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芝(toshiba)公司有儒者风范
之所以说东芝公司有儒者风范,是基于这样的理由。首先,只因为几个消费者有不满的情绪,他们就有副总裁这样的大干部千里迢迢赶来中国向中国人解释。其次,在自己的产品毫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他们并没有状告中国的消费者的行为是诽谤、是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而要求消费者赔偿50万。这样的公司,难道不是我们日思夜想、翘首希盼的吗?如果是为了鞭策这样的好公司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如果是为了锦上添花的理由,我认为这次对东芝公司的发难尚可理解。如果有别的什么目的,那么那些背后策划的人应该想一想,是否找错了对象?
其实,东芝公司向美国人赔偿的事情并非什么新闻,网络上很早就发了消息,在去年,我就不止一次地在所预订的网络杂志里面读到它们。当时,我曾经立即给我的朋友TOSEI打电话,向她报喜。她也有一台东芝笔记本。但是我们在交谈中却发现,她很难得到如同美国人一样的赔偿。原因之一是必须打官司,而打官司的风险很大,代价很大。其次,她的笔记本是我们从日本带回来的,是面对日本消费者的产品。当然,我们也谈到了中国境内的东芝产品,一致认为:“那本来就是日本和美国人淘汰的东西,中国人因为贪图便宜才愿意接受它们,所以即使有问题也是理所当然,罪有应得!”君不见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都不保护购买非合格商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吗?各位可别忘记了,在中国,得到的赔偿的充分必要条件这样的:“必须是对消费者已经造成损失的,而且其产品/商品明显具有假冒伪劣性质的”!
我很不明白,今天为什么要拿出这样的旧新闻来进行炒作?我认为,这样做的的目的应该不是针对东芝产品本身,而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比如讨伐东芝的队伍,明显地比较专业化,组织严密。而民间搭车上来的愤怒仅为只言片语,而且不着边际,即使有几个人出来以个人的名义打官司,也不是单纯的索赔,比如他们不约而同都加上了“还要向中国的消费者道歉!”这样一条诉讼请求。
还是那句话,“情这玩意,有的人玩得起,有的人玩不起!比如我,就玩不起。”如果说情可以比喻成一种运动的话,那么运动这玩意,有的人玩得起,有的人则玩不起,比如我们现在,就玩不起!一种声音的运动,我们见过、经历得太多了。我们因此得到的伤害早已刻骨铭心。难道心有余悸的我们,就忘记了运动后百害而无一利的结局吗?
这种策划讨伐东芝的运动的行为失败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刚刚过去的中国某笔记本公司在出售劣质的笔记本而遭到消费者的投诉以后,不仅不认真地改进自己的产品质量和调整售后服务,反而把消费者推上被告席的事情尚未尘埃落定。人们对中国奸商的愤怒还处在余怒未消的阶段。这样的时候,很难把人们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愤怒转嫁到世界一流品牌的东芝身上。在对待东芝公司的商业行为和日本右翼势力的反华行经的问题上,中国人的反应不可能一样。发动这场运动的人可真的是小看了中国人的分析、判断能力!他们忽视了中国人其实都有属于自己的一双眼睛!
姑且不论发动这样运动的人其出发点是否与本人或者某个小集团的自身利益有关,所以才引诱人们起来造反。单就揪住“瑕疵”二字做文章,其本身就站不住脚。在申讨的队伍中,虽然有行家声援,搬出了中国现有的《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看起来貌似有力的武器,但是,这里面究竟该如何定义“瑕疵”二字呢?东芝的产品之所以好,那是因为他们技术高。他们的技术高,在瑕疵问题的定义和解释上当然就有优势,而且往往要以他们的说法为依据。我们总不能盲目地听从那个什么都不懂的外行书记的指挥而去真的演一场“关公战秦琼”吧!
中国律师认为“瑕疵指的是不影响主要功能,但的确会在运行时产生的问题的可能性。东芝笔记本符合这一定义。”这显然与中国法院实际判决中所坚持的“必须是对消费者已经造成损失的,而且其产品/商品明显具有假冒伪劣性质的”原则有天壤之别。中国律师还认为,“消费者拥有平等消费权,也就是说厂商必须以平等待遇对待所有的消费者,这一点在国际社会中依旧通用。 ”可他恰恰忽视了这样一个现实:中国人在消费的时候,第一考虑的往往是价格,而不是产品的质量。同样的产品在美国和中国的价格不一样,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不错,东芝是向美国人屈服了。但是东芝之所以愿意与美国人私了,那是因为美国的法律和习惯能够保护自己的消费者。如果某商家胆敢践踏消费者的利益,那么他随时都有破产的可能。而我们,不仅无法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还极力地保护坏了良心的奸商,还要美其名曰“保护民族……”。你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别人为什么要屈尊下来,百般地呵护你?而且,东芝的产品本身没有出现让人投诉的问题,也就是说没有质量问题。这样情况下如果法院作出了支持诉讼的判决,那么,我看中国境内的公司有几家还能够继续生存?
当然,在这个运动中也有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比如事情发生以后,那个东芝在中国的总代理的拙劣表演,对此,人们心中有何感受呢?我们为什么要拼命地保护落后?——野猪 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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