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节选)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一条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乱扔垃圾。”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节选)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选)
第十五条 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节选)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党纪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第六章第一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第七章第三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
毛主席说实事求是,十八大倡导“诚信”正是落实实事求是。毛主席提出“反对官僚主义”,官僚主义是腐朽落后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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