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三篇·01.自己品
一、己是己所靠,他人不可靠,能靠己之人,已得难得靠。
注:人有时必须依靠他人,但最可依靠者,莫如依靠自己。他人虽好,有时亦不可依靠也,故能依靠自己之人,则已得难得之依靠矣。
二、无胜爱己爱,无胜米之财,无胜慧之光,雨为池之主。
注:天下可爱之物甚多,但无有能比爱自己者;天下之财亦甚多,但亦无有能比米更
可爱;天下之光甚多,但亦无有能比智慧之光;又池水虽多,仍必以雨为主,无
雨则池无水矣。
三、毁戒至覆己,如蔓覆娑罗,则必望害人,而亦必害人。
注:人若污毁戒条,造邪恶事,令邪恶覆盖自己之身口意业,则必时时想念加害他人
,又必从而加害他人。其情形,犹如蔓草,覆盖娑罗树,娑罗树终必倒毙也。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三篇·02.不放逸品
四、诸比丘等众,应住不放逸,有智戒正念,守护自己心。
注:落发出家,为佛弟子,自当住不放逸,不粗心大意,住于正知、正智、坚护正戒、正念、正见,摄护自心,不令散逸。如是则为一真正之比丘矣。
五、乐住不放逸,摄护自己心,自拔出污泥,如象出泥池。
注:人应住于不放逸之中,不粗心大意,当摄护自己之心,住于正道。犹如大象,堕落泥池之中,但能用自己之力,自己拔出泥地。
六、乐住不放逸,见放逸诸害,烧大小烦恼,如火烧火种。
注:此为佛教诫比丘之偈语,谓诸比丘,应当欢喜悦乐,住于不放逸,不粗心大意,能见放逸之种种灾害,乃能从事焚烧诸大小烦恼,如火之焚烧一切火种。火种,种,即一切可焚烧之物。
七、比丘不放逸,或见放逸害,不作衰退行,是名近涅槃。
注:若诸比丘,能不放逸,不粗心大意,或能见放逸之害,不作衰退之行,如是,则能近于涅槃之境矣。
八、比丘具正智,不放逸,有觉,不执我、我所,逸,能舍现五苦。
注:若诸比丘,能住正智、能不放逸、具有觉心,及能不执我及我所,又能游化各方,如是,则能断去现生等五苦,即生苦、老苦、爱苦、悲苦、恼苦。
九、应作依靠地,暴流不能淹,正勤不放逸,摄护及制心。
注:有智慧之人,应先造成可依靠之地,使诸生死暴流,不能淹没。平时更须正勤精进、不放逸,摄护身口意、不作诸恶,又能制心一处、不令散乱。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三篇·03.业 品
一〇、勤而不放逸,有慧能明见,处事能整齐,是可办王事。
注:人能勤劳作事,又能不放逸,有慧解,又能明见事理,处理事件,合理整齐,则此人往办王事,即任官职,必能胜任有成。
一一、人若有作恶,不应常乐作,因积恶太多,必引来苦恼。
注:人若有作恶,则亦不应时常作,或喜乐作之,盖常作、乐作,则诸恶业日积日多,必成大恶,引来大苦恼也。
一二、人受他人惠,而不知其恩,则将来有难,必无人扶助。
注:人受他人之扶助,而不知他人之恩惠,反以为乃自己有势、有学识,故他人必尊敬扶助,不知恩、不报恩、不恳谢,则将来有危难,需人扶助之时,必无人扶助之者。
一三、众生怕被刑,亦皆怕死亡,若推己及人,不杀不教杀。
注:众生皆怕刑害,自己亦怕刑害;众生皆怕死,自己亦怕死。人若能以此心,念自己之怕,而想及他人之怕,则自己必不杀害他人,亦不教令人杀害他人。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三篇·04.烦恼品
一四、爱,无常不久,有大苦大毒;恨因,苦为果,如炽热之铁。
注:世间所可爱之物,皆是不能常住、不能久存,故最后必有大苦,及大毒害。因有怨恨为其根本之因,故结果必有大苦,其苦之甚,有如热铁之炽热、大热。
一五、众生无明覆,为众欲所遮,欲饰黏众生,苦是众生害。
注:一切众生,皆为无知无明所覆所盖,又被诸欲所遮蔽,可谓诸欲,装饰黏着众生,而最后则受诸苦恼,可谓苦是众生之大害。
一六、诸欲缚众生,灭欲即脱缚,故能舍诸欲,即名断诸缚。
注:一切众生,为贪欲所系缚,能灭诸欲,即能解脱诸缚。故能舍弃诸欲之人,即可名为能断诸缚之人也。
一七、欲掠缚诸人,欲最难舍去,众生被欲缚,如鸟被缚颈。
注:欲最能掠缚人人,人人虽欲舍弃诸欲,但欲为世间最难舍弃之物,而众生为欲所缚住时,则犹如诸鸟类,颈被索缚,不能飞去。
一八、寂者能行舍,有智不自等、自慢或自轻,无有烦恼生。
注:心念寂定之人,则必能于诸事诸境,生起舍心,住于正智,不自认为自己与人平等,亦不自慢(自认为高人一等),更不自轻(自认为低人一等)。人能如是,则烦恼不能生起矣。
一九、比丘断欲染,住于寂定中,不再流转生,是为断后有。
注:比丘若能断灭欲染,又能住于寂静正定中,已断再生之业,是则名为断后有之色身,永无生死轮回之苦矣。
二〇、知欲能生苦,无欲、不执着,有智、见轮回,远离诸罪恶。
注:人若知诸欲,能生众苦,则应断除诸欲,不执着诸欲,住于正智,深见生死轮回之害,应即速远离诸罪恶业。
二一、诸爱甜可乐,现诸色毁心,既见爱害己,应如犀独游。
注:一切爱欲,外表皆甜蜜,甚可悦乐,又借种种色相以引诱人。但其实则乃毁坏人之心,令心纷乱邪恶。人若能如是知见,诸爱欲之害己,则当远离;如带角犀牛,在山林中单独游行。
二二、弃嗔、执、烦恼,因一切业障,不能障无恼,不执名色人。
注:人应当弃舍嗔怒之心,弃舍执着之心,超越诸烦恼,如是,则能有所成就道。因一切业障,不能障碍无烦恼及不执一切名、一切色相之人也。
二三、弃嗔、执、烦恼,因苦不追迫,不执名色人,无恼因之人。
注:人应当弃舍嗔怒之心、执着之心,超越诸烦恼,盖无论何种苦难,皆不能追随迫害此人。因此
人已不执着诸名、不执着诸色,又无烦恼之因也。
二四、人因欲而生,心奔驰不息,轮回生死中,不能脱众苦。
注:人因有种种诸欲,而必求生,人心时时奔驰狂走,无有休息,故终必轮回于生生死死之中,受诸种种苦恼,无有终止之时。
