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1:12月4日晚,“便衣”以撒谎的方式搞开了门,被律师刘先生警告“应回避而不回避属执法违法”后,依然延续秘密手段抓走了曾监督过自己涉嫌执法犯法的人。
基本事实2: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三次前往惠州将吴某三次抓到太原,其中,“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伪检查长。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其间,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基本事实3:检查长只说自己是执法身份,知道什么是罪什么不是,只说自己有组织,既然组织尚未处理自己,自己就是清白的,却并无实质理由、依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结论:1、杏花岭区检察院在办案时,把民事纠纷夸张到刑事犯罪,已属于滥用职权了。2、检查长本人正是所谓被“诬告陷害”的当事人,也就是打架对峙中的一方,依法早该回避了。3、新闻记者也是有身份的,是可以监督执法者工作的身份,一样也是有组织,且未被组织认定有错的人,若按伪检查长的逻辑,也应该是清白的。4、人恋爱关系相互有赠与,却被强行扯到行贿受贿上,这跟这个检察长之前把民事纠纷夸张到刑事犯罪手法一致,明显就是栽赃、诬陷,可见是个一贯制造冤假错案的、窃取了执法权的讼棍!应立即捉拿,反坐!
立即捉拿这个一贯制造冤假错案的、窃取了执法权的讼棍还不足以挽回影响,应彻查这个检察院,应在年底前全国清查一次,还有多少这样的“权霸”伪检查长!“记协”等组织应立即探望身陷囫囵的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小李,该给予“监督英雄”称号的要及时授予。连国家级新闻单位的新闻舆论监督员也敢黑,我们无法不怀疑,此人什么事情做不出来,无法不怀疑,此处曾干了多少坏事?新闻舆论监督是中国的特色,作用直接关系到中国法制化的进程,若在这个问题上掉以轻心,打老虎一样地迫害,防盗防特防火一样地对待,我们怎能对法制化有信心!——野猪 15:26 200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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