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民警罪不致死 追究责任须讲究策略
——评《佘祥林杀妻冤案续:一名当年办案民警自缢身亡》
《佘祥林杀妻冤案》是一件令人十分愤慨的事情。但是,现在处理这个事情却应该考虑早先的法制环境。与那个时候相比较,中国现在的法制化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今天的法制环境比那时候好多了;我们应该反省过去的错误,但不能完全用现在的标准去判断之前的事情。例如这个《佘祥林杀妻冤案》,在当时应该算不上特别的大冤案,因为拿了现在的标准,所以冤枉程度被膨胀了一些。
即便拿现在的标准,制造《佘祥林杀妻冤案》的当事人,包括潘余均在内虽然有罪,但罪不致死;因为罪不致死,所以我们在平反、纠正这个案子的时候一定要特别讲究策略。否则,就是在制造新的冤案。
潘余均自杀当然有其自身的责任,他的良心受到了谴责,但是,有关部门对他施加的压力是否过大了?肯定过大了。有关部门为什么要对他施加过大的压力?有无弃车保帅的嫌疑?我看是有的。
《佘祥林杀妻冤案》的出现,当然有包括潘余均在内的民警的错误甚至违法行为有关,但更大的原因是什么?是当时的有关制度有问题。例如监督的,检查的配套措施或者不完善或者作为不够。虽然当时的制度有些问题,但现在的制度却好多了。既然制度上已经有了改善,在追究《佘祥林杀妻冤案》一案的当事人责任的时候,在为《佘祥林杀妻冤案》平反的时候,我们还是应该多给予受害人国家赔偿,而不是以过分打击当时办案民警的手段去抵赖国家赔偿。
总之,《佘祥林杀妻冤案》必须平反,相关办案人员(含公、检、法)必须承当相应的责任。但是,所有办案人员虽然有罪,但罪不致死。所以,我们追究责任的时候必须讲究策略,一定不要制造新的冤案。我以为,在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时候,要尽可能从轻,而给予受害人赔偿方面,则尽可能往高处赔。——野猪 21:58 2005-5-27
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