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属于三无产品 评《找不到合适的被告 状告奔驰就像天狗吃月亮》
据报道:“武汉砸奔驰事件发生后,部分专家和媒介认为此举不够理智,应该走法律的途径。可是人们大概并不了解,迄今为止状告奔驰事件已发生多起,得到的答复都一样:——对不起,您告的公司不存在,或者是:——对不起,请您用外交途径送达。状告奔驰变成了天狗吃月亮,看起来大大的一个,可就是无法下口。”
“奔驰公司驻华机构一方面不断就诉讼主体和送达问题进行推托,另一方面却以奔驰北京办事处的名义发表声明,要追究联谊会的法律责任。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让诸多的奔驰受害者和律师气愤不已。”
显然,奔驰公司涉嫌在向中国大陆市场倾销劣质汽车!而且在向中国大陆市场出售产品后,并不想承担因其劣质汽车所造成的对消费者的伤害的法律责任。我们看看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所以,奔驰公司凭什么指责媒体公正客观的报道?凭什么“要追究联谊会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等有关情况。第二章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奔驰车却让消费者或者家破人亡,或则终身残疾。而且面对中国法庭的传唤,拒不到庭?
“第二章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二章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但是,奔驰公司在向中国倾销劣质汽车的时候,并没有事先明确肯定告诉消费者“你们使用的汽油一定要从德国进口”,在出现了大量的质量事故以后,奔驰公司又以种种借口推委、回避责任。
“第二章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二章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但是,“奔驰公司驻华机构一方面不断就诉讼主体和送达问题进行推托,另一方面却以奔驰北京办事处的名义发表声明,要追究联谊会的法律责任。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让诸多的奔驰受害者和律师气愤不已。”
试问:连厂家都找不到的商品,可不是典型的“三无商品”?我认为,《奔驰车受害者联盟》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别向当地的工商部门举报,投诉那些贩卖奔驰的中国代理违法销售奔驰车这个三无产品!要求工商部门取缔、处罚这些中间商。《奔驰车受害者联盟》还应该呼吁政府禁止拒绝使用中国汽油的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劣质的奔驰汽车倾销中国大陆市场。——野猪 10:05 2002-1-31
附录:《找不到合适的被告 状告奔驰就像天狗吃月亮》
1月30日上午9时,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原定在这个时间开庭的珠海消费者黄先生状告奔驰公司产品质量一案,几分钟前被院方宣布暂不开庭。专程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赶来的10多名记者、律师和3位奔驰事件受害人深感愕然。在记者们的共同要求下,1个半小时之后,该院经济庭的一位负责人与记者进行了对话。根据这位负责人的解释,由于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本案的送达事项及被告名称等提出异议,院方只能推迟开庭,重新研究此案的送达问题。
中国消费者状告奔驰,再一次遭遇送达瓶颈而未能开庭。此前,在深圳、东莞、无锡等地发生的起诉奔驰事件,最终结果都是惊人的相似———奔驰公司北京代表处拒收传票,并以送达程序为由拒不出庭。在目前关于奔驰事件的诸多争论中,认真分析数起“状告奔驰”的过程,对于我们全面认识奔驰事件,以及消费者到底该怎么办具有现实意义。
武汉砸奔驰事件发生后,部分专家和媒介认为此举不够理智,应该走法律的途径。可是人们大概并不了解,迄今为止状告奔驰事件已发生多起,得到的答复都一样———对不起,您告的公司不存在,或者是———对不起,请您用外交途径送达。状告奔驰变成了天狗吃月亮,看起来大大的一个,可就是无法下口。
首先,光是搞清楚被告的准确名称,就让消费者和法院相当费劲。消费者在多次交涉未果后不得不走上起诉之路,第一被告自然是奔驰德国总部。但德国奔驰的全称是什么?地址在哪里?无论是经销商还是奔驰特约维修厂都拒绝告知。无奈,深圳市民蔡壮钦和珠海消费者黄先生都将自己奔驰汽车说明书中的名称“梅赛德斯—奔驰公司”列为被告。而且,奔驰公司通过其特约维修厂向他们转交的相关函件中出现的也是“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有限公司”的字样。但是,对这样的诉状,奔驰北京办事处的答复是:“对不起,据我们理解,梅赛德斯—奔驰公司已不存在。”
忍受着丧子之痛的深圳市民蔡壮钦,为了得到一个准确的被告名称费尽周折,先后3次修改起诉状。期间,奔驰公司有关人员只是告知名称不对,但拒绝就此提供协助。最终,还是律师从奔驰公司主页翻译得出“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被告名称。而其他准备起诉的消费者,包括记者,致电奔驰北京办事处询问,得到的同样是冷漠的拒绝。这不禁使人疑惑:奔驰的真名就这么不可见人?到底是出于怎样的目的呢?
此外,就是谁代表德国总部在中国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呢?无论是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都是委托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将传票送达位于北京亮马河大厦的奔驰北京办事处,同样都被拒收。而此次珠海开庭前法院收到的却是署名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回复,称自己是独立的中国法人,因此无权接受针对另一独立法人的这一诉讼文书。而这家公司的地址、电话总机均与奔驰北京办事处一致,当记者反复致电询问这两者的异同时,一位自称知识产权部的男士只肯回答一句:“这两个机构同时存在。”
此外,关于送达问题,奔驰北京办事处一再提出,中国消费者状告奔驰必须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此次开庭前,珠海法院收到的署名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回复,对方一方面称自己是独立的中国法人,一方面又指点法院,应按以下方式向德国送达:
中院将文书及译本———呈交省高院———转交最高院———转递司法部———送交相关国家中央机关———相关当事人。
据这份回复称,之所以要通过这样的途径,是因为中国与德国同为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东莞中院及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若要采用这样的方式,所需要的时间和过程将相当漫长。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涉外送达方式中,“向受送达人在华办事机构送达”即为其中一种方式。在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并行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法院常常采用向在华办事机构送达的方式。
“这关键就看被告对消费者的态度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由于奔驰对在华办事机构送达提出异议,法院只能重新考虑其他的途径。但与奔驰态度形成鲜明反差的是,恰恰就是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前不久受理了一起消费者因汽车质量问题状告日本丰田公司的案例,法院送达丰田驻中国办事处后,丰田公司总部相当重视,立即接受传票并派专人按时出庭解决问题。
同为世界知名的汽车厂商,对消费者的态度截然不同。这是否也为此次沸沸扬扬的奔驰砸车事件做了一个注脚呢?而随着奔驰事件的发展,奔驰受害者联谊会成员已经扩大到16人(公司),涉及的车型达10种。但我们遗憾地看到,奔驰公司驻华机构一方面不断就诉讼主体和送达问题进行推托,另一方面却以奔驰北京办事处的名义发表声明,要追究联谊会的法律责任。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让诸多的奔驰受害者和律师气愤不已。
“让奔驰状告我们也好,看看他的原告是什么机构,最起码我们可以据此找到状告奔驰的真正被告。”一位备受诉讼奔驰之苦的消费者说。(中国青年报/杨得志) 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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