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任何商人都不可以“喏”村委会派出所》一文叙述的事实:“就喊他不要闹闯寺庙的生活区,但探头探脑,进进出出,大喊大叫:我想怎样就怎样。”还有“我们要把你赶走的”。这是多人次各种手段逢寺庙人多时必闹,和闹闯寺庙后,公然亮明身份的闹闯,和人身威胁(以前有“喊两车人来打你”的恐吓),公司化明显,明显违法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10届第38号 2005-8-28)第四十条明确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了。
还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了。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盗窃、损毁电力电信设施”。违法了。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了。第二十六条:“追逐、拦截他人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违法了。第二十七条:“冒用宗教进行扰乱社会秩序”违法了。
和尚不忍心认真无知之过,难以举报朴素的违法行为,一直得过且过,难忍也忍,但是,公司化违法,对阵一般公然挑衅,佛庙里面也敢寻衅滋事,就不是小事情,就不是和尚个人的事,不单单佛庙的事,而是国法的大事了,法制化的社会,捍卫法律尊严,宣传法律常识,人人有责,个别实在过分的事情,有必要揭露,特此揭发,望有关方面重视。竹林一僧0:56 2015/6/2大别山 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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