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严重违法的案例分析 ——部长必读
05年农历正月初一下午4点多钟,武汉市江夏区公安局和武汉市公安局刑侦局联合抓捕了一个人(以下我称这个人为李登辉)关押在看守所里。他们以种种理由往检察院申请,要求对李登辉实施逮捕,但被检察院一次又一次地严词拒绝。这时候,警方的第一个违法犯罪事实出现了:按照法律程序,30天的拘押期和7天的批捕期之后,要么依法逮捕,要么放人,但是警方至今没有放人。
警方的第二个违法犯罪行为:李登辉在被超期拘押期间,遭到了武警的殴打。李登辉的家属虽然找到了“监所检察科”,向他们反映了情况,要求启动司法程序,但“监所检察科”的工作人员只是做了笔录,对李登辉家属要求对李登辉进行伤情鉴定的要求表示无能为力。
警方的第三个违法犯罪行为:经过了长达4个月的超期拘押以后,警方虽然于4月9号向李登辉和李登辉的家属发出了“劳动教养”的通知书,却不将李登辉移交出去,依然当做国宝一样留在看守所里。警方有关人员公开叫嚣:“关错了,宁可国家赔偿,就是不放人!”
警方第四个违法行为:在挖空心思,想破了脑壳依然难以找到李登辉的违法犯罪事实后,警方居然突发奇想,异想天开地搬出了一个李登辉在2000年就交代了的曾经“持有猎枪”的事情,以那个事情为理由判决李登辉劳教!
已经交代过的事情,当时已经处理了,为什么现在又要拿出来再处理一遍?我看,中国别搞什么有期徒刑了,干脆把所有能够抓得到的人统统枪毙;因为可以反复使用违法犯罪事实,重复判决嘛。若如此,根据以上所列违法犯罪表现,武汉市警方的一些警察是否应该要被枪毙?刑讯逼供,变相拘押,执法违法,侵犯公民权,这早就不是什么时髦的事情了,现在来讲都是丑事,为什么中国的有些警察依然还是这样?——野猪 13:30 20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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