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熊得逞 熊吃不了人 ——评《新浪害人害熊害自己(评论中央电视台三月五日采访与会代表)》
硫酸泼熊必须付出代价
硫酸泼熊事件比较特殊,并非谁谁谁是否违法犯罪那么简单。
在违法犯罪这一块,让人觉得比较复杂:既认为应该给予那些罪过很大的年轻人以最大的宽容,又认为必须采取措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宽容年轻人,可以尽最大的限度有罪轻判,包括缓刑,但又必须坚持有罪定性。法本无情,既是为了挽救那些罪过不小的人,也为了告戒他人。
一个十分清楚的预料:这个硫酸泼熊的人若不付出相应的代价,那么学校的名誉、社会道德、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等相关法律的尊严,和其他的年轻人就会付出更大的代价。请看:如此道德败坏,人格低下,心狠手毒的人还可以继续在我们的所谓一流大学里面镀金,如此高校出来的人,有什么了不起!如此大学,可不是比美国鬼子的军营还暴力么?请看:使用硫酸施暴有什么了不起,稍微关几天就没事了,反正不会构成犯罪;那么同样道理,拿硫酸泼一泼人,也不过多关几天而已;为了泄愤,宁可被多关几天也要泼一泼你!如此的社会,哪里还有道德一说?再请看,明明是动物园的黑熊,明明是野生动物,但因为他们仅仅只是动物,所以哪怕用硫酸泼了,也无罪,“我国在立法上存在空白”嘛,你黑熊又能够怪哪个?如此,我们的年轻人不是轻而易举地找到了心理上的无罪自慰理由么?一旦如此心理暗示被诸如“硫酸泼熊事件”所例证,以后的年轻人,他们将干什么,还用得着揣测么!
这个“黑熊事件”,有两大不可宽恕的罪过:包括“以硫酸作为工具”和“以动物园的动物作为残害对象”。在这两大部分中,以硫酸作为工具残害动物的行为无疑证明行为人心狠手毒。甚至可以说,跟那些诸如扭断鹿脖子和吃虎肉的平常虐待手法相比较,这个用硫酸泼熊的家伙,其内心更加残忍凶恶!而如此狠毒的心态又来自于恃强凌弱,欺软怕硬,否则他为什么不在自己的身上做实验,为什么没有胆量攻击有反抗能力的人类,而不是动物?
也许很多人正在十分注意相关人员对此事的反省程度,但似乎十分失望。到现在为止,能够让观众们看到的相关人员的种种行为,均是在开脱和逃避,而认真的反省和承担责任的勇气则一点也看不到。其实,处理这个事情的时候,进行认真的深刻反省和勇敢地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企图逃避罪责更容易得到解脱。不论是外在的解脱还是内在的解脱。
突然又想起了现在的一些奇怪现象。例如那些所谓的“漂亮”女星男星们,本来干了龌龊事,却七炒八炒反而塞翁失马,因祸得福。若硫酸泼熊也如此,岂不怪哉!要命的是,感觉上这个正在涌动着的存在,似乎跳动得越来越强烈!——野猪 11:48 2002-3-28
“黑熊事件”评论(四篇)
关于“黑熊事件”的六条处理意见
第一、当事人,即那个学生如果够法定年龄,必须承担各种法律责任,例如向动物园支付赔偿;
第二、除了劳教学校、幼儿园和中小学,其他任何学校都应该立即开除类似学生;
第三、具体学校在反省和以此为戒,亡羊补牢的同时,应专门就此事向有关部门,例如教育部提出尽可能杜绝此事再度发生的意见和方案;
第四、动物园应该反省,要检讨管理漏洞;
第五、硫酸以及其它危险品的销售比如规范;
第六、媒体应该就此事展开讨论,警戒和启发的意思。
一条河鲫鱼 兼回答[大诰]问题
若干年前,我钓到一条大约半两重的河鲫鱼,养在水桶里。后来发现它快死了,经过考虑,就决定将它宰了煮吃。
抓着这条鱼,开始没什么感觉,但刮鱼鳞时,手心明显感觉到了它的反抗,力量大得仿佛惊雷!我一哆嗦,它跳了出来,在没有水的水槽挣扎。慢慢地我缓过劲来,经过紧张的思想斗争,我觉得它反正快死了,如此折腾受罪,不如干脆给它一刀……
但是,挖掉它的肠子心肝以后,它依然还动。
为此,我好长时间不得安宁:走在路上,看见每个人都在谴责我;没人的地方,总感觉到那条鱼会突然跳出来;而手心,现在还有那条鱼的挣扎,力量还是那么大。
我不是一个十分菩萨心肠的人,但此后我只剁死鱼;而我还发现,跟我一样感觉和做法的人还有很多,甚至不吃肉的人也蛮多。我也不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人,但我为什么又对许多年前的这个件事耿耿于怀,仿佛欠下了累累血债?我知道我的行为没什么。大不了变成河鲫鱼被它也宰一次。不过似乎还有一些什么,也许那些什么,才是真正的“血债累累”的东西。它们是什么?
