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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对“一把手”的“人权、财权、事权”设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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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对“一把手”的“人权、财权、事权”设限 |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258 | 更新时间:2005/9/4 | 文章录入:曼舞丁香 ] |
新华社杭州9月3日电(记者余靖静)近日出台的《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规定(试行)》,对党政“一把手”的“人权、财权、事权”都作出了限制。
据杭州市纪委介绍,“一把手”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杭州市委在现有党内监督条例的基础上,专门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制定了具体的监督办法。
《规定》明确规定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重大决策;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调整或改变下级组织的决策决定;议事制度确定的须经集体讨论的事项;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把手”无财务审批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能自己直接行使财务开支审批权,而是要按《规定》如下操作:确定一名班子成员行使日常财务开支审批权,并负责对该班子成员财务报销的审批;按照权限,规定财务审批的最高限额;公务接待费用在规定限额内开支,并定期在内部通报;专项经费的使用将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实行跟踪制度。
在选拔任用干部时,防止“一把手”一人说了算。除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以下制度:市、区、(市)党委常委会任免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乡镇、街道正职推荐人选、拟任人选和党政工作部门正职推荐人选、提任人选全委会票决制度;市直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
此外,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还要自觉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述职述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外出请销假报告制度等五个监督制约制度。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如果违反本规定,将给予批评、诫勉、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依照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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