二五、人因欲而生,心奔驰不息,轮回生死中,苦是彼之灾。
注:人因有种种诸欲,而必来生,人心终日奔驰狂走,无有休息,故终必轮回于生死之中。彼等之大灾害,即时时在受苦也。
二六、人因欲而生,心奔驰不息,轮回生死中,业是彼所趣。
注:人因有种种诸欲,而必来生,人心终日奔驰狂走,无有休息,故终必轮回于生死之中,必依照其生前所作之业,而受生死轮回。
二七、世界被欲障,为老所围住,又被死所阻,故在于苦中。
注:全世界中所有众生,皆为欲念障碍,不得自由自在,又为年老所包围,不能逃免老境,又再被死亡所阻,不能继续生存。故众生皆在痛苦之中也。
二八、娱乐缚众生,有“寻”引之去,因能断欲念,故名脱众缚。
注:娱乐欢笑,诸等事物,能缚执众生;又有“寻”,即想念忆恋之情绪,引带之去。故唯有因为能断欲念之故,乃可名为解脱诸缚者也。
二九、志趣涅槃者,应遮睡、惰、惛,住于不放逸,不轻视他人。
注:人若有志趣向涅槃寂静之乐,则应遮断喜乐睡眠之念、喜乐懈惰之念;又应住于不放逸,不粗心大意,而最后则切不可轻视他人。
三〇、不忧虑未来,不悲伤过去,见诸触寂静,他不能夺见。
注:人若不忧虑挂念,尚未到来之事,又不苦恼悲伤,已经过去之事,又能视见目前现在所接触之事物,皆寂静无事,又其他一切诸人,不能抢夺其意见,变换其意见,则此人必为一大上人也。
三一、不留恋旧物,不爱着新物,彼物既变逝,不伤不起欲。
注:对于过去之旧物旧事,不起忆念留恋之心,对于新有之新物新事,不起爱着执取之心。又无论何事,既在变更消逝,亦不因此而起怨、悲伤、忧恼之心,亦不起取得之欲念。
三二、众生被“死”限,被“老”包围住,又被“欲”箭伤,又受“嫉”烧煎。
注:一切有性命之动物众生,皆为“死期”所限定,又被将来之“老年”所包围,又被欲箭时时射伤,更时时被“嫉妒”他人之心,变成热火,烧煎不止;如此性命,有何可乐。
三三、众生我执造,被我执缚住,因我见造恶,不能越轮回。
注:一切动物众生,因为执著「我”,故造成此我之肉身,亦被此“我”缚住,不能走动。更因有此“我”,而有“我”之知见,更由此“我”之知见,而造诸恶业。所以,永远不能越出生死轮回。
三四、痴人不知义,亦不见于法,人被痴盖时,则是愚暗时。
注:愚痴之人,对于任何事理,皆不得其正确之意义,对于佛法,更无知无见。因为人如为愚痴所遮盖之时,即其生命,为最黑暗之时也。
三五、人不执我所,亦不执他所,不执为我所,失时则不悲。
注:人若能不挂念执着此物,为我所有之物,此地为我所有之地,亦不挂念执着此物,是他所有之物,此地为他所有之地。能如此不执著「我所有”,则在失去此物时,心不悲伤,因平时不执着为我所有也。
三六、断爱、断难越,能断诸欲念,此人无所缚,不悲亦不恋。
注:人若能断爱,及断世上难以超越之缚,则此人已断诸欲念,此人已无所缚。故遇任何事物,心中不悲伤,亦不恋喜,盖已无所执着也。
三七、愚人依着爱,则时常受苦,智者见苦因,故不依着爱。
注:愚昧无知之人,依着于爱,遇到可喜事物,则起爱念,故心中时时苦恼。有智识之人,知爱为苦之原因,遇事遇物,虽可悦目悦心,亦不起爱着之心,故心中亦无诸苦恼。
三八、贪者不知义,亦不见于法,贪遮人心时,即是黑暗时。
注:贪欲之人,对事对物,不知其他义理,只知贪求,亦不见佛法,只见贪求。故在贪欲遮蔽人心之时,亦即其人在黑暗中之时。
三九、斩林莫斩树,灾害生于林,比丘应斩林,作无林之人。
注:林,即烦恼,林中有害人之野兽甚多,亦如烦恼,其中有害人之处甚多。故佛告诸比丘,必须斩去烦恼之林。不必斩一树一木,斩林,即全部烦恼斩尽矣。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三篇·05.安忍品
四〇、贤者忍庄严,勤者之行持,行者之大功,忍带来大乐。
注:能安忍之人,以安忍庄严其身,遇事皆能忍,安忍又为勤勉之人,所必有之行持。又修行之人,亦仗安忍之力,为自己之力,因安忍一事,能带来大福大乐也。
四一、净人最胜人,安忍寂静人,如不自洗净,不能得清凉。
注:有净行之人,或为最胜之人,或为能安忍及寂静无诤之人。总之,皆必自己洗净自己,然后始得清凉悦乐之心,他人不能代洗也。
四二、国王战大胜,忍者无所利,忍者于怨结,已寂静灭除。
注:国王与军队之大战胜,对于安忍之人,无有利益,因战争必造成怨结深仇,但安忍者对于怨结仇恨一事,已灭除、已寂静。故胜败之事,对于安忍之人,无有利益也。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三篇·06.心 品
四三、无染污之心,无嗔怒之心,已断福及祸,因醒故无灾。
注:人之心念,若无染污,嗔怒愤恨之念,亦不能起,对于祸福,又能舍去。则此人
,已是醒悟之人,因能醒悟,故无灾害。
四四、知身瓶心城,应用慧战魔,保住已胜处,不应自退转。
注:人人之身,皆如土造之瓶,终必须破裂废弃。又人人必须守住此心,如守一城,
然后学佛之慧,以破诸魔,破魔之后,所胜之处,亦必须守护,勿令自己退转。
四五、世间被心引,心带世间去,世间诸众生,随心法之力。
注:世间一切众生,皆被心所引去,亦即如同此心,引带此世间。故世间诸众生等,
皆随逐心法之力,无能解脱者。
四六、欲行邪戒盖,百年修邪行,必不得解脱,不得度彼岸。
注:人若被欲念所盖覆,又被邪行邪戒,即不合理之修行及不合理之戒所覆盖,此种
不合理之持戒修行虽至百年,其心仍不得解脱,亦不能度到彼岸。彼岸即解脱觉
悟之岸也。
四七、制伏难制心,勿轻随喜境,则此是善业,心伏引乐来。
注:心乃难制伏,又轻易随喜悦欢娱之境而去,若能制伏,则是最妙之善业,既能制
伏此心,则必能带引福乐而来。
四八、欺取父母财,及兄弟之财,心恶不昌盛,诸天亦不护。
注:人若造作恶业,欺诈、窃取父母之财物,乃至欺诈、窃取兄弟之财物,如是恶心
恶行,必定无昌盛富乐之日,诸天龙众,亦不保护此人也。
