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查结果知晓”与严肃的“反坐”
官场上,企业里,乃至家,任何群体中,被检举、揭发、投诉的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般来说,有的事情,接待投诉者心里有一本帐,能够洞察细微,明查秋毫,现场就解决了,不必惊动被检举揭发投诉者,必要情况下,还会向其表示友好,释放善意。特殊、严重情况下,需要向被检举揭发投诉者求证,于是,被检举揭发投诉者就成了当事人,这以后,正常情况下,任何的结果都应该知晓被检举揭发投诉者,否则必然存在“或许有”的情形。
“或许有”的情形一旦存在,当事人心里就有了事,我们说那是心理负担,检举揭发投诉者则可以作为依据:“或许有”就是有,而且比“肯定有”更肯定,应该充分发挥,大力宣扬!由于这样的存在危害极大,所以法律上规定了“反坐”——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的人被判有罪,或使有轻罪的人被判重罪,告人者要按其所诬告他人的罪受到惩罚。中国从秦、汉以来,历代法律都规定有此项原则。
也就是说,利用国家机器迫害他人的人,历来就有。究其原因,理论上认为:这是原始社会同态复仇的残余,学理上是同害刑主义。在我看,这是无能无知人在恶意挥霍公共资源,他们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或是实在无聊透顶,胆大妄为,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放任自己的行为,以攻击它人为乐事,乃至自欺欺人地以为正义,自以为终于对自己没什么伤害!这样人虽然可怜,但更可恨!对于这样人,古人尚且有具体的惩罚错误,我们今天,难道看不到其危害?难道民主、法制、文明、和谐就是让一小撮人肆意妄行,多数人挨整受气?!——野猪 12:27 2006-11-22 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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