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 卖淫嫖娼的处罚与日本人德行之间的关系
对于那些卖淫嫖娼的人,过去是进行高额征“税”,一次处5000元人民币起步的处罚,这对某些人来说,不过多拿点钱,实际上没什么实际打击力。其实有些妓女的收费还比这个常常可以逃掉的“税费”还高,例如从北京一些歌舞场所租出来的妓女,好象是2000元起步,一晚上折腾下来,不突破10000,也要过8000。
同样的处罚,虽然能够对诸如刚刚进城的打工者等不富裕的人造成有力度的打击,但负面效果也不小;他们会认为既然有卖方有市场,就应该允许消费;现在不让消费,分明是婊子立牌坊,虚伪!你虚伪,他就不尊重你。你是是谁?他不尊重你,就是不尊重谁?
尽管使用高“税费”的经济杠杆行为调节色情行业,控制它在一个合理的范围这样的做法确实有些可笑,但似乎这就是唯一的办法,再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却是不懂现在“通知其家长、家属”的新规定有什么科学的依据和良好的效果。尽管如此,还是要努力地想想这样的办法既然出台了,就应该有其新含义。什么是他的新含义?
我想到了色鬼日本人,新的处罚对他们应该是最有效的。首先,通知其家属对于日本人来说,是件很不光彩的事情;更重要的是,同时还要处以拘留。拘留对于本国人来说,理由是卖淫嫖娼,却不一定是丑事,孔子就说过,食色性也!虽然这对外国人来说同样也不是丑事,但被拘留过的外国人,他们再来中国恐怕随时会受到限制,一旦不给他们签证,那个处罚是很大很大的。
这样的处罚对国内人来说。我想,当地派出所这么干,肯定是吃力不讨好;若遇到夫妻不在乎这个的,就会双双对对地责骂警察多事,若遇家庭想法奇怪的,会打上门去:我们儿子找女人,又不是你家的,谁让你们管了?即便得到家庭、父母的理解,但家庭终于还是家庭,夫妻还是夫妻,万一因此而闹出点什么后来却后悔了,罪魁祸首谁?警察!所以,警察一旦被这样的民风压制,再遇到类似事情,最好的办法必然是“惹不起躲得起”,绕道走。
对于那些买春卖春者山东不是已经有了孩子领、父母亲领、同事领、各有区别待遇的“科学”做法么?这实际上就是被民风压制后的变通。
有人在外地犯案,外地警察不怕得罪你家属。但既然是外地,若把关不严,继续以罚款作为变通,谁能保证不会?客观上,这样规定应该仅对异地犯案和外国人犯罪有效,而能够遭到严厉打击的主要对象,终于还是外国人,尤其是日本人。这样分析后,再想想如此规定,却是科学的。著名网友[张才旺]说,抓住卖淫嫖娼者后把他们的事通知其配偶,纯属侵犯隐私、制造矛盾、破坏家庭、扰乱和谐、影响稳定!这样想法看似蛮有道理,不过终于不是道理。每部法律都会有负面效果,谁也解决不了。——网络QQ 12:01 2006-5-15 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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