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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还须忍辱负重若干年       
警察还须忍辱负重若干年
[ 作者:八戒猪多部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721 | 更新时间:2006/4/27 | 文章录入:网络蜘蛛 ]

警察还须忍辱负重若干年

——与《女子为何胆敢当街狂抽两位交警40个耳光?》一文作者商榷

读《女子为何胆敢当街狂抽两位交警40个耳光?》一文,感觉到作者对法律是尊重的,是有感情的,对执法者是人道的,对违法犯罪行为是愤慨的。作者写本文的出发点是希望法律得到全民的尊敬、敬畏,执法者的人权受到正常保护,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不过,也是作者所列的例证,我认为作者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地方——交警取证困难。要知道,我们现在条件有限,很多地方并没有摄影设备,一旦遇到说不清的场景,现场办案的警察就成了弱方,被处理者事后爱怎么说就可以怎么说,且能够得到大量幸灾乐祸者的唱和。这就使得作者的出发点虽好,但对具体操作基本没实际上的指导作用。

所谓交警取证困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现场取证不容易:要知道,一旦对簿公堂,当事人若狡辩、抵赖,警察又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就十分被动了。二是群众现在依然把对贪官污吏的愤怒重点倾泄到警察的身上,一旦现场证据不足以说服群众,警察哪怕公正,也逃不脱被群众议论的命运。例如那个扇交警耳光的女人,她事后若狡辩说自己只扇了交警3次,而且是因为手抽筋了,并非故意攻击警察,警察如何应对?依然把对贪官污吏的愤怒重点倾泄到警察的身上群众会同情谁?例如那个给交警下跪的老人,事后若说自己这里不舒服,那里疼,就是被交警气的,依然把对贪官污吏的愤怒重点倾泄到警察的身上群众会同情谁?认识到这样的复杂性,我们就不得不在同情警察的同时,扬天长叹!

其实,这样问题还是可以解决的。同样是这样的例证,我的方案:把执法权更加细化,一旦当事人不愿意配合交警,交警应该立即转移当事人给巡警。巡警要按照美国方式办案,照面即告诉对方:“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所说将作为呈堂证据”;巡警配着枪,与美国警察样,要敢于开枪。例如,在那个扇了交警的女人第一次动手后,交警立即停止自己这块的执法,招呼巡警过来,先解决刑事犯罪的问题,然后再回头解决交通违章、肇事的问题。例如那个给警察下跪的老人一旦跪下,就是抗拒交警执法,交警立即停止自己这块的执法,招呼巡警过来,先解决抗拒执法的问题。在巡警的面前,不论是出手还是下跪,只有巡警能够说出明显的威胁或潜在的威胁,开枪后就是无罪。

巡警执法时,可以规定当事人必须在限定范围内,或者不得越过警戒区。例如只能停留在车内,且交出车钥匙,若擅自离开车内,或者拒不交出钥匙,就是图谋犯罪,当场击毙!被允许与警察面对面时,必须保持与警察三米的距离,且手中不得持有可以攻击人的任何器物,若擅自缩小距离,或者手上有攻击人的器物(不一定非致人重伤和死伤的例如钥匙圈和稍大的包),经再次警告无效,现场击毙。公安厅的一个老同志在跟我讨论坏警察现象时,明确表示:中国人多,开除几个不合格的警察不是大问题,我们有能力找到更合适当警察的人!这样话,作为一个老百姓,我也可以说:中国人多,枪毙几个袭击警察,挑战法律尊严的人,会让法律更有威严,使群众更加安全,社会更加祥和!

当然,执法也是要讲人情的,法律,无外乎人情。当巡警过来,了解到老人下跪若确实因为天灾人祸等事,必须赶时间,巡警可以立即护送老人到车站,但交警须同时扣留违章、肇事车,违章、肇事或者涉嫌违章、肇事的车主必须到指定地方去解决问题,不再享有现场解决问题的便利的权利。对于那些攻击警察的人,我们处罚力度明显不够,仅仅拘留而已,我看,应该至少处以三年以上徒刑。法律是公共的,不是警察的,也不是非警察的,警察必须打不还手,骂不还手,这一点至少目前不能废弃,但是,攻击警察者(含言语攻击)也应该相应地承担严肃的法律责任。惟有如此,我们才能够真正地维护法律的尊严,营造出一个和谐的社会。——八戒猪多部 11:36 2006-4-27

 


附录

女子为何胆敢当街狂抽两位交警40个耳光?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1036/4333435.html
网友:林卫萍

2006年04月26日20:39
 
  那耳光抽得啪啪响,就在大街上,围着五六十人哪!那女的不断扇交警的耳光。”德惠市司机方先生看得目瞪口呆,而交警直直地站在那里,就那么挺着。昨日8时许,因无法拿出行车证的女出租车司机杨某拒绝车被扣,当场殴打两名执勤交警15分钟。目前,打人女子已被依法刑拘。

  这是一起典型的暴力抗法,但两位执法的交警在15分钟内忍受被扇40耳光的做法却让我不敢苟同,尽管他们给出的理由是:不躲开是为不让群众误会。这也使笔者想起不久前发生在北京的事,2月26日中午,北京站一路口,一辆小轿车因违章被交警拦下并要求出示驾照,然而司机表示要赶火车非常着急,请求先送老人上火车再接受处理,说到激动处,老人竟要给交警跪下。无奈之下,交警突然脱掉警帽和大衣在老太太跟前跪下,说“您要这样还是我给您跪下吧”。最后,交警看他们真的很着急,就没有扣留这个司机的驾照,把车放行了。

  从法的角度看,我不赞成以上这些交警的做法。执法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有一定的强制性。尊重被执法者是应该的。但这些交警却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国家法律的执行者的身份。此时,交警的言行代表法律的权威性,这些举动显然会损害法律的威严。执法不同于一般行为,应当在维护法律权威性的前提下进行。一味的温情、委屈都不利于法律权威的维护。

  在我看来,交警的执法权是要受到绝对尊重的,这不仅是来自交警,更来自司机。当然,这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规范操作。一位久居美国的朋友的亲身体会能够带给我们有益的启示。比如警察查牌,警察是从来不会把车开到被查车前方,因为那样很危险,他们只会尾随,开警报器,示意前方车辆靠边停下待查,但是没有进一步指示,被查车内人员是不可以下车走动的,即使你很清白,你胆敢肆意下车,100%当事警员会把枪指向你,因为你的行为有不确定因素存在,对于当事警员产生了可能的危险,然后做接下来该做的事。但是如果你被查过后,没问题,他也不会为难你,你需要做的就是配合执法。那里的警察并没有任何特权,但是在执法过程当中,警察的执法权是绝对受到法律保障的。任何抗拒性行为,对于被执法对象,都是灾难性的,因为你抗拒执法,就是藐视法律,本身已构成一项罪。所以,那里的执法效率很高,很少有人会暴力抗法,即使执法有误,还可以请律师,上法庭说清楚。在法律的框架下,每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都非常清晰。正因为将权利和义务界定得很清晰,双方才会做出对法律绝对尊重的事。

  法律的威严不需要交警通过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来维护,而要通过法律的公正、严明的执行来体现。当然,首先,法律要规定的清楚,其次,法律要保证执行者的安全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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