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也好,纪委也好,办案不是目的,维护大局是目的,纪委维护全党大局,司法维护全社会大局,维护大局时,须有手段,警察办案,酷吏办案,都是手段之一,也简单,相对复杂得多的是治安处罚,相对更复杂的是行政拘留。
若为违法犯罪了,或是违纪违法了,成案子了,该怎办怎办,简单。该抓就抓,该杀就杀,简单。
若人违法,但尚未犯罪程度,违纪,尚未违法程度,属可抓可不抓,可早抓可晚一点,就比较复杂,抓人的人比较纠结,具备了被抓的条件的人也忐忑,一起在那里莫名其妙,不知所措,复杂。例如工作日中午饮酒,尤其司法队伍成员,不出事,例如没人检举揭发,屁事没有,若包括被人录音录像,或是干脆酗酒闹事,被摆在案头了,就出事了,不得不办了,怎办?办,似乎无人性,没人情,谁不喝两杯呀。不办,吵死你。
相对更为复杂的是治安处罚适用范围的人和事。故宫里面光个屁股呀,公园搞点小破坏呀,景区肆意践踏攀折呀,文物上瞎搞呀,等等,正常人看到、听说,都是很不舒服,但奈何?至多也就是电视里面去曝个光,且打着马赛克给她遮羞,究竟该不该办,他有理还是你无理,反而更加迷糊了。凡事,为达到目的非得使用手段不可,怎么使用?有些事,看似小事,其实直接喊刑法去招待服侍也可以,谈得好,降为治安处罚,还谈得好,自愿重罚,可以暂缓处理,先挂起来,以后再说。竹林一僧7:29 2015/6/10大别山 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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