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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原公安局长杨世洪贪污受贿一审被判死缓       
武汉市原公安局长杨世洪贪污受贿一审被判死缓
[ 作者:傲西 | 转贴自:强国论坛 | 点击数:1001 | 更新时间:2005/6/3 | 文章录入:boar ]

武汉市原公安局长杨世洪贪污受贿一审被判死缓
[傲西] 于 2005-06-03 17:52:43上贴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6月3日电(记者张先国)武汉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杨世洪等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3日在湖北黄石市一审宣判,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世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30万元;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袁明藻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对两被告人全部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杨世洪曾任武汉市江岸区区长、区委书记,武汉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等职;袁明藻曾先后任江岸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区长、助理巡视员等职。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4月至1999年11月间,杨世洪伙同袁明藻共同贪污公款368.96万元,杨世洪分得184.38万元,袁明藻分得184.58万元。1994年至2003年间,杨世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212.5万元、美元10.1万元、港币1万元、价值51.18万元的住房两套,袁明藻收受贿赂77万元、美元6000元。1996年,杨世洪、袁明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世洪、袁明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大肆侵吞、挪用公款,收受、索取巨额贿赂,情节严重,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世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能够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主动退还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51岁的杨世洪2003年8月被免职,2004年1月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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