四九、正观心解脱,知世间生灭,无恼而修福,其心必清净。
注:此偈为佛对诸比丘所说,谓诸比丘众,若能住于正观,心已解脱诸缚,知世间生
起、衰退、灭坏之原因及结果,烦恼不能依着其心,有修造福之法,则其心必定
清净矣。
五〇、无退转、作善,以瑜伽悟道,必悟一切法,得尽诸烦恼。
注:人修行佛法,若能心不退失畏难,造作诸一切善业,以瑜伽(即相应于佛法之道
)而悟道,得道之乐味,则必能了悟于一切世间善法,而灭尽一切无明烦恼也。
五一、智者应守护,此难护妙心,心常随爱境,护心能得福。
注:人之心,时时奔走不息,故有智之人,必须守护此甚难守护之心,守护此甚微细
玄妙之心,因为此心,常走入可爱可贪之境界,唯有守护此心,乃能有福。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三篇·07.布施品
五二、不施不应施,而施于应施,此人遭危难,必有好友助。
注:布施,应选择受施之人,及所施之物,否则,有时反为害人,故对于不应受施之人;则不布施,对于应受施者,则布施之。若能如是合理选择布施,则将来若遭遇危险困难时,必有救助之朋友也。
五三、布施不应施,不应施而施,此人遭危难,必无好友助。
注:对于不应布施之人,反布施之,又对于应布施者,又反而不布施。如是不合理之布施,则自己遭遇危险困难时,必无朋友救助也。
五四、施食如施力,施布如施色,施乘如施乐,施灯如施眼。
注:此乃解释布施所得之果。谓布施饮食,则如布施力量与人;布施衣服,则如布施色身族姓与人;布施舟车交通工具,则如以福乐布施与人;布施灯烛光明,则如布施眼目与人。
五五、施所喜得喜,施上物得上,施妙物得妙,最胜得最胜。
注:此解释布施所得之报应。布施自己所喜欢之物,则得所喜欢之物;布施上品之物,则得上品之物;布施妙物,则得妙物;布施最胜之物,则得最胜之物。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三篇·08.法 品
五六、逝者不可数,谈之亦无益,诸法既灭失,追之亦灭失。
注:人必有死,死之数目,自古至今,其数之多,实不能算数得知。数之,亦无所益。一切诸法,既灭失去,则不能追回,甚而欲知追求之途路,亦皆灭失去也。
五七、灭执欲之因,上下横中执,因执世间法,故魔道随彼。
注:人人应当除灭自己之执着,因执着是一切诸欲之因原。心中有执着,则对于上下、左右、中间,一切诸事、诸物、诸人,皆生执着之心,亦因此执着之故,魔鬼即依其所执着,追随之,永远不能脱离魔鬼之束缚。
五八、应拔去恋着,如夏季拔莲,应增上寂念,善逝涅槃道。
注:恋着之心,人皆有之,亦为物念之一种,人人应拔去此种恋着之心,如夏季之拔去莲根,使其不能再生。同时,应增加寂静无争之念,盖此寂静之念,为善逝(佛陀)所教示涅槃之法也。
五九、应相劝相教,离不净人法,此净人所爱,不净人不爱。
注:人与人之间,宜相警劝造善,亦当互教佛理事理,更当远离不净人之行为。若能如此,此人则是净人,为诸净人所共爱护。至于不净之人,自然不爱护净人也。
六〇、比丘住净行,远离爱及欲,有智有审思,必无诸怖畏。
注:若比丘能住于清净之行,无爱念、无欲念,有正智正知、能审思,则此比丘,必无所畏怖,不畏怖生活、不畏怖死亡,乃至不畏怖一切事物。
六一、王不住于法,人民不依法,如是二种人,皆当堕恶趣。
注:无论人王,或普通人民,不住于正法,不依正法而行,则死亡之后,皆当堕落恶趣。此偈之王,亦指一般大地主或有权势之人。人民则原文为商人,但此处亦指一般人民。
六二、人到彼岸已,无忧、脱法缚,脱烦恼诸缚,已无有热恼。
注:人若能渡到彼岸,彼岸即觉悟之岸,则无忧虑,解脱一切法之束缚,解脱一切烦恼之束缚。如是之人,则心中无有热恼,只有清凉寂静之乐趣也。
六三、人舍财留肢,舍肢而留命,应舍财、肢、命,而为念于法。
注:此为菩萨所说之偈。谓普通人,因欲留存四肢或诸根之故,而愿弃舍财物,亦有因欲留存性命,而弃舍一部份肢体者。但为正念佛法之故,应弃舍所有之财产、肢体,乃至性命亦应弃舍之。
六四、涅槃不可说,应欢喜系心,不被爱所缚,是名超越爱。
注:涅槃之境,乃绝对不可说之境界,唯自亲证,乃能得知,故事先应当对涅槃有欢乐之心,必专诚系念涅槃。又不为爱欲所缚,如是则为超越于爱欲,在爱欲之上矣。
六五、饿是最大病,行是最大苦,如实而知之,灭之得最乐。
注:饥饿不得食,乃是最大之病苦,行即五蕴之行蕴,此处专指此肉身,众生之肉身,乃是最大之苦。人若能依照实事,知此肉身之苦,而又能灭之,则得最大之乐矣。
六六、王车亦老朽,人身亦衰老,净人法不老,净人相对知。
注:帝王之车,亦有老朽之日,人身最后,亦必衰老。世间唯有净人之法,历久不老,此法,唯净人与净人之间,乃能知之也。
六七、智者能审思,精进而坚固,与涅槃相应,更无其他乐。
注:有智之人,对事对理,能详审思考,对于修行佛法,专勤精进,而又坚固不移,与涅槃之道相应。此涅槃之乐,更无其他之乐,可与较量矣。
六八、唯有苦生起,住而后衰退,苦之外无生,苦之外无灭。
注:世间唯有苦之生起,生起而存在小住,久之,则衰退还灭坏。事实上,无有其他之生起,除苦之外,事实上,无有其他灭去。世间乃是苦之生、苦之存在、苦之灭去矣。
六九、大王行正法,不行于非法,非法堕地狱,正法到善趣。
注:为一国之人王,必行正法,不可行非法。非法则人民不安宁,而且行非法,命终必堕地狱之中。若行正法,将来寿终,则必到达善趣。
七〇、世间多悦目,有“寻”引之去,唯有断烦恼,始得证涅槃。
注:世间赏心悦目之事甚多,可引诱人,每人又有“寻”(寻即探寻或寻求),带引之去。故佛说,唯有断除烦恼,乃能证涅槃寂静之乐。
七一、除慧及精进,守护及弃舍,无有其他法,有如是吉祥。
注:此为佛所亲说,谓此世间,除智慧悟解,精进不退,守护身口意业,勿令作恶,及弃舍一切之外,更无其他之法,有如此之吉祥也。
