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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中药处方脚注       
释中药处方脚注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 | 点击数:1209 | 更新时间:2005/12/20 | 文章录入:铁姬松 ]

释中药处方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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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师为病人诊治疾病后,即开中药处方,常会在处方中的某种中药的下脚旁或右上角,加以注解,这一注解,统称为“脚注”。这是医生根据其药物的质地或治疗需要,用简明字样,对中药房调配人员之提示,其内容包括为:临时炮制煎煮与服用要求、捣碎、去掉非药用部分等四类,现分别介绍如下:

一、临时炮制:指用量极少,一般中药店未事先加工制备者,多在配方时临时加工,如茯苓拌朱砂、熟地砂仁拌、升麻蜜炙等。

二、煎煮与服用要求

1、先煎:对质地坚硬药物或含有毒性成分的药物须先煎,如石决明、生石膏、生龙骨等。

2、后下:指对质地松软具有芳香挥发性成分的药物,或因久煎有效成分极易破坏的,如白豆寇、砂仁、薄荷、白芷、沉香等。

3、包煎:为防止煎药后药汁混浊,不利于服用,保证药液质量和疗效,对较小的种子果实类药品、含有粘液质成分者、粉末类药物应予包煎。如车前子、葶苈子、旋复花等。

4、另煎:对于某些贵重药品,使其不与其他药物混合,以确保其药效。如羚羊角丝、人参等。

5、溶解后冲服:对于胶质类、盐类药物,不宜与众药同煎,应放入汤液中溶化直接服用。如阿胶、鹿角胶、芒硝等。

6、研细末冲服:对于某些贵重又少量的药末,以及不易溶解于水的药物,应研细末,按规定量用温开水冲服,如三七粉、朱砂粉等。

7、另兑:对属于液类的中药须注明另兑。如鲜生地汁等。

三、捣碎:凡是种子果实类及坚硬的根和茎类药物,为便于煎出有效成分,应注明打碎或捣碎。如瓜蒌子、大力子、制香附等。

四、去掉非药用部分:一般如枇杷叶、石苇的去毛,莲子的去心、红枣的去核、蝉蜕的去头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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