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旧版 | 留言板1 | 留言板2 | 原创音像 | 多媒体作品 | 日光禅寺 | NHB |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野猪工作室 >> 旧版 >> 野猪工作室 >> 暮遥整理专栏 >> 社会评论集 >> 正文

当前没有任何公告!

被盗又被罚       
被盗又被罚
[ 作者:竹林一僧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245 | 更新时间:2022/5/24 | 文章录入:boar ]

被盗又被罚

2016年,药店老板岳某在广场晒中药,小偷盗取其中的草乌,泡酒喝死,家属索赔30万。

法院一审判岳某入刑9个月,赔30万。

岳某上诉。厦门中院二审判决:岳某无罪,当庭释放。

岳某明知草乌有毒,在广场(公共场所)晾晒,不警示、不防护,《侵权责任法》规定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体现“尊重生命”,二审法院要求岳某承担部分责任,赔偿4万元给死者家属。

很多人不支持法院罚岳某4万,原因是忽略“小偷有错但罪不至死”“生命无价”“尊重生命”,和忽略万一是小孩贪吃,咬一口死了呢?小孩贪吃,在法律上算不上偷。竹林一僧佛历二五六六年·三零四八年(2022)5月24日竹林


该案法理

法院认为:

1、草乌虽有毒,但并非管制药物,如果付某不盗窃,不会误食毒发身亡;

2、鉴定结果不能证明药酒中包含岳某的药材;

3、草乌虽有毒,但付某并没有直接食用,药酒中其他药材导致其中毒也不是没有可能;

4、付某本身存在过错行为。

岳某高兴自己无罪释放,同时为4万元赔偿心疼。付某的家属虽然不满赔偿只有4万元,但总比一分钱没有要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德依据

不问自取视为贼。

用人物,须明求。倘不问,即为偷。

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

不是自己的东西,再好也不能乱拿。


生活常识

祸从口出,病从口入。


哲理

自古善泳者溺,往往这些自以为是者,最容易自取灭亡。


一些牢骚

万一某强奸犯死在女人肚皮上,会不会也要女方赔钱?还有女方该怎么提醒对方注意安全 

她这,不属于正当防卫?唉呀,看来家属没少输钱呐。

如果在自家院子里晒,别人去偷,肯定完全无责。但是你在广场上晒剧毒物,绝对有责任,因为露天场所,别人拿东西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你知道存在,还故意放危险物品,可定有一点责任,判决基本合理。 这就好像你在门口路上放一些钞票,上面图有剧毒,别人触摸了中毒身亡,你说你有没有罪? 你可能会说,别人只要没有贪心,不拿,就不会被毒死,拿了就是他自找的。 这个理由显然不成立,为什么?因为利用人性缺点的漏洞而把他人至于危险境地,这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为什么一、二审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难道是学习的教材不一致?不行就回炉重新学习,不要在出现差距太大的结果

如果这种判决成立的话,假设有一天,车被小偷偷走了,在行驶过程中出车祸死了,是不是车主也要承担自己保管不当,得赔偿小偷钱或承担刑事责任。

有类似案例,还不止一起,可以百度。

这个依次追究下去,到最后追到谁发现这个药材的人,把5千年前的老祖宗出来定罪才能平复!

这个脑洞大开!

从法律角度,他一定要负一定责任。这样剧毒药品,他不应该随意拿出来而不实行看管,拿走的行为不一定是偷,如果是一个小孩拿着玩玩,或咬一口,会引发严重后果。剧毒药品必须有合理的监管,一旦造成伤害,他必须负有责任。

海鲜过敏的人吃多了也会死。

你不看文章么?那不是管制药品,就好比人参,不合适的人吃了一样会死。是药三分毒不知道?

卖刀的都应该在上面刻“此刀禁止抹脖子”

若是割手腕呢 

其实,这个和车子和行人一个道理。 虽然是行人闯红灯,但是人死为大。 司机多少有些责任的。 所以搞了一个没有礼让行人的罪责,其实就是一个安慰责任。赔偿是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明明是对人生命的侮辱,

小偷到我家来,我小心翼翼请他拿走看得中的东西快点走,万一在我家受点伤我一样赔钱

他要是走快了跌到,都是您造成的。 应该请他爱怎么走就怎么走。

你以为这就没事了?万一他拿了鸡腿啃一口噎死了,你少不得赔他钱!

一个人喝茅台醉了,出门摔了一跤,是不是酒厂也有责任?酒厂是不是应该倍?

不能是谁死谁有理,自己手脚不干净还找人麻烦

这个偷东西的自作自受,不应该赔偿

照这个逻辑,所有的车祸的赔偿都应该由汽车生产商来培,因刀损伤的由生产刀的人赔偿

不对,应该追究地球的责任,,毕竟材料是地球提供的,道路也是在地球上,

还要追供应刀具厂的原材料厂商,

卖菜刀的,惊出一身冷汗 

卖车的岂不是得倾家荡产?

应该偷盗者赔偿损失才是

成年人了。去偷药,那就该自己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按这推理那如果出车祸汽车生产厂商就得赔,因为若汽车没生产出来就不会出车祸了

二审漂亮!有罗律师风范 

赔4块钱就合适了

嗯,4块已经很高了,不能再多了

这不就是前几天一个小孩偷外卖吃,被辣到120拉走了,这个小孩的家长也把这个点外卖的起诉了。

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上一篇文章:无为有为大作为
下一篇文章:为什么不许履带车上路碾压
发表评论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 回顾历史 股民炒发展[74]
· 108看盘 假设七浪划分…[79]
· 尊重股市客观规律 理…[71]
· 关于加快推进县级中医医院…[144]
· 佛经佛像 面如见佛[125]
 
· 关于结石与打结石[458]
· 吃不穷喝不穷[423]
· 二百五与哈巴猡[497]
· 2024年佛历3051年和2568年…[490]
· 枯木倚寒岩 三冬无暖气[5315]
 
· 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38]
· 回顾历史 股民炒发展[79]
· 108看盘 假设七浪划分…[85]
· 尊重股市客观规律 理…[74]
· 关于加快推进县级中医医院…[149]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任何评论
查看关于此文章的所有评论
版权申明|关于本站|网站信箱|电话13615880574|QQ138318623|MSN联络|管理登陆
友情链接|打印本页|浙ICP备05064315号|联系站长:冷水泡茶 |关闭窗口|返回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