七二、如实见五蕴,已断其根本,则已达苦断,无再有后有。
注:人若能如实知见五蕴,即色受想行识,并已断此五蕴之根本,则已达到断苦之地位,不再有后有。此“后有”,即将来再生之肉身也。
七三、行十力之戒,少欲无所求,精勤断生死,则能证涅槃。
注:十力,即佛也。若人能修行佛之戒律,欲爱甚少,又无所求,更能专精勤求,而断破生死之道,则此人必能证得涅槃也。
七四、应近多闻者,闻已不令退,因是净梵根,应是持法者。
注:人应亲近多闻及有学识之人,听其讲解事理,听后,不可忘记退失,因学问智识,为梵行清净之根本。为人,必须为持法之人;持法,即修持佛法之人也。
七五、八道道中胜,四谛谛中胜,涅槃法中胜,佛眼人中胜。
注:八道,即八正道,即正见、正思、正语、正业、正进、正定、正念、正命,此八正道,乃一切道中之最胜。四谛,即苦、集、灭、道谛,乃诸谛中之最胜。诸法中,涅槃法最胜。佛之智眼,于诸人中,则为最胜。
七六、名色灭无余,名及色俱灭,因色既灭已,名色亦同灭。
注:此偈之名与色二字,乃指五蕴。名即受想行识四蕴,色即色蕴。亦即指因缘生灭之理,识一灭,则一切名与色,皆灭去也。
七七、谛、法、及不害,制心及自约;贤人必友之,因是不死法。
注:谛,即真谛、贤谛、实谛。法,即佛法。不害,即不伤害他人。制心即制伏妄念。自约,即能安忍苦忍。人若如是,则贤人必友之亲之。因此数种,皆是此世间不死之法也。
七八、世间诸欲念,智能阻止之;智能阻欲念,慧则能闭之。
注:此处之“欲”字,原文为暴流。智如大闸,能阻止暴流之欲;慧则能闭此暴流,能闭诸欲念也。
七九、心寂慧护身,有智常审思,不着诸爱念,则正见于法。
注:人若心能寂静,不起妄念,又能以慧解,守护自身,更有正智,时常审详思虑,于诸可爱事物
,不生执着,则心能正见于佛法,无有邪见妄见也。
八〇、离烦恼轮回,乐无恼轮回,是名乐涅槃,是无能胜法。
注:烦恼轮回,原文为迟钝之法,迟钝即不能出离也。人若能远离此烦恼轮回,而喜乐于无烦恼、无轮回之法,是人则名为喜乐于涅槃,涅槃则是世间无能胜之法,乃最上最妙之法,无论何法,皆不能胜涅槃也。
八一、有群婆罗门,赞己毁他法,以此相诤骂,各执假为真。
注:婆罗门众,亦有派别,时时互相攻击,称赞自己之法,为最上最妙,毁骂他人之法,为最下最劣,故时常有诤辩攻骂之事发生。其实,双方皆执着假事假理以为真实,皆邪见邪法也。
八二、具四勤四念,具解脱之花,无有诸漏染,则必证涅槃。
注:四勤,即四正勤。四念,即四念处。若能具此二种,则等于具解脱之花,必无诸染漏,亦必证涅槃。四正勤,即未生恶令不生、已生恶令灭、未生善令生、已生善令增长。四念处,即念处观,即观身不净、观受是苦、观心无常、观法无我也。
八三、无上正等觉,佛所说涅槃,无忧无尘垢,得灭苦妙乐。
注:无上正等觉佛,所说涅槃之道,若如法修之,必无忧悲苦恼,又得清净,无诸尘污染。一生喜悦、无苦,更得妙乐。
八四、摄护及不害,为象前二足,正智及正知,为象后二足。
注:能守护摄护身口意,及无侵害众生之心,则如象之有前二足,再有正智及正知,则如象之有后二足。如是,则行动合理矣。
八五、不行下劣法,不住于放逸,不有诸邪见,不作无益人。
注:人人不应修行下劣之法,亦不可住于粗心放逸,亦不可有种种邪见,亦不可作一个对世间无益之人。
八六、下净行为王,中净行为天,因行上净行,而得证清净。
注:净行,即善行。如能行下等之净行,其福报可以为王,行中等之净行,则福报可以生天,若能行上等净行,则可证得清净之境矣。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三篇·09.杂 品
八七、无思或可得,有思或失去,男女之得财,不因思而得。
注:人有时无思无求,但得到所需之财,有时思之求之,反而失去。盖无论男人或女人,其所有财产,不因为有思有求,而能得之,唯有福者,乃能得之也。
八八、于内及于外,不恋喜受蕴,有智如是活,则识亦必灭。
注:内,即内之“受”;外,即六触,亦即色声香味触法。皆不悦喜,又能有正智,如是实际而生活,则其妄识,必能灭去。
八九、应于内求寂,不求他处寂,内若能寂净,则无执无舍。
注:修行之人,应求内心之寂静,不可向其他各地各处求寂静,盖向外求,皆不可得静寂也。又若心中能寂静,则对于任何事物,皆无所欲执,亦无可欲舍之心矣。
九〇、“爱”有小可喜,而有大苦恼,人若着于爱,则必堕地狱。
注:爱欲,虽有小小可喜可悦,但结果必有大苦恼。故人若着于可爱之事物,久之,则必造恶,而致堕落地狱。
九一、勿伤害他人,说谛实之语,则生往他界,亦无有苦恼。
注:勿存伤害他人之心,说话则说谛实真实之语,不说妄语戏语。仅此二者德行,则往生其他世间亦无苦恼。
九二、在家爱情劣,出家不守护,王妄行亦劣,贤常嗔亦劣。
注:在家之人,多有爱欲,又怠惰不勤,是劣坏之人。出家人,不守护诸根威仪,亦为劣坏之出家人。帝王,不审思而乱发命令,亦是劣坏之帝王。贤者,虽然有学问智识,但好嗔怒,亦是劣坏人。
九三、以不要为要,以要为不要,不正思而行,不遇要之物。
注:人若以不重要之事物,认为重要,又于重要之事物,认为不重要,如是不正之思惟,则有如被缚于木橛,只是绕橛而行,终生不遇重要有益之物矣。
九四、不悲念过去,不念于未来,于现前而活,则肤色清润。
注:人若能不悲念过去之事,亦不念未来之事情,唯依照目前现前之生活而为生活,则此人之身心,安泰祥和,颜色皮肤,亦清润清净。
九五、心不坚浮动,伤害于善友,常反覆无信,此人无有乐。
注:人若心不坚强有恒,又伤害良善之友人,言语又反反覆覆、无定、无信实,则此人,永远无有欢乐。
九六、若人嗜女色,嗜酒及嗜赌,破失自财产,是败亡之因。
注:若人嗜女色,则已甚坏,若再嗜酒,自然更坏,更又嗜赌,则可谓更坏中之极坏,所有之财产,必然破失无余,最后,则家破身亡也。
九七、女色污梵行,人爱乐女色,苦梵仅能拭,非水洗不净。
