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与野生动物同在 小议《不满奔驰公司态度 第二辆奔驰车在武汉被砸》
奔驰车属于三无产品 评《找不到合适的被告 状告奔驰就像天狗吃月亮》
都是认真的人 ——砸本行为与脱衣舞明星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表明维权的决心,湖北人在武汉动物园砸烂了该死的大本;同样的理由,在华东地区也有人在砸那种“响声跟拖拉机一样”、既“噪声超标”又被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空调。
对此,相当多的国人均表现出相当的不以为然,尤其是清华的那些盲目崇洋媚外的小奴才们,甚至还要拿出“中不如洋”的理论进行阐述,简直就是……。现在有个很有趣的现象,不知道持有上述看法的人会做何感想:
总统候选人之一、以出位而出名的美女、法国前脱衣舞明星辛迪·李不久前为了表示自己的政见,竟然在一个工厂门前脱去衣服,以表达对这个工厂的安全措施的不满。她在采访时说:“我并不是经常这样做,其实,这是很认真的行为。”——野猪 19:02 2002-4-4
小议《不满奔驰公司态度 第二辆奔驰车在武汉被砸》
随着“第二辆奔驰车在武汉被砸”,奔驰车已经成为了“动物”,正在跟动物同在,正在被动物同化。
野生动物园是个供人们观赏的地方,被观赏的对象一直以来都是动物,很少有其它什么前来争抢观众的眼球。现在,奔驰车也不知道是怎么投胎的,居然要寄生这个地方供中国人观赏。
如果说一辆车有问题,也许中国人的驾驶技术不行;如果说有两辆车有问题,那也许表示中国的道路不适应该车;如果有三辆车不行,还可以说中国的燃料、气候、风景不行,等等。但是,所有的奔驰都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而其它跟奔驰车相当甚至比奔驰更好的车在同样的驾驶员,同样的道路,同样的燃料、气候、风景等等情况下,依然还是不行,这个奔驰车它还有什么借口呢?
如此情况下,就算奔驰车是天上来物,是仙女下凡,恐怕也难逃坑蒙欺诈的嫌疑!道理很简单,车子应该以人为本,以路为本,以燃料为本,而不是人、路、燃料,甚至气候风景按照车的要求去适应,试问,就算任何人要去如此适应,那适应得了么?
想一想,奔驰车的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问题如果不能够得到尽快的圆满解决,奔驰车在中国的销售受影响事小,奔驰车自砸品牌事大。在动物园多一道风景对于中国人来说负担并不大,甚至不仅没有负担,还有可能从暂时交纳的学费中得到更大的利益——增强商品质量鉴别能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而奔驰车,跟中国的汽车市场较劲,有什么好!——野猪 22:53 2002-3-8
评《找不到合适的被告 状告奔驰就像天狗吃月亮》
据报道:“武汉砸奔驰事件发生后,部分专家和媒介认为此举不够理智,应该走法律的途径。可是人们大概并不了解,迄今为止状告奔驰事件已发生多起,得到的答复都一样:——对不起,您告的公司不存在,或者是:——对不起,请您用外交途径送达。状告奔驰变成了天狗吃月亮,看起来大大的一个,可就是无法下口。”
“奔驰公司驻华机构一方面不断就诉讼主体和送达问题进行推托,另一方面却以奔驰北京办事处的名义发表声明,要追究联谊会的法律责任。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让诸多的奔驰受害者和律师气愤不已。”
显然,奔驰公司涉嫌在向中国大陆市场倾销劣质汽车!而且在向中国大陆市场出售产品后,并不想承担因其劣质汽车所造成的对消费者的伤害的法律责任。我们看看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所以,奔驰公司凭什么指责媒体公正客观的报道?凭什么“要追究联谊会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等有关情况。第二章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奔驰车却让消费者或者家破人亡,或则终身残疾。而且面对中国法庭的传唤,拒不到庭?
“第二章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二章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但是,奔驰公司在向中国倾销劣质汽车的时候,并没有事先明确肯定告诉消费者“你们使用的汽油一定要从德国进口”,在出现了大量的质量事故以后,奔驰公司又以种种借口推委、回避责任。
“第二章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二章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但是,“奔驰公司驻华机构一方面不断就诉讼主体和送达问题进行推托,另一方面却以奔驰北京办事处的名义发表声明,要追究联谊会的法律责任。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让诸多的奔驰受害者和律师气愤不已。”
试问:连厂家都找不到的商品,可不是典型的“三无商品”?我认为,《奔驰车受害者联盟》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别向当地的工商部门举报,投诉那些贩卖奔驰的中国代理违法销售奔驰车这个三无产品!要求工商部门取缔、处罚这些中间商。《奔驰车受害者联盟》还应该呼吁政府禁止拒绝使用中国汽油的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劣质的奔驰汽车倾销中国大陆市场。——野猪 10:05 2002-1-31
评《评论:“砸大奔”是“抬棺游街”的现代版本》
前些天,在园子主持的CCTV《实话实说》节目中,针对“法律、沟通、如乡随俗,有话好好说,买卖不成仁义在”这个主题,邀请到了大奔的用户代表武汉的刘月玲和大奔公司的两位干部专题谈了“砸车事件”的功与过问题。其中的大多数反应不论是以为功也好,过也好,或者功过是非不论,反正砸就砸了也好,基本还算正常。反正他们的说法都言之有物,有理有据,客观公正。而来自清华的那两位旁观者的发言则不是那么回事。听起来让人觉得,十分不受用。
第一位的意思是“哪怕大奔真的有问题也没有必要砸了呀,送给我们清华搞研究也不错。”第二位则干脆不相信大奔公司的车子那么差劲,一定是我们中国人的素质低下,且素质低下的中国人应该受到惩罚。这二位可真是一对活宝!一个贪图小便宜,见利忘义;另一个莫名其妙看不起国人,盲目地崇洋媚外!这就难怪世面上有此一说了:如果你想感觉中国的艰难,就去听北大清华的娃娃们胡说八道吧!如果他们的那些高谈阔论不把你气死,中国就有救了!
