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属于三无产品 评《找不到合适的被告 状告奔驰就像天狗吃月亮》
据报道:“武汉砸奔驰事件发生后,部分专家和媒介认为此举不够理智,应该走法律的途径。可是人们大概并不了解,迄今为止状告奔驰事件已发生多起,得到的答复都一样:——对不起,您告的公司不存在,或者是:——对不起,请您用外交途径送达。状告奔驰变成了天狗吃月亮,看起来大大的一个,可就是无法下口。”
“奔驰公司驻华机构一方面不断就诉讼主体和送达问题进行推托,另一方面却以奔驰北京办事处的名义发表声明,要追究联谊会的法律责任。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让诸多的奔驰受害者和律师气愤不已。”
显然,奔驰公司涉嫌在向中国大陆市场倾销劣质汽车!而且在向中国大陆市场出售产品后,并不想承担因其劣质汽车所造成的对消费者的伤害的法律责任。我们看看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所以,奔驰公司凭什么指责媒体公正客观的报道?凭什么“要追究联谊会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等有关情况。第二章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奔驰车却让消费者或者家破人亡,或则终身残疾。而且面对中国法庭的传唤,拒不到庭?
“第二章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二章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但是,奔驰公司在向中国倾销劣质汽车的时候,并没有事先明确肯定告诉消费者“你们使用的汽油一定要从德国进口”,在出现了大量的质量事故以后,奔驰公司又以种种借口推委、回避责任。
“第二章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二章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但是,“奔驰公司驻华机构一方面不断就诉讼主体和送达问题进行推托,另一方面却以奔驰北京办事处的名义发表声明,要追究联谊会的法律责任。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让诸多的奔驰受害者和律师气愤不已。”
试问:连厂家都找不到的商品,可不是典型的“三无商品”?我认为,《奔驰车受害者联盟》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别向当地的工商部门举报,投诉那些贩卖奔驰的中国代理违法销售奔驰车这个三无产品!要求工商部门取缔、处罚这些中间商。《奔驰车受害者联盟》还应该呼吁政府禁止拒绝使用中国汽油的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劣质的奔驰汽车倾销中国大陆市场。——野猪 10:05 2002-1-31 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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