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人民日报论坛管理条例》的第二条第十二款的理解

《人民日报论坛管理条例》的第二条第十二款有明文规定:“12、在中文论坛讨论请使用中文,在其他语言论坛讨论请使用相应的语言。 ”

我注意到,这个规定中并没有使用“严禁”“禁止”等绝对化措辞,所使用的“请使用”,这个“请”很有讲究。个人认为,此处的“请”,它表示“在中文论坛讨论使用中文,在其他语言论坛使用相应的语言”只是一个原则,并非完全地彻底地绝对地禁止。

既然是原则,就允许在特殊情况下有一定的灵活性。例如在《强国论坛》,在中国传统节日的春假的除夕时刻,身为中国人却只能够使用一台日语的计算机上网,他/她非常想通过网络在《强国论坛》拜个年,问个好,如此情况下,你放不放他/她的帖子,保不保留它们?我想,这时候如果不通融,那《强国论坛》就有点找不到根本!

当然,这必须有个前提,就是那些简短的非中文符号必须是斑竹完全能够明白的东西,否则就要失去标准,丧失原则。

基于以上的理由,我注意到,《强国论坛》也好,《涟漪会馆》也好,常常在非中文符号的问题上网开一面,适当宽容。这应该是出于活跃气氛,增加风景,照顾情绪的理由。这一定不表示论坛已经放弃了原则,原则是摆摆样子,好看的。

我今天写了一个帖子《我对[西湖美景三月天]《有感于我的帖子被删除》的看法》。我的意思,为了一句无伤大雅的贴子非要谁谁谁出来如何如何,甚至有必须“严肃法纪”的味道,这就过了。试问,真的来个“完全、彻底”地坚持原则,不许写一个日语德语法语,受打压的是谁?恐怕是自己而不是别人吧!别人常常不会写日语德语法语,才不怕你“严肃法纪”哩!

不就是一句无伤大雅的违背了原则的帖子么?删除也就删除了。如果一定要以“别的为什么不删除,单单就删除我的”来“据理执争”,那与贪官污吏“我贪,有人更贪,为什么不先抓他们”有什么区别?自己做了违背原则的事情,看不到,别人坚持原则做了一件仅仅是“撞”到了自己的正常的事情,就要兴师问罪,是否有点颠倒黑白!我很同意[乞力马扎罗的雪]的认识:“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他/她是对人不对帖,专门针对你来的,就大可不必过于和他们较真儿。”不过,这是另一个话题了。——野猪 17:58 20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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