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住规约

    夫佛制戒律,祖订清规,悉使学者七支四仪,有所则也。本寺十方道场,仰承百丈宗风,依时依方,厘订规约,十方僧众来此共住当笃实行持,调服三业,同尊律规,共证真常,如若不然,无劳共住。

    一、爱国爱教,奉公守法,反之不共住。

    二、谨尊佛制,破根本大戒,不惭傀殷切忏悔,甘作佛法大海外人者,即时灭摈出院。

    三、不尊师重道,漫骂、诽谤、造谣、恶意中伤法师、执事乃至凌慢大众者,出院。道友之间互相毁訾争吵者,罚跪香,打架斗殴者,毋论有理无理,先动手者摈出,后还手者跪香面壁。

    四、执事僧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爱护常住,关心大众,任劳任怨,廉洁奉公。如有玩忽职守,居职某私者免职出院。

    十八、知事人私自变更成规者,出院。

    七、不信因果,不爱惜常住物,恣意侵损者,或以常住物作人情者,照价陪偿侵损物后出院。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者,送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六、私自向非亲里居士个人或团体化缘者,严惩。借常住名募化入己者,出院。

    五、未请假私自外出,跪香;无故数游人间,数还俗家,外出不著僧服,混迹市井者,不共住。

    八、挑唆彼此,斗构是非者,不共住。

    九、招纳来历不明以及不的当之人出家者,结不正之友以为朋党者,出院。

    十一、大胆生事者,私自收徒树立党羽者,诱众他去者,出院。

    二十、匪类之辈混入丛林盗窃众物者,查出无论大小巨细,即时摈出,擅容留者,同罚。
十五、令之不行,禁之不止者,出院。

    十六、不白知事人擅自安单者,出院。

    十七、有过罚而不服者,出院。

    二十二、普请无故不随众者,跪香。

    二十四、啖众生肉,嗜烟饮酒者罚,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二十五、己分内之事,当为而不为者,跪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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