注:女色及女欲,为梵行之污染,人若爱乐女色,则永不能悟道。盖苦行及梵行,仅能拭去小小之不净,苦行梵行,不是清水,不能洗去一切污染也。
九八、命寿被老拖,被拖不能抗,见死欲求寂,应舍世间网。
注:性命及寿限,皆甚短促薄弱,又被衰老所拖,当衰老拖去众生之性命时,众生亦不能抵抗。若有明见此死亡之灾难,而愿求寂静者,应先舍弃世间之网缚。
九九、寂静不作恶,善说不乱思,则能远恶业,如风扫枯叶。
注:人若能寂静自居,不作恶业,说话善良,不乱思妄想,则此人已能远离恶业,能扫除恶业,如大风之能扫去枯叶。
一〇〇、若知此生苦,不应杀众生,因杀害众生,则必受苦恼。
注:一切众生,若知此世是苦,不应杀害其他众生,因杀害众生,则必受更大更重之苦恼也。
一〇一、不应执于爱,应具不浊心,于法有慧解,有智不作恶。
注:此为佛教诸比丘之偈,谓诸比丘,不应执着于爱欲,而应具不混浊之心,应具清净之心。于一切法,皆有慧解了知,有正智,不作诸恶业。
一〇二、已见四圣谛,断后有之欲,断苦之根源,则无复后有。
注:人若能见四圣谛,即苦谛、集谛、灭谛、道谛,能断“后有”,即能断来世之肉身,此后有,乃因此生之欲念而有,若能断之,则能断苦之根本原因,来世不复有此色身之受苦也。
一〇三、时时行布施,守护自调己,则必得大乐,因无热恼随。
注:人若时时布施,又能守护摄护自己之身业、口业、意业,更能调伏自己,勿令造恶,则到处必有大乐。因为所作之业,皆是清凉,无热恼苦恼,追随逼害也。
一〇四、喜睡喜说话,不勤性怠惰,放任而妄作,皆是灭败因。
注:人若喜睡又喜谈说闲话,更不勤勉,性又怠惰,遇事又放任情感轻妄而作,则此人必灭败。盖以上之性格,皆灭败之原因也。
一〇五、旗是战之标,烟是火之标,王是国之标,夫是女之标。
注:此偈与佛法无关,仅在说明各事物各有其标:战争以旗为标、火以烟为标、国以王为标、女以夫为标。
一〇六、比丘乐于法,悦法及念法,时时忆于法,不退于妙法。
注:若诸比丘,于法有喜乐之心、有悦欢之心,又时时念法,于法更常忆想,则永远住于妙法,不退转于其他矣。
一〇七、世上无密地,可以作罪业,人见是林木,愚人见为密。
注:世上并无一秘密之地方,可以造作罪业,而令他人不知不见。例如普通林木,人人皆见为林木,唯有愚人恶人,见为秘密之地,可以造作罪业。
一〇八、自恃不调伏,心不固无学,放逸虽独居,不能越死城。
注:人若自骄自恃,不调伏节制自己,心又不坚固,又无学识,更粗心放逸,如是,虽则单人独居,亦不能修行,越过死亡之城也。
一〇九、不留心谤语,不知他所作,诸事亦莫知,唯知自未作。
注:人既立志作善事,则须专心一志,勿听他人之流言谤语,亦勿知他人所作之事,及其将作之事。唯一心一意,知自己所作之事,及将来所必作之事。
一一〇、见放逸之害,不放逸之乐,修行八正道,此是佛教示。
注:能见粗心放逸之害,又能见不粗心不放逸之乐,更能修行八正道,此诸三事,皆是佛所教诲开示也。
一一一、不见喜境苦,见不喜境苦,不应造喜境,因离则悲伤。
注:人多因不见可喜之境,而生痛苦,亦因见不可喜之境,而生痛苦。故不应自己造出喜境,因一离喜境,则伤心悲苦也。
一一二、世间被死限,老围无可抗,常苦恼不息,如罪人受刑。
注:此世间众生,皆为“死亡”所限定,不能延长,又被“衰老”所包围,不能逃脱,故常苦恼,无有休息,如犯罪人之受刑。
一一三、既得则不喜,轻视所已得,欲得无有尽,故应礼离得。
注:人既得到所欲得之名利、地位之后,则渐起不喜之心,轻视所已得之名利、地位,自谓太小太低,又再起欲得其他之心。欲得之心,并无尽日,故有人若能离欲得之心,则当礼敬之,因此人已无贪矣。
一一四、如车因集合,故名之为车,诸蕴既集合,亦假名众生。
注:车,因集合车箱、车轮、车轴而成,故名之曰车。亦如众生之肉身,由五蕴,即色受想行识,集合而成,故假名之为众生。一旦五蕴分离,则亦无众生之色身及名也。
一一五、树根若不坏,被斩能重生,欲随眠不斩,苦则时时生。
注:树根若不被斩除斩伤,则新枝亦再生长不息。亦如人若不断欲随眠,随眠即时常追随不舍,眠藏于识中,则苦恼之念,时时再生,不能止息。
一一六、能断贪嗔痴,则能渡猛兽、海盗及恶浪,难渡之大海。
注:人若能断贪得之心、嗔恨之心,及痴妄之心,则必能渡过生死大海。此大海,虽有凶猛之鱼类、有海盗及有恶波恶浪,他人所难渡者,亦得渡过之。
一一七、人若无爱结,又无欲疑念,则已得脱离,更无其他法。
注:人若无诸爱结,又无欲念,更对佛法无有疑念,则此人已经脱离一切苦恼,不必更求其他之法也。
一一八、见苦生于爱,则心不着爱,见依着是障,则修灭依着。
注:人若见苦恼,是生于爱念之心,则能不随境起爱,又若见依着诸事物,乃是学道立身之障碍,则应灭除依着之心。
一一九、人若能盖欲,世间所难盖,则悲伤堕去,如莲叶水堕。
注:人若能盖住压住自己之欲念,虽此欲念,在世间实难盖压,但能盖压之,则一切悲伤苦恼,必堕亡消失。又莲叶上之水,必定堕下,不能着在叶上也。
一二〇、不惰不着味,不养人活己,托钵不择姓,如犀独游行。
注:此偈佛为比丘而说,谓诸比丘,不怠惰闲散,不着于食味之妙好或恶劣,不为自己之生活而饲养人,托钵行化不选择族姓门第,不结队成群,如犀牛之独行。如是,则为好比丘矣。
一二一、着爱诸众生,对圣者喜乐,因圣者无作,离爱越暴流。
注:坚持执着于爱之众生,见圣者无作无为,不着于爱,而能越过生死暴流,而生喜乐之心,此人虽着于爱,仍能知离爱之乐,乃有善因之人也。
一二二、悟解吠陀典,舍大小有障,无欲苦渴望,则能越生老。
注:此指诸读诵吠陀经典之修行者而言,谓若能悟解经典之理,能舍此世间大大小小之“后有”障、无欲念、无苦恼,又不渴望希求,则此人亦能越过生之苦及老之苦。
一二三、应修学寂静,是诸经之德,不自恃而寂,则近涅槃行。
注:人若能修学寂静之法,此寂静之法,乃诸经之最高德行,若能修之,而不以此自骄自大,则亦已近涅槃之道矣。
一二四、虑所应虑灾,防未来之灾,智者思两世,因怖畏来世。
