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免除小鱼的违章罚款 追究交管部门的渎职责任 ——快评《人民热线:两年前违章罚款从天而降 三百变七千》 http://news.people.com.cn/GB/56023/56024/4423197.html
根据小鱼提供图片和介绍:我于2006年5月到相关部门缴纳交通违章罚款时,竟然被告知在2004年7月30日有4项交通违章罚款未缴纳。根据规定要求我补缴,应缴罚金350元,但滞纳金却已达7000多元。
我认为,小鱼没有过错,没有义务接受高达7000的罚款,甚至没有义务去交那个罚金350元了。因为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小鱼的车2004年通过了年检、2005年通过了年检。这足以认定小鱼在法律上享有合法拥有、使用那辆机动车的权利,没其它义务了。
年检是什么?我们都知道,我国的机动车年检,不仅包括机动车自身的健康状况,还包括是否依法履行了交纳养路费、强制保险费和违章处罚罚款的义务等。年检由国家机关主持,它是强制的;通过了年检,就表示被国家认定了车辆的合法。车辆的合法,包括拥有合法、使用合法和部分民事责任豁免。
理论上,“通常在驾驶员缴纳交通违章罚款时,收款单位都会要求驾驶员先缴清前一次的罚款,才能继续办理缴纳手续,否则不予收取。”政府部门、机关的“通常”做法对于老百姓来说,就是法律。在执法上出现了问题,责任在执法机关,老百姓没有责任。
若非机动车车主的故意隐瞒,一旦年检通过以后,车主就没有法律责任回头去履行养路费、强制保险费和违章处罚罚款的交纳义务,因为是否该交这些费用,是由国家说了算,而不是单个车主说了算的。否则,在客观上就出现了一个天大的法律漏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因懒惰或因别有用心,懒得甚至故意不依法行使告知责任,反正事后还可以强迫人民群众履行“责任”,甚至可以收取到更多的钱!
小鱼没有说清楚那些违章是否真实可靠,不过这已经没有关系了。现在的问题是,即使小鱼有那些违章行为,但实效已过,小鱼依法享有不予追究的豁免权。至于该收取的罚款没有收取,已经导致了国家损失的问题,应该追究交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责任。——杂论快评 1:25 2006-6-2 10:01 20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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