恢复“政审”制度
过去,为了国家安定的缘故,他们曾经搞了个“政审”制度,这玩意虽然不公平,但在特殊情况下,利大于弊,而且就这个操作方式看,是很有效的,值得借鉴。
现在,因为“黑熊事件”,对于服兵役和进入重点高校深造的一些人,我主张“政审”。不过不能按照党派的意思去审查,而应该按照大众的传统道德标准去衡量。有了如此要求以后,相信在服兵役和进入重点高校之前的一些阶段,一些人和学校会加强道德方面的修养和教育;而且有了如此要求以后,对于类似跟黑熊打架的事件,就有更加现成的处理依据和方式方法了。
从很多的事实可以发现,那些没有什么高分的人,并不一定都没有造化,其中成就非凡的人大有人在。例如眼前的比尔等。
人与动物的区别 兼评念大学不是人生进步的唯一阶梯
有一段女大学生的谬论:身为大学生的孙小姐说,刘的做法可恨,他要为此负责。但“治病救人”是最主要的,如果刘被开除,就会断送他一生。可以用别的办法来教育他,挽救他。他以后的路还很长。而有的读者也表示,培养一名大学生,远比动物要重要,解决大学生的性格缺憾,重要的是用人性的方式,去挽救他、呼唤他。
我想,这一谬论至少犯了四个严重的错误。其一,念大学才是人生进步的唯一阶梯,失去了念大学的机会就丧失了人生进步的机会。那么试问:比尔中途辍学了,现在谁能说比尔空过了人生?其二、动物肯定没有某一大学生重要,某有大学生一定比所有动物重要。那么试问,这个大学生的具体价值究竟在哪?而黑熊的价值就在眼前。其三,如果说“治病救人”是最主要的,惩前毖后又如何理解?其四,知识高于一切。对此,我要问问,台湾的李登辉有没有知识?却是一个大坏蛋。类似的人还有吕秀莲,博士,也坏蛋。至于美国的文化暴徒,知识分子暴徒,少么?对于道德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的人来说,简直就是“知识越多越反动”。
还有一个谬论,那就是黑熊被关在笼子里面也是不道德的。呜呼!清华的小白痴们就是本事高,这样的问题也提得出!他们为什么不想一想,人和动物难道是完全一样的?就像不能因为知道人连看见屎都恶心,所以为了“人道”地对待动物,应该禁止所有动物吃屎一样,也不能认为人不喜欢牢笼,而动物也不喜欢。人和动物毕竟有区别!况且,你说人不喜欢笼子,那我问你:人为什么喜欢房子?不仅喜欢住,还喜欢进行精心地装修,还美其名曰“经营爱的巢穴”,这可不是十分喜欢笼子是什么?
在CCTV的节目中,曾经出现过清华学生白痴一样的嘴脸:“因为爱护动物的缘故,所以我们捐款”,我不明白,难道在这些“精英”中,真的没有整体荣誉感和整体惭愧感么?同为一个学校的学生,可以因为清华的虚名而得意忘形,为什么就难以为清华出现了这么一件罪恶的事情而深敢惭愧呢?
通过这些谬论和表现,能够充分地表现出今天的清华的同学是多么的法盲,多么的缺乏社会责任感!而这种严重缺乏的社会责任感又直接导致了“惟大学生独尊”“惟清华独尊”的莫名其妙心理膨胀,如此心理状态下,类似于硫酸泼黑熊的事件就显得不那么偶然,而是必然了。所以,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例如不自觉排队,不遵守普通人都应该遵守的一切社会规则等。而正是这些看起来似乎很不起眼的小事情,却跟那些经过了完整的良好教育后,却依然违法犯罪的种种恶果具有因果关系。不是么?除了这个黑熊事件,不是还有俩博士打架,当场死一个,剩下的那个事后又被枪毙,一个不留的事件发生么?相信这个伤熊“勇士”和那两个博士“战士”,早先一定有苗头的,也许早一点将他们开除,不是还有别的可能么?——市政府办私厅厅长 10:55 2002-3-1
评《刘海洋母亲希望儿子去动物园做义工》
有消息说,“刘海洋如被释放,代理律师和其母亲均希望他利用业余时间到北京动物园或社会某相关单位做5至10年义工,以此弥补他所犯下的过失。”
如果小刘个人确实有此想法,且发自内心,这无疑是一件塞翁失马的事情。问题是,提出这个“建议”的时机是现在,而不是小刘承当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之后,这让人感到味道比较怪,而且从报道看,这个想法似乎只是小刘母亲的想法,而不是小刘自己的想法。还有如此“建议”的本身,也让人感觉和容易联想到“交易”。
对于小刘的母亲来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她都有权利去做,但是,如果为了减轻甚至免除小刘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提出如此“建议”或者交换条件,不要说其本身犯糊涂,且实际上也很难有什么效果,哪怕出现奇迹,会感动法庭网开一面,恐怕更强大的舆论压力会接踵而来,小刘以后可以承担否?
