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旧版 | 留言板1 | 留言板2 | 原创音像 | 多媒体作品 | 日光禅寺 | NHB |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野猪工作室 >> 旧版 >> 我的书架 >> 法纪规章 >> [专题]【律制宗教类】 >> 正文

当前没有任何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240 | 更新时间:2021/2/26 | 文章录入:boar ]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发文规范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

来源: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6年5月17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下发《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就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进行规范。全文内容如下: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厅(局)、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产局)、民宗局: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修复天然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宗教放生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随着宗教放生活动逐渐增多,宗教界 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规模越来越大,对弘扬关爱生命、爱护自然、保护生态的理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放生活动不科学、不规范,不仅没有起到正面作 用,反而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依法依规放生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指导协调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时,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 关规定,主动向渔业部门报告放生(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用于放生(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苗种,应当来自有资 质的生产单位,并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渔业部门应加强对宗教界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进一步宣传科学生态理念,科学合理放生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关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域生态安全。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协调宗教界按照渔业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放生 (增殖放流)的水域、物种、规模、时间等;用于放生(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 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增殖放流),防止对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三、进一步规范放流行为,慈悲文明放生

要树立保护和关爱水生生物的慈悲理念,采用文明方式进行放流活动。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协调宗教界按照渔业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适 当的放生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生水生生物的损害。放生要贴近水面放流,有条件的应采用滑道等设施,减缓苗种受水体冲击,减少机械性损伤,杜绝抛洒或“高 空”倾倒的放生方式,确保放生效果。要简化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程序和现场布置,及时做好放流活动时塑料袋、泡沫箱等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工作,维护好放生 (增殖放流)水域和周边环境。

四、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各级渔业、宗教事务部门要建立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协调配合机制。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业务指导,推动宗教界放生 (增殖放流)活动规范开展;要加强对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水域的渔政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保护好放生(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宗教 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时,要自觉接受渔业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做好放生(增殖放流)宣传引导

渔业、宗教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宗教界在宣传引导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 活动时,可以通过设置展板、多媒体演示、现场水生生物标本和实物展示,发放科普宣传手册,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讲解等多种形式,普及放生(增殖放流)知识,倡 导依法放生、科学放生、合理放生理念,同时,可以依据宗教教义做出适应时代精神的阐释,引导信众慈悲护生、合理放生,进一步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社会影 响。

六、加强放生(增殖放流)知识培训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渔业、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界放生(增殖放流)工作的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宗教界寺观宣传栏、内 部资料、佛事活动、讲经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专题培训,制定专门面向宗教界的培训材料,使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众全面了解和掌握水生 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进一步提高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的规范性和科学合理性。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上一篇文章:宗教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下一篇文章: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表评论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 回顾历史 股民炒发展[74]
· 108看盘 假设七浪划分…[79]
· 尊重股市客观规律 理…[71]
· 关于加快推进县级中医医院…[144]
· 佛经佛像 面如见佛[125]
 
· 关于结石与打结石[458]
· 吃不穷喝不穷[423]
· 二百五与哈巴猡[497]
· 2024年佛历3051年和2568年…[490]
· 枯木倚寒岩 三冬无暖气[5315]
 
· 今日股评 22:36 2009-7-29…[1102]
· 小议 上访是个“好问题”[1138]
· 强调民主自由对台湾人的重…[1232]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任何评论
查看关于此文章的所有评论
版权申明|关于本站|网站信箱|电话13615880574|QQ138318623|MSN联络|管理登陆
友情链接|打印本页|浙ICP备05064315号|联系站长:冷水泡茶 |关闭窗口|返回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