注:人必考虑所应考虑之灾害,亦应设法预防未来所能发生之灾。有智之人必审二世,即此现世必须审思,于未来世亦应审思,来世如何,应知怖畏也。
一二五、渡暴流、知受,不着惑、拔箭,游行、不放逸,不望现来世。
注:人人应当渡过生死暴流,因知受蕴之苦,贤者不着于迷惑,亦即等于拔去毒箭;独自游行学道,住于不放逸,不粗心大意,对于现在世及将来世,皆无希望任何世乐。此处之受蕴,专指色及声二种。
一二六、因正知脱离,是坚住寂定,其心必寂定,口身亦寂定。
注:因正见正知,而能脱离烦恼,必为坚住寂定之人,其心必寂定、其身其口,亦寂定也。
一二七、不作一切恶,奉行诸善行,自清净其意,此三诸佛示。
注:此为“诸佛通教偈”所再解说,即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此三者,诸佛所共开示教化也。
一二八、善王在正法,贤人在有慧,好友在不害,乐在不作恶。
注:善王所以善,在于住于正法;贤人之贤,在于有慧;好友之好,在于不害他人;乐则在不作恶业。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三篇·10.慧 品
一二九、慧净人所赞,财势众所爱,禅定不可量,财势不超慧。
注:智慧,乃净人所最赞美,而财产权势,则为人人之所爱。唯有对佛教有悟解者之禅定,为不可量之力,无论任何时代,财产权势之力,皆不能超过禅定之力。
一三〇、究念诸难题,离恶无益事,不舍及时益,如是名有慧。
注:人若致心研究,探讨深难问题,离恶行,不作无益之事,唯对于利己利他之事,则不放舍。如是,则可名为有慧之人。
一三一、愚人虽有禄,仍是智者奴,遇事贤能处,愚人则昏昧。
注:愚人,虽然有禄、任官职,亦始终为智者之奴仆,不能自处。盖有事件发生,贤者能处理合法,而愚人,遇有事件发生,则愈昏昧,不知如何处理也。
一三二、人赞有慧者,实语坚住戒,专精种种法,令心住寂静。
注:人人皆称赞有慧之人,因为有慧之人,说话必皆实话,又能坚住于戒行,更专精修持种种诸法,令心住于寂静。
一三三、慧审思学识,慧增长名称,人若具智慧,逢苦化为乐。
注:人若有慧,则能审思研究所闻所读之学识,分别邪正,慧又能使名位称誉逐渐增长。人若具有智慧,遇到苦事,亦能化苦事为乐事。
一三四、慧饱为最胜,慧饱无爱苦,欲苦之威力,不能害饱慧。
注:世间所有诸饱,智慧之饱,最为第一。人之慧既饱,则无爱欲之苦。欲苦之威力,本来甚大,但亦不能侵害饱慧之人。
一三五、有慧人见爱,知是无常等,见之则能舍,爱之苦及害。
注:有慧之人,明见于爱,知是无常、知是苦、知是病,明见之后,则能舍去此苦害之爱。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三篇·11.人 品
一三六、不嗔不结嗔,不轻能自净,具正见有慧,则知是贤者。
注:人若不嗔怒,心中亦不结执嗔恨,不轻视他人众生,自己之身口意清净无垢,又具正知正见,更有智慧,则此人已是贤者矣。
一三七、无嗔自调伏,正命及正知,解脱寂坚住,嗔杀何处生。
注:无嗔之人,是能调伏之人,有正直生活、有正知见,而得解脱烦恼,心中寂定,坚住不退。如是,则嗔怒之心,无从生起矣。
一三八、智者行不失,有慧戒心寂,犹如阎浮金,谁能责谤彼。
注:有智之人,其行为合理,不错不失、有智慧、有戒行、心中寂静。其清净犹如阎浮金,故无人能责骂毁谤智者。
一三九、追求未来物,伤悲过去事,故愚人憔悴,如生芦被斩。
注:愚人,无有智慧,时常追求所未来之物,又时常伤悲已经过去之事,故面目憔悴,犹活之芦草被斩倒下。
一四〇、智人不妄想,不动摇、慧护,摄根、有善友,能尽诸苦际。
注:有智之人,不妄想妄求,心念不因为境遇,而动摇不定,以慧守护其身心,又能摄护诸根,又有善友。如是,则能尽苦恼之边际,又能断除众苦也。
一四一、爱小悦、大苦,贤者既知已,则不悦诸爱,虽是天之爱。
注:诸爱,皆有小小可喜悦之处,但内有极大苦。贤者既知诸爱是极大苦,则先不喜悦之,虽彼爱是天宫中之最极可爱。
一四二、不信、知涅槃,断贪、结无隙,能舍诸一切,是名最上人。
注:人若能不信他人邪法,而知涅槃之妙乐,断除贪结,及使贪结无隙可再生起,又能舍弃一切世间之法,则可称此人,为最上之人。
一四三、调所不应调,应调而不调,弃利任意作,后必礼调者。
注:调伏自己,是最善行,但调伏所不应调伏、应调伏而不调伏,则必失去利益,而又纵情任意,将来必甚悔恼,而必礼敬能合理调伏之人。
一四四、知内外诸法,净不净人法,人天所供养,越网名牟尼。
注:人若能知佛法及世间法,又知净人法及不净人法,则其学问知识,已甚广大,为人及天所共供养。自己能越网,即已能越过诸一切障碍矣。
一四五、沙门无外道,诸行无有常,诸佛无动摇,如空中无迹。
注:外道亦有自称为沙门者,但除佛教之沙门外,并无其他真正沙门。一切诸行,皆由因缘所成,故不能常住。诸佛已证正等正觉,故心安定,无恐怖动摇,犹如空中,无有足迹。
一四六、勤者名禄长,有智而妙作,审后作摄护,住法不放逸。
注:勤勉之人,其名誉禄位,必日日增长,若复有智,所作诸事,皆妙好合理,对事对物,详审思虑而后行之,更能摄护六根,住于正法,又住于不放逸法,则此人必能成就矣。
一四七、悟于最上法,无求及解脱,如旧屋被焚,不因死而悲。
注:人若悟知最上之法,于世间诸法诸事物,皆无所求,已达解脱之境。如所住之旧屋,被火焚尽,另住新屋,则此人临命终时,无有悲伤苦恼,无有恋念爱着也。
一四八、智者必离世,不乐住居家,犹如池上雁,能弃足之泥。
注:有智之人,知世间多苦,故必离开世间,不乐住家中,弃家而去。犹如在池上之雁鸟,不久住于池,必弃去足上之泥而去。
一四九、贤者说身寂、口寂及意寂,无贪具足慧,能舍名牟尼。
注:诸贤者皆同说身寂静、口寂静、意寂静之人,无有贪结,又具足智慧,更能弃舍世间诸法,此人可以名为牟尼矣。牟尼,即贤者。
