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即将新增“替考罪”罪名,现在的工作重点在明确那些考试属“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替考罪”的执法范围。针对无论是组织替考,代替他人考试,还是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都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有一种观点:代替他人考试的,往往学习较好但家庭贫困,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往往是父母做主,如果一律入刑,处罚过重。持如此观点者,实在糊涂,把法律当成什么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之所以新增“替考罪”罪名,是因为雇人替考、替考行为都是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平秩序,侵害了太多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不严惩难以平民愤。考试是最公平的一种社会手段,不因谁贫穷而无资格进入,也不因为谁富贵而自动加分。
法律不外乎人情,但人情主要是民事赔偿方面,民事审判时确实要考虑到赔偿一方的赔偿能力,判决的范围只能在赔偿一方有能力承受的范围内,否则判了难以执行,等于白判,法律没尊严了。但破坏社会公平秩序,侵害很多人的合法权益,早已不是民事赔偿了得,堕入刑事犯罪了,而刑事犯罪只问罪过危害程度,不问当事人贫富贵贱,高矮胖瘦。而且,替考罪一旦成立,不单单是被雇佣者和雇佣人两个人的违法犯罪,而是团伙作案,那呈几何放大的啃食社会肌体的危害极大,恶劣影响深远。竹林一僧20:17 2015/6/24大别山 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