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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运胜案》综述       
《夏运胜案》综述
[ 作者:野猪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709 | 更新时间:2004/11/12 | 文章录入:boar ]

《夏运胜案》综述

《夏运胜案》虽然很小,但小事情不解决,必然酿造大祸害!难道真的要等到被害的人们因为承受不住而不得不行使“精神病”的合法权力——伤害甚至杀死了迫害他(们)的某些人后,才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么?这是一个现象,这是一个重大的法律漏洞问题,不是小事!填补这样漏洞虽然不会轻而易举,但也并非天大难事,且即便是天大的难事,我也相信必然会有结果!

从《夏运胜案》看,我虽然找了多家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但……

有这样几个问题亟需呼吁、监督:

1、采用暴力殴打,秘密绑架,非法拘禁的手段把人迫害成精神病;在未知晓家属,未经家属同意甚至故意切断与家属联系的情况下,把人送进医院当成精神病迫害的人和集团,却无法被依法追究?这是法律的漏洞,必须填补!这个漏洞不填补,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精神病”去迫害人的案子就不会从根本上杜绝!这样的事情不设法杜绝,终有一天会出大事!动辄把人作为精神病进行迫害的文革手法这是中国现在依然普遍存在的现象,这需要改变!连《收容遣送条例》也能被群众的呼吁废除,文革手段没那么顽固!规定一下:“必须在家属认可并陪同的情况下才能协助送往,或者在无此条件下,必须送到政府指定医院,或者在无此两大条件下,必须由公安机关联合送往”,这样做,困难么?

2、我们很多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实效”,且多不被老百姓所知道,这正成为不良分子剥夺受害人的杀手锏!他们或者在经济上卡住受害者的脖子,让受害人寸步难行,或者采取拖的办法,在无形中把被害人至于死地,甚至干脆采取秘密绑架,非法拘禁的釜底抽薪手段从根本上彻底地剥夺受害人一切寻求法律寻求正常途径解决问题的可能!中国的法律没有规定相关部门对群众进行告知义务,这是一个法律漏洞,对多数人不公,需要填补!这是危害中国法制化进程的拦路虎,必须立即赶跑!

3、工会组织应该是解决职工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最有效组织,但是,一旦工会组织把自己当成企业的一部分,必须为企业服务,沦落为实际上的不良企业爪牙,或者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时候同时“也”维护企业的利益,这必然造成问题职工上天无路,入地无门,活生生一个有冤无出申,有理“讲”不出;有苦自己受,打掉门牙和血吞!虽然也有可能解决问题,但你必须比工会的能量还大,必须比很多部门更懂法律政策更专业,而这,正是问题职工,所有群众的致命弱点,他们是弱势群体啊!尤其当有人打着工会的旗号迫害职工的时候,遭迫害职工的处境必然更加悲惨!必须加强工会法制观念,必须唤醒工会的独立意识,必须承认和树立工会的权威!

4、危险的违法与合法的危险权力:你既然诬陷迫害我为精神病,我就可以反过来杀死你们!杀掉诬陷迫害自己成为精神病的人是被诬陷迫害为“精神病”的合法权力!法律有原则,也有具体规定,精神病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且精神病既然已遭迫害,当然没有民事赔偿能力!这个多么可怕的法律逻辑关系!”

5、夏运胜这样勤勤恳恳廉洁奉公的好职工好质检员企业容纳不了,以为眼中钉肉中刺,这在客观上已经严重地威胁到了建筑工程质量的保证,危害极大。这是不允许的,必须改变!

6、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以及劳动部的若干《复函》等,也可以认定“过劳病”“过劳疯”的夏运胜为工伤。第八条第四款和第五款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残致、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六条规定:关于工伤认定问题。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被害人的情况,若作为工伤,无疑可以起到严防企业方利用“精神病”手段迫害职工的积极效果,还可以警策企业善待职工。也可以让那些身为领导,却有计划有预谋地采取暴力手段,秘密绑架,非法拘禁等手段对付职工的人明白,莫动手,动手必须付出代价。提醒公安部门办事认真,警策公安部门不能为虎作伥,助纣为虐!

前国家主席江哲民等国家领导人,现在的胡主席,都反复地明确地讲过:“群众的事情再小也是大事”,“群众的问题不是小问题”。“夏运胜案”现在并未造成人身死亡,但把人迫害成了“精神病”,这比干脆把人杀死更加残酷。这是软刀子杀人,是凌迟处决!综上所述,哪怕被害人夏运胜愿意继续工作,也应该被认定为工伤!——野猪 14:31 2003-7-21

本案相关细节,可以查阅强国论坛标题包含《夏运胜案件》,有11篇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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