一五〇、贤者说身净、口净及意净,无贪具足净,无恶称净人。
注:诸贤者,同声称身清净之人、口清净之人、意清净之人,又无贪结,具足清净,更无有恶,故可称为清净之人。
一五一、易嗔易结怨,恶意轻视人,妄想用奸计,此人是劣人。
注:人若常喜嗔怒、又易与人结怨、又以恶意轻视他人、更好妄想异想、好用奸计,如是之人,必为下劣之人。
一五二、王、净行、商、庶、首陀、高低工,寂静调伏己,皆同入涅槃。
注:无论帝王、净行之婆罗门、商人、普通人士、贱种之首陀罗人,乃至高低级之工人等,若能使自己身心寂静,能调伏自己,如是人等,皆能证得涅槃。
一五三、贤者阻贼偷,而喜供沙门,贤者更喜乐,沙门常受供。
注:贤者,常留心盗贼偷取财物,但对佛弟子沙门,则欢喜供养,而更甚深欢喜者,则因有沙门,时时来受供养。
一五四、胜者被结怨,败者大苦恼,能离胜与败,寂静得大乐。
注:胜无论任何种胜,如战胜、赌胜、打架胜、竞赛胜、辩论胜等等,胜者皆被结成怨仇;而败者,因败而羞耻苦恼,谋图报仇。故人若能离开胜败,无败无胜,则
此人心中寂静,得大安乐。
一五五、净人、不净人,去趣各不同,不净堕地狱,净者往天堂。
注:净人与不净人,在生存时,居住处可以相近,但死后之去处,则大大不同。不净之人,堕落地狱,净人则往生天堂,双方之距离及苦乐,大大不同也。
一五六、贤者有正智,住戒不着爱,不作恶离爱,离苦逆欲流。
注:贤者因为有正智正见、坚住于戒行,不受用执着于爱,又不作诸恶业,更能远离爱与苦。如是,则能逆诸欲流,不被欲流所飘去。
一五七、净人施难施,作人所难作,不净人不能,因净法难行。
注:净人常行布施,又施他人所难施之性命财产,又作其他诸人所难作之事。此种所施所作,不净之人,皆不能施及不能作者,盖净人之法,为普通人所难依法而行之法也。
一五八、不因生而贱,不因生而胜,贱因自己业,最胜亦自业。
注:人人皆不因出生之种族姓氏,而成为下贱之人,亦不因出生之种族姓氏,而成为最胜之人。唯有因自己之业,即自己之行为,而变成下贱之人,亦因为自己之业,而变成最胜之人。
一五九、证罗汉道已,不怖无贪恼,断去后有趣,此身是后身。
注:人既证得阿罗汉道,则心中无有恐怖,无贪心、无烦恼,已断去来生之色身,不必再生,故目前之肉身,乃是最后之肉身也。
一六〇、不贪不欺伪,不爱不轻视,不求超世间,应如犀独游。
注:人若能断贪断欺伪、断爱着、断轻视他人之心,又无所求,已超越世间,在世间之上,则有如犀牛独游各处。
一六一、不应身口意,造作诸恶业,有慧断诸爱,不受无益苦。
注:人人不应以身以口以意,于诸世间,造作恶业,应作有慧解之人,能断一切诸爱着之心,不行无利益之苦行,不受无益之苦。
一六二、尊敬佛经教,不行醉迷路,减忧、脱轮回,尽一切苦际。
注:人人应当尊敬佛所开示教诲,不行醉人胡乱之路、不行迷惑之路,减去悲伤忧虑之念、尽力脱去轮回。如是,则能灭去一切苦,消灭尽苦之边际。
一六三、离慢、能坚住,善心、脱一切,处野、不放逸,则能越死城。
注:人若舍离骄慢之心,能坚住佛法,无所布畏,心心住于善念,又能解脱世间一切诸法,单独处于山林大野之中,念念不放逸,此人必能超越生死之城。
一六四、人不应妄语,不修饰肤颜,自知有慢心,远离暴躁行。
注:人人不应妄语,因人人皆不喜闻妄语,又不可修颜面皮肤等外表,使其美丽,又应自知有骄慢之心,必须除去,更必远离暴躁粗野之行为。
一六五、人被慢所诱,于行起悲伤,财及财衰毁,不能得禅定。
注:人人多被心中之骄慢自大所引诱,而不自知,又往昔时诸“行”,助造作行为,悲伤悼念,更被财产或财产之损失所践毁,此皆因爱惜财产之故。若有此念头,则不得禅定之乐也。
一六六、谛实法不害,守护制心者,若有慧无垢,是则为长老。
注:人若存心真实不妄,住于佛法,不伤害众生,摄护身口意,又能制伏妄心,是则可名为有慧者、无垢秽者,堪为长老,即堪为有德有年龄之长辈人也。
一六七、知老死是苦,知苦人所依,以正智观察,则不喜乐之。
注:人若能了知衰老与死亡,是人生之大苦,又知苦,为一般人类所依住,更以正智观察,则能从此不再喜乐世间矣。
一六八、断贪嗔执慢,如芥子堕去,如是乃可名,清净婆罗门。
注:婆罗门,每自夸为婆罗门种姓,故佛乃为偈曰:人若能断去贪欲、嗔怒、执着、骄慢,则此人即是清净婆罗门,非因父母为婆罗门,儿子即婆罗门也。
一六九、无著无所疑,趣不死之益,如是乃可名,清净婆罗门。
注:若人无著无碍,又无所疑,一直趣向不死之道,以求其益,则此人可名为清净婆罗门。
一七〇、不摄爱有贪,着爱被欲盖,随欲流而去,心轮回生死。
注:人若不摄守爱欲,而且不放弃贪欲,又执着于爱欲,此种人已经为欲所盖住,必随欲念之流而去,终于受生死轮回,无有终止之日。
一七一、愚人少智慧,劣念被痴盖,如是之愚人,被魔所缚住。
注:愚人,已经是愚。所以缺智少慧,有所意念亦皆下劣,又被痴所盖,如此愚人,终必被魔所缚住,不能自主也。
一七二、智人具戒行,以慧而乐寂,则已能断恶,不必信他人。
注:有智之人,若能修持具足戒律,以慧解之心,而乐于寂静,则其福德之份甚高,已能断一切恶行,对其他外道邪教不信仰矣。
一七三、智人求禅定,离爱而乐寂,诸天亦欢喜,此悟解智人。
注:有智之人,力求禅定,远离爱欲,而喜乐于寂静。若如是,则诸天众,亦欢喜赞叹,此位已经悟解佛陀教理而有智之人。
一七四、脱贪嗔无明,则已坚固住,索缚已断去,无有所著碍。
注:若人能脱去贪心、嗔心及无明之心,则已能坚固住于佛法之中,一切世间之绳索,皆已断去,不能束缚,于世间任何地方,皆无著无碍矣。
一七五、护心听胜教,已断一切漏,见涅槃之法,寂无漏极灭。
注:人若摄护其心,听闻信受,最胜之教,即佛之教,则此人可名为能断去一切烦恼之人,能见涅槃之道,能证得寂静,无有烦恼,达最极之灭,即证涅槃也。
一七六、防护、知、六根,游方、住法、直,柔、越漏、离苦,不着所见闻。
