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巾炸弹一定无罪?谈谈被警察击毙的搞笑老头!
这两天,一小撮不名身份的网友在强国论坛JJYY,吵吵闹闹,为一个老头鸣冤叫委屈。 那个老头因为号称自己有炸弹,要炸死谁,但出师未捷身先死,被警察一枪毙命。
我在强国论坛浏览了一下,粗略看了看现场,总结这一小撮人为那个老头鸣冤叫委屈的理由有两个:一是警察杀人之前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属于非法杀人,应该严惩;二是被杀老头的老伴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那个老头没有杀人的行为,没有杀人的动机,因为那个老头纯粹是在搞笑,他把毛巾包起来吓唬人,说那就是炸弹,毛巾炸弹!也就是说,那个老头没有罪,不仅没罪,而且有理!
说这个老头没有罪是因为他没有犯罪的事实,因为终于没有杀人,所以没有杀人的事实;他也没有杀人的动机,因为他使用的是“毛巾炸弹”,并非可以伤人的“有关炸弹”。说这个老头有理是因为别人欠他的钱,他去讨债而已,至于所使用的“毛巾炸弹”,确实属于不得已而为之。为什么?因为他是穷人,欠他钱的不是跟他一样穷的人,穷不与富斗他是知道的,要斗,必须玩命或者貌似玩命!
说实在话,我虽然不是那一小撮人中的一分子,但我也十分同情那个老头。你想想,如果有办法讨回自己的钱,他犯得着动用“毛巾炸弹”么?那个老头懂不懂法我不知道,但我相信,即便他懂法,也没有办法。为什么?他要去法院寻求公正,就必须先给法院钱,之前给律师钱。法院是什么?大门朝难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律师是什么?管你官司打不打得赢,只要跟我答上腔了,宰你一刀,先!中国律师现在的责任很重,他们不仅要为当事人在具体的案件奔走,还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宣传法律,让大家尽可能多地懂得法律。他们那么辛苦,赚些钱并不罪过,应该可以吧?
我虽然同情那个老头,但同情归同情,那样的做法那样的情形下,警察有权开腔,可以将其现场击毙,也必须现场击毙!除非警察明明知道那个老头是在搞笑还要开枪,才属于谋杀。当然,通过这个事情,警察方面或许应该检讨,但是,检讨归检讨,以后遇到类似情况还是应该开腔!否则,“毛巾炸弹”“枕头炸弹”“狗屎炸弹”“糖衣炮弹”“美人炸弹”一起上阵,泛滥起来,怎么办办?——野猪 12:55 2004-9-30 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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