神问题。法院在庭审的过程中,应该将原告当事人的情况分为两部分:如果医院能够证明原告当事人在进那三家之前已经有精神病问题,那么三家被告医院就可以免责,否则侵权;如果医院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被告当事人在那三家医院就医前确实有精神病问题,而现在原告当事人已经有了精神病问题,那么那三家医院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无条件把原告当事人的病医治痊愈!
湖北省的有些问题确实严重!很简单的问题也解决不了闹得满城风雨,这都是地方官员无能的表现!湖北省的问题应该特别关注,无能的官员应该统统换下来!——野猪 11:50 200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