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东芝事件”在京进入法律程序 》
有一则网络新闻,说“北京法院终于宣布正式受理由3名北京东芝电脑用户提起的向东芝公司索赔一案,并将择日开庭审理。”还说,“据悉, 3名索赔者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有三:1.责令东芝公司向中国用户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中国用户购买东芝笔记本电脑价款的一倍;2.责令东芝公司就其不公正对待中国用户的行为向中国用户道歉;3.责令东芝公司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相关费用。律师团正在积极与法院交涉,力争以所有中国东芝索赔者的名义提起集团诉讼。”
对此,我的看法是,第一个请求肯定得不到支持,因为我国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明确规定,“必须是对消费者已经造成损失的,而且其产品明显具有假冒伪劣性质的”,才能够得到赔偿。赔偿的金额可以是该商品价值的一倍。按照原告“赔偿金额为中国用户购买东芝笔记本电脑价款的一倍”如此的要求来判断,大约他们所依据的法律就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那么他们有没有因为使用了东芝笔记本而导致什么损失呢?请看《东芝公司就笔记本风波发表正式声明》中的这么一段:
“事实上,对于敝公司过去15年在全世界计销售的约1500万台笔记本电脑,敝公司至今没有遇到过任何用户由于像原告的美国用户 在讨讼中所提的 FDC操作限制的原因而引起的投诉。在中国大陆也同样如此,过去5年中我们累计销售了约20万台笔记本电脑,至今没有任何一件认为是以FDC为起因而实际受到了损害的确认。”显然,第一要求没有事实根据。如果说第一个要求还有那么一点道理的话,那么第二条就显得蛮不讲理了。
第二个要求中,个人或者少数人以“中国用户”这个全体的名义向商家进行交涉,这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万一有一个“汉奸”站出来说“经过长期的亲自使用,我没有发现东芝笔记本有任何质量上的问题,我非常满意东芝笔记本的质量,一小撮人对东芝公司的起诉与本人无关”。这样的时候,你怎么办?恐怕首先要得到侵权的待遇,而真正地出师未捷身先死了!任何人起诉东芝或者任何一商家,都无可厚非,但是要代表“中国用户”这个全部,就难了。这也是法律行为与政治运动的区别。至于第三个要求,如果没有得到第一、第二个要求的支持,否则必然要被驳回。
这个事情也许真的值得去干,但是突破口肯定没有找对!出发点也有问题。——野猪 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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