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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回 火眼金睛识奸伪 自我保护状为先       
第七回 火眼金睛识奸伪 自我保护状为先
[ 作者:野猪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248 | 更新时间:2006/3/1 | 文章录入:网络蜘蛛 ]

第七回 火眼金睛识奸伪 自我保护状为先

  当我们没有攒足100万元的时候,一定不要试图加入“狠损疯子”之类奸商所展示的消费范围。当我们还很幼稚无知的时候,一定要选择那些不会(诬)告我们的人来相处,一定要选择那些不会(诬)告我们的商家来消费,一定要选择那些不会(诬)告我们的地方去接受服务。只有他们才被历史证明是有能力可以帮助我们的,只有他们才是被消费者拥护的。因为他们有为人民服务的一颗红心,所以人们不得不信任他们。只有他们才能挑起高速公路的大梁,所以社会才会承认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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