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权利,不得利用人民网、互联网违法犯罪!!!
根据《人民网强国社区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造谣、人身攻击违规;诬陷、诽谤是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四节·人身权的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人民网强国社区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七款规定:“2、不得上贴造谣、诽谤他人;”“7、请勿张贴对任何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的言论;”
有个家伙造谣生事,暗箭伤人,躲在身后捅刀子,诋毁诽谤我,向人民网泼污水,真是天作孽,尤可恕,人作孽,不可逭!下面随意找了一点资料,综述如下。
第一,我自出生以来没有在国内外任何公开场合以任何理由募捐;自我使用计算机以来,没有在网上向任何人募捐,也没收到任何人的各种钱财。但有的家伙居然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公然造谣,混淆视听,污蔑诬陷,在人民网公开诽谤我!这是这个家伙的帖子内容:
“野猪为什么要说谎?第二,野猪最近半年以(特殊)的身份在帮助三峡陈老师的学生而号召各地网友捐款的事(据我所知,大概接到了一万多元的捐款),这事联谊和强国是否参与或清楚?”
这是怎么回事呢?这个事情,查人民网的有关帖子,大体事实这样:全国人大代表陈春晓做客人民网以后,她的事迹感动了网名,她周围贫困学生的状态引起了大家的关心,网友们在鼓励小陈老师的同时,还纷纷自发地捐款捐物,我也是其中之一,我也鼓励小陈老师,还捐献了3000块钱。大概我稍微积极了一点,热心了一点,在这个事情上的表现可能有点出众,但是,我并没有号召网友们捐献(即便有号召,难道错了?),更没有“接到了一万多元”钱,中饱私囊。这个家伙如此捏造事实,公然造谣,混淆视听,污蔑诬陷,意欲何为?是针对我个人,还是非难人民网允许这样的事情存在,威胁全体热心人,否定全体行善人的行为?还是仇恨这个社会的热心事业?
“对于人民网的网民来讲,陈春晓的名字并不陌生。去年7月23日、7月27日和9月10日,她先后3次做客强国论坛,这次又当选“强国论坛2003最受网友欢迎的嘉宾”来京参加颁奖。这位全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26岁的乡村女教师对山区孩子的无限深情,深深感动着每一个人。责任编辑:林荧章”“人民网北京1月8日讯 在人民网2003十大新闻评选揭晓仪式上,获得强国论坛2003年最受网友欢迎嘉宾称号的陈春晓表示,……获奖对我的生活最大的改变就是通过网络拉近了我和很多支持我的人的距离,让很多人了解到山里孩子的状况,帮助他们。这种资助不仅仅是让他们多上两年学,而是由此能够接受比较好的教育,有好的工作,改变自己和家庭的状况。也许他们中有的人以后会做我这样的事情,我的思想和行为给了他们很大的影响,但主要还是要尊重他们自己的选择。(责任编辑:陈健)”“陈春晓还向记者讲述了一个令人辛酸的故事:13岁的屈万英在归州中学读初一,他家就在新集镇背后的一个大山里:因为父母都是盲人,生活几乎没有来源。而对这样一个极端贫困的家庭来说,供给子女读书实在就是奢望。”“小陈老师还表示:“我真的觉得自己很普通”,“我知道我们所得到的是人生中无法用物资所估量的,我的价值在于为贫困山区的教育做贡献,和朋友们在一起,我没有特别的不平衡,因为我的生活很有意义。成千上万的教师是我奉献的动力,价值在于奉献。”
就是这么一个美好的事情,我仅仅只是说了鼓励小陈老师的话,仅仅只是捐献了3000块钱,为什么在那个家伙的眼里,变得肮脏下作了?都说小人之心,我真是领教了?!这个家伙若是个别地污蔑嘲讽我也就罢了,任何时候任何方式我都不予以计较,不肖跟这样的人多费口舌。但是,这个家伙扯上人民网做什么?前有“野猪为什么要说谎?”后有“这事联谊和强国是否参与或清楚?”这个家伙究竟想表达什么意思?我与人民网工作人员甚至包括小陈老师在内,难道内外勾结,在人民网联合行骗?我们都是骗子?
不仅歪曲这样的事情,还把以前陈芝麻乱谷子的事情拿出来,以为证据有力!给我安插了一个罪名:“无法说明”!简直就是无赖无聊!人民网允许这样言论肆虐,人民网若聘用这样的人当工作人员,真是,天理难容!
有关人民网部分(略)。此事,我保留法律追究违法犯罪分子责任的权力!——野猪 16:19 2004-10-1 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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