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中国目前不人道的两大经济行为
捉野鸡是中国警察总是在干的事情,但是野鸡却越来越多。不许煤矿死人是中国有关部门反复强调的事情,但煤矿死人却总是有。为什么?这个消息完全可以回答后一个问题:“山西省境内非法违法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每人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一人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0万元罚款。”显然,煤矿死人不是没有好处的,而是好处很大——每死一人,我们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就可以收入100万元啊!如此暴利驱使,能够得利者敢不希望多死人?至于前一个问题,分析一下,其原因也是十分清楚明白的。我们的警察每次捉到野鸡,必然要对野鸡和吃野鸡者进行处罚,说简单点,就是变相收费;而且每次收费不是三块两块,而是千元万元计算。显然,野鸡的存在就跟家鸡的存在一样,也是有好处的;而且家鸡有饲养成本——要喂点什么,还有风险——万一发鸡瘟,但野鸡既不需要饲养也没有鸡瘟的风险,简直就是货真价实的无本万利!
对于野鸡这个问题,要么规范市场,根据经济规律办事,让大家合格经营,积极纳税;要么制订一条:吃野鸡的人若举报了野鸡的存在,警察也根据举报捉回了野鸡,那么,吃野鸡的人不仅可以退回嫖资,警察还要在有关功劳簿上记上一笔,给予精神鼓励。若是既不规范市场,根据经济规律办事,也不鼓励嫖客举报,那么警方的行为只能定性为不人道的经济行为。对于煤矿死人这个问题,只需要制订一条:导致死了人的矿主、股东不必再交罚款,而是以谋杀罪论处,涉案矿产财产中除了支付给死难者20万元/每人和家属20万元每人外,其于全部收缴中央财政,如此,问题还能解决不了?若不如此处理,那么任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只能定性为不人道的经济行为。
在捉野鸡这个事情上,哪怕嫖客被敲诈勒索,被抢劫了而报案,也是需要支付“吃野鸡”费用和高额罚款的,这样的规定,就是是保护了公民合法权益还是保护了野鸡行业的“健康发展”?如此保护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为了利用捉野鸡的权利而牟取暴利么?在煤矿死人问题上,居然开出了20万元对100元的分成方案,如此丧心病狂的行为,究竟是在保护生命还是在拿生命谋取暴利?——野猪 14:06 2005-11-7
附录:
非法违法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家属得20万,政府得100万。各位对这个措施有何看法————?山西省境内非法违法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每人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一人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0万元罚款。 (张胜军: 2005-11-07 13:28:27)151B (0/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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