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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性平等 人与动物生存权有别       
佛性平等 人与动物生存权有别
[ 作者:竹林一僧 | 转贴自:野猪工作室 | 点击数:287 | 更新时间:2021/5/5 | 文章录入:boar ]

佛性平等 人与动物生存权有别

——并非一切乱象都须死人多才立法

读环球网官方帐号2021年4月24日《重庆8岁男童上学途中被狗咬死,村民:狗(的)主人养了三只狗防贼》一文,知2021年4月22日清晨6时40分,奉节县报国路小学二年级学生小博,上学途中被同村村民喂养的狗撕咬其颈部致死。查阅类似新闻,回想2013年5月27日,周某饲养的狗逃脱咬伤陈某致死,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认定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狗咬人致死案例不多,但狗咬人致伤致残的案例常有,且基本被定义为“纠纷”,极少列入“刑事案件”,乃至纳入治安管理的案例也不是很多。鲜活的人命被狗剥夺后光是严肃处理了恶狗,至今没有出现“狗(的)主人”偿命的案例,“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成为了历史嚒。

现象是,狗咬人致伤致残致死后,一方面,“狗(的)主人”常常百般辩解,其中最典型的辩解为:是刀杀了你非我杀了你,就算是认定有罪也是刀的责任,非我的责任,大不了把刀交给你任由处置,不要找我的麻烦,啰啰嗦嗦。

“杀人刀”是凶器,凶器是作案工具,杀人的主体是人,这是常识。今天,依附在“养狗业”的“狗咬人”中的狗不等于“刀杀人”了,“杀人凶器”认定与公理也被废止了嚒。

依附于“养狗业”的狗当街、户外咬人致伤致残致死案,尤其狗咬人致残致伤案发生后,基本由“纠纷”切入面对问题,暗示“此处无刑案无治安问题”“一切好商量大不了赔钱”“至多判二年而已”,客观上被撑腰的“狗(的)主人”于是常常理直气壮地反问“是否你惹到狗”“你必须证明你没有惹到狗”“狗怎么会无缘无故咬人呢”“事出有因责任各半你大半狗小半”,被狗咬到的人反而成为“违法者”“冇规矩者”“侵权者”“违法嫌疑人”。

针对“养狗业”普遍存在的“狗咬人”现象,应当立法了,何必等到恶狗咬死更多人以后“再说”呢。规范养狗,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从狗“本人”入手彻底解决问题,例如针对非“护院狗”,把狗牙齿处理到“想咬人都伤不到人”,针对“护院狗”,参照“枪支管理办法”“管制刀具”进行管理,永绝“纠纷”。竹林一僧佛历25650424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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