长达5至10年的义工并非随便说说算,那是实际的责任,特别以某种交换条件身份出现时,无疑就是一种枷锁,甚至比铁窗生活的压力更大,这一点小刘的母亲是否想到?说难有什么效果,即如此的交换条件难有结果,那是因为国家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来强制要求谁谁谁必须做义工,且“长达5至10年”,既然小刘现在的行为与品德有关,人们就难以相信以后他不会对现在“做5至10年义工”的承诺有所反悔,万一反悔,怎么办?难道时光可以倒流,法院重新再来审判他一次?
更重要的,以做义工作为条件去交换法律责任本身就是对义工的亵渎!做义工是为了个人的心灵安慰,不该当成某种交换条件。义工的价值难道这么低?义工怎么就变成了另一种“改造”形式呢?——野猪 21:56 2002-3-5
——评《新浪害人害熊害自己(评论中央电视台三月五日采访与会代表)》
一个年轻人,一个曾经受到过“良好教育”和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本来属于最没有遭到“污染”的人,属于因为没有遭到“无奈”的社会压力而并不需要不得不小小地“泯灭”几回良心良知的人,居然野蛮到拿硫酸去残害动物园的黑熊,如此恶劣行为的本身是可忍,孰不可忍!而通过其表现出来的现象,怎不令人异常地忧心?怎不叫舆论也义愤填膺?
“黑熊事件”发生后的一片哗然,大网站及时所推出的专题讨论,其本身,当然不是为了让黑熊有吃人的机会和权利,也起不到如此作用。通过在网络上翻阅大量的议论、发泄、不满、谴责、痛骂等贴,还有其它媒体的新闻报道,并没有发现“从重从快”、“给熊填命”等等过于激烈和非分的要求成为网络舆论的主流,倒是对此事“依法惩处”的理性态度和对通过此事反应出来的诸多现象的批判和种种忧虑成为了真正的主流,随手可见,处处可闻。
从一片理智的愤怒中,更加反衬出那个年轻人的罪责难逃!要知道,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精神,有的时候,的确可以因为动物而剥夺某些肇事者基本权利直至生命的!万幸的是,此次这年轻人的罪责还够不上级别,否则有他的好果子吃!
虽然此事本身够不上级别,但其成因中的诸多附带组成部分,例如大学生、名牌大学生、年轻人等等,又把这件事情的性质定位很高。它起码涉及到思想教育、法律意识、人性道德等等诸多方面,而这其中的任何一方面发生了问题,那都不是小问题。
爱护人,这没错。但不能溺爱、错爱、没有原则地爱!让这个年轻人承担法律责任那是因为目前他完全能够承担得了,相反,如果对其搞下不为例,万一我们非法的“爱心挽救”行动失败,岂不成了姑息迁就,养虎为患?那时候,年轻人还剩下多少机会呢?
我注意到,有些人在评论这个“黑熊事件”的时候,对其本身的评论居然远远少于对新浪所进行的批评,而且矛头直指谁谁谁个人。对此,我相当不以为然。不是说我对新浪如何如何偏袒,如何如何信任,而是事情的解决得一件一件来,所谓冤有头,债有主,谁的罪过谁承担。新浪的行为只要没有违背新闻舆论的准则,就不应该遭到无理的指责甚至粗暴的干涉。哪怕那个网站中的确有什么不良的分子。毕竟,一个网站的存在,不是一个可以支撑的,相应地,某个或者几个人的个人品行也不表示那个网站一整个都如何如何!常识告诉我们,不能因为警察局里面有腐败,任何犯罪分子都可以不接受整个局子的侦察和打击。是吧!新闻和舆论在于真实、客观、公证,与违法必究一样,是决大多数人共同的意志体现,如果没有一定的特别事情作为基础,不该受到挑战,也挑战无果的!
继续说“黑熊事件”本身,你说那个年轻人他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么,可他在接受采访的时候明确表示“知道法律后果”;说他不知道黑熊的感受么,可他明明面对镜头表示:“疼”!
这几天我刚刚又看到了一则消息,说是有人高挂“清华北大的毕业生免谈”的免战牌:有的外国公司居然公开宣布不要如此名牌大学的毕业生!我不知道这其中的条条道道,并不一定认为这个哗众取宠的做法是否科学合理,但我相信,如此行为的本身一定有其相应根据,而且我还相信,如果我们的教育继续如此堕落沉沦的话,如此“广告”的出现那是迟早的事情,是真的!
最后,有一句话:“截止发稿,在新浪已经不能方便地找到熊的迹象。”不知道这是不是真的,若真的,那……,一时间,除了“肉食者鄙”这几个字,我也想不出怎么说 况且现在肚子饿了,去泡面。——野猪 14:19 200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