按照第一位的说法,“砸车行为”毫无价值,应该废物利用,把车子挖开进行研究才有价值。废物利用没错,问题是:按照如此思路下去,中国的消费者岂不成了破烂王?中国岂不成了垃圾集中地?清华岂不成了垃圾研究所?我也相信“100万能建一所功能齐全的希望小学。”这没错。但是,一所学校如果丧失了尊严,它培养出来的除了奴才还有什么?要知道,100万能建一所功能齐全的希望小学,也能培养出1000个奴才!为了蝇头小利,置公平与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尊严于不顾,物理实验做得再多,又如何?按照第二位的思路下去,洋人东西就是好,只要国人与洋人有纠纷,那一定是国人的错;如果国人不耐心地等待洋人来解决问题,那一定是大逆不道,那一定需要付出代价!这可真是奇了怪了,面对消费者已经跟商家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诉讼”却无结果这一事实,我们可爱的清华学子们,你们认为中国的消费者还应该等多久?10000年么?难道哪怕消费者再怎么吃亏,只要他是中国人,就该哑巴吃黄连?
况且,这次所谓的“砸”,仅仅只是一种象征性的动作。“汽车仅仅是外观被砸坏”,很容易修好。就仿佛家长打自己小儿的脸,那动作肯定只是象征性的,伤不了身体!我们的大学生们为什么只相信洋产品就等于质量,国人的动作一定是粗暴野蛮伤害严重地呢?带着如此明显的偏见,你们如何公平公正地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我们堂堂的清华学子们,那帮少不更事的娃娃们,你们可知道当今现实的残酷:一个公开的秘密就是一流的产品资本主义自己用,二流的产品资本主义国家的穷人或者生活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外国人用,淘汰的垃圾给中国!而且那些垃圾的价格跟一流产品的价格一个样,甚至还远远高出了一流的产品!中国现在的确并不富裕,没有实力进行普遍的抗争,但已经富裕起来的人们,他们为什么不能率先起来抗争呢?他们也是国人中的一员,有义务有责任!
针对这个砸大奔的行为,有人说:“事主都是在没有诉诸法律解决的时候,就采取极端手段。”“……以求在法度之外寻求解决(目的是多得补偿)。在中国传统的人治社会中……”“依法是可以解决的,消费者的行为是非法牟利!”等等。对此,我相当不以为然。鸡肚肠子衡量他人嘛!既然是消费者,既然消费者因为劣质的产品而受了委屈,他们为什么没有权利要求赔偿补偿呢?为了寻求赔偿补偿,他们当然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方式,法律也是允许的,这有什么罪过?难道这么做了就是“在中国传统的人治社会中……”什么什么的?好象资本主义的所有纠纷都必须要使用法律来裁决的,是吧?人为的偏见嘛!带着如此明显的偏见,你们如何公平公正地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这个“砸大奔”行为,不仅是那些个消费者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在跟洋产品要公平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同时在客观上还推动了中国的法制建设。我们应该相信现场的那些中国专家的话:“可以砸,没有违法。”我们应该相信我们自己专家的分析:不是因为消费者法盲,而法律的素质低,所以才显得消费者无理。我们也该自己问问:砸自己的车犯法(违法)么?犯了什么法?我们应该相信和同情奔驰消费者的无奈:已经跟商家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诉讼”,却无结果,难道上法庭就能够立杆见影?果然的话,奔驰的消费者难道不知道去诉讼,你当消费者是白痴,比你还愚钝么?我相信砸车举措实属无奈,是不得已而为之。否则恐怕只能够花费百万元之巨送给清华一堆洋垃圾了!
在这个“砸车事件”中,奔驰公司唯一的理由就是中国的消费者“使用了非指定燃油所致”。我想这是一条万金油一样的理由,任何汽车的故障都可以做如此解释的。我曾经就知道一起“别克新世纪”非行使状况下的突然“腾空而起”,差点炸了一场正在举行的婚礼。该公司虽然后来立即派车把这个会飞的汽车拖去维修,并答应补偿消费者车主2000以示歉意,但在事故原因的认定上,跟大奔公司一样还不是抹万金油——“使用了非指定燃油所致”。现在退10000步,就算中国的汽油有问题,我倒要问问,这些外国公司在中国销售自己的产品时,是否知道中国的汽油现状?我还要问问,难道在这些产品的本国,他们所使用的汽油就绝对没有问题?为什么诸多的质量事故在他们的国家就从来都不发生呢?
唯一的解释就是不公平!面对不公平就该砸!哪怕可能因此而失去了证据也要砸!要砸醒了一贯忍气吞声的中国消费者!砸醒一贯认为洋品牌就是质量的误解!要砸硬盲目崇洋媚外者的脊梁!砸出了中国人的尊严!砸出了汽车市场的公平!要砸碎患得患失的国人迂腐的毫无用处的一大堆破旧的坛坛罐罐!砸扁了洋人认为中国人就是劣质,所以自然要使用劣质产品的蔑视!——野猪 12:34 200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