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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信产部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新办、信产部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作者: | 转贴自:人民网 | 点击数:1040 | 更新时间:2005/10/2 | 文章录入:boar ]

国新办、信产部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05年09月25日09:23
 
  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5日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是我国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一个重要规章。

  十多年来,互联网在我国快速发展,已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对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产生着深刻影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曾于2000年11月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五年来的发展,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形式和内容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传媒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加快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互联网宣传队伍建设,形成网上正面舆论的强势”的要求,新发布的《规定》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新的规范和要求,目的是更好的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根据这个《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二类是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三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其中,设立前两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设立第三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禁止传播有悖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内容。《规定》还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梁彩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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