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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手”的背后果然有黑手       
“旗手”的背后果然有黑手
评《“旗手”长沙遇袭被爆有幕后黑手》
[ 作者:野猪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051 | 更新时间:2005/4/23 | 文章录入:boar ]

“旗手”的背后果然有黑手  评《“旗手”长沙遇袭被爆有幕后黑手》

根据大洋网讯(标题:XX长沙遇袭被爆有幕后黑手),我认为“旗手”的背后果然有黑手!这个“旗手”“旗杆”不仅甘愿受美国人操纵,还甘愿被日本“军国主义”和“右翼势力”利用。而在她的周围,还有一只“旗帜卫队”。这个卫队中既有大陆的的经济利益相关者,也有台湾的经济利益相关者,当然,一些有政治头脑或者热衷于参加政治活动的台湾“文化艺人”们也是这个卫队的成员。

这些成员中已经有人跳出来保旗护杆了!例如他们会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把“旗手被粪”说成是“观众过于热情”等等。例如她们会说:“觉得她因误穿日本军旗服装而在台上被男观众痛殴很无辜。她只是穿错衣服,相信还是无心的,就算她真的错了,也应该给她一个机会改过。”例如她们会说:“我对以暴力行为对待‘旗手’的人,给予严厉谴责,‘旗手’已对军旗装事件道歉,她再有甚么不对,自有国家法律可以制裁她,但不能公然污辱她,这是错误行为。”等等。

不过稍加分析,不难发现这些“旗帜卫队”的成员们现在为“旗手”做出的种种狡辩和维护其实完全是为了维护与自己相关的某些眼前利益或者其它长远的政治利益,否则他们为什么不想一想:万一这面“旗帜”最终被人们扯下来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那个“旗手”在现实生活中将如何落脚?而“军旗事件”的一开始,很多的结果其实就已经确定了。譬如那个“旗手”会因此而坠落仅仅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根本就没有“落”还是“不落”的选择。

还有这个“卫队”成员中为“旗手”所进行的那些狡辩和维护,其本身也是经不起一驳的。例如这个“侮辱”的问题。事实已经雄辩地说明了首先是“旗手”“旗杆”侮辱了太多的中国人!这些曾经遭到日本侵略者铁蹄践踏和侵略战争蹂躏的中国人,他们已经很不幸了,他们的伤口还没有完全愈合,那个“旗手”“旗杆”为什么还要如此狠心地要在他们的伤痛上再撒一把盐!

在网络论坛上对“旗手”“旗杆”的围剿,顶多只能够跟“旗手”“旗杆”的钱袋子过不去,而“旗手”“旗杆”对一些本来已经遭到伤害的中国人的侮辱,那可是冷刀子戳人心窝啊!

对这个所谓的“侮辱”问题,我要问,难道只许“旗手”“旗杆”在一些中国人受伤的心上撒盐,而不许人们起来反抗和抵制么?

针对“旗方”的一些说法,我还要问:如果说人们起来反抗和抵制“军旗事件”的行为是“恐怖”行为,那日本侵略者在南京制造的“南京大屠杀”难道是“反恐怖”行为不成?如果说容忍了这些言论的论坛是在助长歪风,那么我要问:只听你“旗手”“旗杆”“旗帜卫队”一面之辞的媒体就是公正的媒体么?其实,出现在网络论坛上的抗议言论那只是整个抗议群体中的冰山一角,而且由于现在能够上网和通过网络发表意见的人们整体素质较高,这冰山一角所显露出来的肯定比整个抗议群体要理智得多温和得多。出现在网络论坛上的一些诸如“泼硫酸”等言论,那只表示言论者对或许有的此种行为的担忧,客观上是在为“旗手”作为普通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安全考虑,是警示。它怎么就变成了威胁呢?

要知道,对于某些人或者事情来说,譬如面对“历史事件”或者“政治事件”中的某些人,是“人人得以株之”的!至于会不会有勇士、有多少出来打先锋,那要看那些人或者事情对人们的伤害程度,而不是什么有没有勇士或者勇士敢不敢的问题。而法律,面对那些甘愿受罚而犯禁的人来已经失去了意义。虽然说化解两败俱伤的方式可以是牺牲这一方,也可以是牺牲另一方,但眼前的这个“军旗事件”由于犯众怒的一方罪过太大,民怨极深,谁冒天下之大不韪!

至于所谓“我对以暴力行为对待‘旗手’的人,给予严厉谴责”说法,更是无稽之谈,指鹿为马,强词夺理,根本就是耸人听闻!说这话的人大小也算个有些年岁的“文化人”,相信何为“暴力”,她一定知道。我倒要问问:一个人高马大的小伙子仅仅只是向被“旗方”形容为“弱”的人身上泼了一点什么对身体毫无伤害的“液体”,那跟“强暴”能扯上关系么?又怎么变成了“暴力”呢?难道在这个“文化人”的眼里,日本侵略者在南京制造的“南京大屠杀”那叫“反恐怖”;以自己的身子高举日本军旗为军国主义张目,为侵略者招魂这是“旗手”的个人自由;而只要是往某“女”的身上泼了一点什么被这个“文化人”自己定义为“液体”的东西的人就一定是残忍和野蛮,他的行为才是真正的暴力么?

我不明白“旗方”的有些人,她们为什么在面对如此特殊的“历史事件”或者是“政治事件”的时候要反复强调自己一方遭到的是“暴力”行为,而对造成如此反应的根本原因却忽略不计,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也毫无反省呢?说什么“就算她真的错了,也应该给她一个机会改过。”这是什么话?要知道,机会是自己通过努力争取来的,不是发号施令唤来的!——野猪 14:22 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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