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 《宪法》第十三条不是“杀富济贫”的依据
《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有人拿这一条作为法宝,认为这可以作为地方政府“杀富济贫”的依据,也就是说:宪法给了“杀富济贫”的依据!果然如此么?当然不是。
我们来学习这一条。首先,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应该是原则。考虑到特殊情况,同时也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国家”可以,而不是地方政府可以;国家与地方政府不是一回事。所谓“国家”可以是怎么回事?那就是必须先立法,后作为;若没有法律依据,即便是国家行为,还是非法的。我们现在提倡法制社会,依法治国,国家要做什么事情首先要考虑到是否与法有据,若无根据,就要先行立法。实际上这一条也明确规定了:“依照法律规定”,而不是想怎么搞就怎么搞。
再说了,这里的“国家”可以,还明确了两个要件:为了公共利益和补偿,这其实也是原则。地方政府现在做的是什么?是为了部分的利益去抢夺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这哪来的“公共”可言?难道煤矿老板不是“公共”的一部分?而且那个地方政府也没有说要补偿给煤矿老板们什么。所谓为了公共利益,例如警察抓坏蛋,需要征集身边的私人汽车,这时候,被征集者就有义务配合,但事后汽车必须归还,若有损失,还应该补偿。例如为了修路,可以征用农民土地,但必须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征用的,但必须给予补偿;国家虽然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私有财产,但同时给予了补偿,所以,私有财产依然还是不可以侵犯,是需要保护的。这与《物权法》毫无冲突。
我反对地方政府抢夺煤矿老板的私有利益,并不是是说煤矿老板都是圣人,必须特殊保护,我甚至认为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多征收这样的税,但是,万万不可以只因为煤矿老板现在的形象不佳且有钱就可以抢夺他们。这跟土匪没什么区别。土匪猖獗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任何地区都不是什么好事情,土匪一旦升级为“政府组织”,则是更可怕的事情。还是那句话,中央三申五令不得巧立名目搞摊牌,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且“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当然包括煤矿老板的权利。地方政府强行对这样人搞摊派,这就是“政府抢劫”行为,要不得!——飞棍 16:50 200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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