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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警大队长被小流氓打死 说明警察权力太小       
巡警大队长被小流氓打死 说明警察权力太小
[ 作者:野猪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183 | 更新时间:2009/8/3 | 文章录入:石头狮子 ]
因中国的新闻自由度快速增大,有关警察被小流氓(报复)致死、被警察殴打致死、被“接待”工作搞得“也”“出色”的女干部纠集人数多达一个班的土匪成功围剿阵亡的案件这几年在新闻里出现了很多,这让人不得不再次呼吁公安部搞个规定:1、包括接触身体、欺入警戒线、辱骂警察的行为为袭警;2、警察遇到袭击时,应积极防御、回击;3、必须随时带手机,手机为第二只枪;4、紧急状态下,在通知110指挥中心且被授权后,立即上班;5、袭击亮明了身份的警察,即可视为恐怖分子,现行的刑事犯罪行为,警察应果断处置。

个别警察滥用权力这是有的,但这样案子比较少且容易侦破。即便是出现了警察滥用权力的事,也不全然坏事,警察毕竟是特殊的工种,有的时候,错误也是在维持良好的治安环境。譬如湖北十堰巡警大队长被人光天化日之下活活打死,如此残杀与个别警察滥用权力相比较,哪个危害更大?若有上午5条规定,设想警察当场“解决”了那个“出色”的女“接待官”,危害有多大?那个女的“接待官”连警察,连巡警队长也敢“搞”,她还不敢搞谁?现实是,这样女人该杀,且依法活的概率很小了。既该杀,程序过程中任何一段,哪时杀不都一个样?

这是一个巡警队长,就他当时的条件,两人对付众人,若是底气厚,即便不能取胜,也可以拖延时间,其它巡警一到,能输?但是,他后来并没有采取有效的反暴力手段反击,导致被袭致死;客观上,他其实用生命维护的警察的形象,应属于见义勇为,可以作为烈士的。也许有人要怀疑,是他动手打了女人,属于打架。但是,当他表明了警察身份后反而不再进一步使用暴力,这是一种什么考虑?什么用心?什么行为?在伟大的时候,瑕疵往往可以忽略不计的。——野猪 21:01 20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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