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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劫掠文物是否会成为所谓“西藏、台湾问题”的变种?! ——圆明园文物系列       
被劫掠文物是否会成为所谓“西藏、台湾问题”的变种?! ——圆明园文物系列
[ 作者:野猪 | 转贴自: | 点击数:746 | 更新时间:2009/8/2 | 文章录入:石头狮子 ]
强盗就是强盗,私欲膨胀必然行为乖戾。面对中国这快“肥肉”,所谓“亡我之心”、“遏制之欲”对于有些人来说,譬如反华势力,宛若魂牵梦绕,可以形容为垂涎欲滴,它要获取,它要掌控着获取,必然地,要制造点什么。手中的王牌成了废物,怎办?赶紧制造新的麻烦,力图尽快打造出新的王牌啊!

包括“圆明园鼠兔首”在内的被强盗劫掠的中国文物,对于中国人来说是耻辱的回忆,与经济价值毫无牵扯,但对于强盗来说确是可以把玩并侮辱中国、中国人的工具、武器。强盗以为,中国人为了洗刷耻辱一定会倾家荡产地谋求赎回,于是它们可以在侮辱你累了以后再得到大把的银子,如同当时借鸦片糟蹋了你的身心健康同时“赚”到黄金白银一样。我们中国,我们中国人,能答应么?我们难道还要被强盗牵了鼻子?!

中国人大应紧急立法,中国民间组织、全球华人应该立即联合起来。人大立法:《中国屈辱史博物馆与文物管理条例》。具体操作1、2011年前,在北京建成《中国屈辱史博物馆》,博物馆专门展览被强盗劫掠过的中国文物复制品,若有正品则放在复制品下方柜子里,不展示。2015年前,在中国合适地方分别建成《中国屈辱史博物馆分馆》。建立一座流动馆,可以全球巡展。2、凡是被法国强盗劫掠过的中国文物等,在馆内设专柜,详细介绍谁抢劫的,抢去后通过哪些手段得到了怎样的利益,嘴脸是如何丑陋等。3、《中国屈辱史博物馆》的建设资金中,可以吸收海内外一切华人捐助,把捐款人的名字刻在石碑上流芳百世,同时政府采取鼓励措施,设法一直补偿他们,包括他们的后代。4、《条例》要明确规定:1、中国人、法人不得参与此类“耻辱品”交易,谁交易谁罪人。2、秘密交易视为文物走私、盗窃文物论处。3、中国大陆、香港、台湾澳门地方法院以及可以影响的全球法院应接受文物继承人中中国人的起诉,直接宣布文物所有权和对强盗的处罚。4、中国官方原则上不再就此事与法国交涉,外交部可以协助民间作为,逐渐不再亲力亲为。——野猪 14:07 2009-2-26 于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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