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何来误伤?
——评警方在某地制止骚乱时使用了暴力手段
“以村民黄希俊为首的滋事分子在12月5日以火力发电厂补偿问题为由,挑动部分村民非法包围并冲击发电厂。隔天下午3点左右,黄希俊等人又纠集170多名村民,手持大刀、炸药、汽油燃烧瓶等武器再次袭击发电厂楼,还导致厂内多处起火。两个小时候后,黄希俊等人又煽动300多人闹事,还设置路障封路。当时围观群众越聚越多,最多时达500多人。”
若上述描写果然事实,显然,这里面有个非价格的谈判问题,出现了刑事犯罪。对于正在事实的刑事犯罪,国家专政机器是可以行使职权的,打死了人也是没有办法,何必使用“误死误伤”的说法自欺欺人、愚弄百姓、误导舆论?若属于“误死误伤”,上述的事实中就不应该存在现行的刑事犯罪表现。
根据上述表述、描述,这个事情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因为补偿价格谈不拢,发电厂与村民之间有了矛盾。二是村民中的不良分子利用价格谈判问题发动骚乱,实施了刑事犯罪。对于补偿的问题,不论村民是否有理,我认为既然有那么多村民被人成功地挑动起来了,可能发电厂的补偿额度、方式就存在着问题,不论是当时和现在,在这个问题上发电厂或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都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事人应该被追究,在留党查看的基础上一定要严肃处理,该关的关,该杀的杀。而对于骚乱,我虽然十分同情那些个被镇压的人,但同时,我认为警方的行为合法。“手持大刀、炸药、汽油燃烧瓶等袭击发电厂”这是典型的刑事犯罪,古今中外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可以打击也必须严厉打击的对象!对于这样行为也不能打击,还要刑法做什么?还要国家的专政机器做什么?大多数人的利益又如何得到保障?法律的尊严何在?——地球观察 14:04 200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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