注:人若能时常防护及觉知六根,即眼耳鼻舌身意之活动,能出外游方,访师学道,住于佛法,有正直之心,行为柔和,能超越诸烦恼,弃舍世间诸苦,对于世间所见闻,亦不执着,则此人必证道矣。
一七七、忿、吝、秽、悭、慢,无惭亦无愧,当知如是人,是下劣之人。
注:人若遇事忿怒、吝惜不施、所需皆是污秽事物、悭惜己财、憍慢自夸、无惭耻、无愧悔,则此人,乃下劣之人无疑矣。
一七八、不因财而学,不因失财怒,不因贪而忧,不执着于味。
注:此偈乃称赞贤人。努力求学,并非欲得财利,亦不因失去财利而忿怒,更不因心中有贪求之念而忧虑,又不执着于一切味,如是则可称为贤人矣。
一七九、不执盛衰事,不因境动摇,寂、离恼、无苦,无求、越生老。
注:若人不重视世间盛衰之事,盛则随盛,衰则随衰,又不因境况之好坏而心志动摇,如是则可称此人为寂静之人。无有烦恼、无有苦,于诸世间,亦无所求,必能超越生及衰老之苦矣。
一八〇、清凉无依着,不执着诸爱,是名婆罗门,寂灭时时乐。
注:人若心中清凉、无所依着,又不执着世间诸爱,是则可名清净婆罗门,已能寂灭烦恼,时时大乐。
一八一、无我“名色”执,不因“名我”悲,如是之诸人,可称为比丘。
注:此偈为佛对比丘而说,谓比丘,若能不执着我所有之名、我所有之色身,对于实在是“无”之名及色,亦不因之而起悲伤之心,如是则已入无我之境,可称为比丘矣。
一八二、若能断诸着,无有不安心,心中能寂静,是寂者大乐。
注:人人若能对于世间诸法,不生执着之心,心中安静,无不安之念,则此人已能寂静,是寂者人,有大乐之生活。
一八三、断爱超诸定,非想非非想,最胜禅解脱,永不再退失。
注:人若能断除一切诸爱,依非想非非想处定,求最胜禅定之解脱,则此人必能住于非想非非想处定中,永不退失。
一八四、无贪嗔之心,具慈不伤害,无有受嫌责,必达最胜处。
注:人若无贪心、无嗔心,又具足无量之慈心,不伤害一切众生,亦不受人责嫌,如是之人必达到最胜之处所。
一八五、知见二边已,不着中、自慢,此是大丈夫,因能舍世欲。
注:人若知苦与乐二边之因及果,亦不着中而自憍慢,此人则是人中大丈夫,因已能舍弃世间诸欲念之故也。
一八六、执著「我所”人,不离贪悭惜,圣人见乐法,故能断“我所”。
注:人若执著「我所”,认为此财是我所有、此屋是我所有,则永远不能远离贪心、悭心,以及悔惜之心,但圣人能见断“我所”之乐,故能断执著「我所”也。
一八七、有子因子悲,有牛因牛悲,有着即有悲,无著即无悲。
注:有子之人,有时因子之事而悲,有牛之人,有时因牛而悲。人若有依着,则亦因此依着而悲,若无依着,则亦无悲矣。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三篇·12.死 品
一八八、日夜渐过去,性命亦随减,见死难之人,应造福引乐。
注:时间渐渐过去,夜亦逐夜过去,众生之性命寿限,亦随之而日日夜夜减少。所以,能深见死之灾难之人,必多造福,以引带乐来,无福,则不能有乐也。
一八九、众生皆有难,因必死亡去,如树果有难,果树必堕地。
注:众生一出生必有难,因为必定有死亡之日,亦如树果之有难,因果一熟必堕落于地上。
一九〇、心如实知色,不住于无色,则可达灭谛,可名离死者。
注:人若能如实知色法,而不着于无色法,若如是,则能通达灭谛,即涅槃之道,亦可名为能离“死亡”之人。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三篇·13.语 品
一九一、语不违犯人,不作粗恶语,说真语实语,可名婆罗门。
注:人若能言语谈说,不违人意、不侵犯他人,又不谈说粗恶之语,所说皆为有事实之真语,亦为谛实之语,则此人可名为有净行之婆罗门。
一九二、不嗔、怖、慢、躁,善说、不妄念,此人名牟尼,己能自摄护。
注:人若能不嗔怒、不怖畏、不骄慢、不烦躁,谈话善巧,又能不起妄念,则此人可称为牟尼,即贤者之意,因自己已能摄护自己。
一九三、愚人说无缚,但自禁自己;贤者说被缚,但不自禁己。
注:愚人无智无学,谈话时,虽无缚束自己之约,但自己于其事中,仍自拘自禁。贤者谈话,偶有自己缚束自己之约,但自己于其事中,仍不受拘受禁。
一九四、智人不轻说,为自或为他,故受众所敬,亦往生善趣。
注:有智之人,无论为自己或为他人,决不轻浮谈话,所说皆为合理信实之语。故在众中,常受尊敬。寿终后,亦能往生善趣。
一九五、佛所说之语,无灾具涅槃,能尽诸苦际,是最高之语。
注:佛所说之语,无灾无害,只有利益,又能证得涅槃,亦能断苦之边际,即断绝诸苦。故佛之语,为最高最尚之语。
一九六、实语不死偈,是古之善语,净人住于文,具善及具法。
注:真实之语,为永远不死不灭之偈,亦为自古传下之善语。净人坚住于一文句中,于此文句,亦具有其正义,亦具有其妙法。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三篇·14.精进品
一九七、见懈惰之害,见精进之乐,应常行精进,此是佛所说。
注:人应见懈怠惰散之害,又应见勤苦精进之乐,然后常行精进不退,以上为佛所说之法语也。
一九八、诸人应精进,佛唯能开导,应当自审思,解脱魔之缚。
注:此为佛所开示,令诸人勤苦精进。佛只能开示诲导,不能代作,诸人应于此事,多多审思,然后,乃能脱去魔之拘缚。
一九九、正道最清净,能以精进心,驱睡眠懈怠,不乐于醉食。
注:八正道为最清净之道,能令以精进勤苦之行,驱除贪睡眠及懈怠之心,又能令不喜乐饮食及沉醉饮食之味。
二〇〇、懈怠不勤者,虽活一百年,不如勤精进,活一日更胜。
注:懈怠而不勤之人,虽生存一百年之久,终无所得。故不如勤者,虽活一日,所得较活一百年之懈怠者,仍为更胜。
二〇一、具戒有智慧,心坚住精进,随时住于法,能渡难渡流。
注:人若具足戒行,又有智慧,心坚固不退,勤苦精进,又随时住于正法,则必能渡其他人所难渡之暴流。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三篇·15.和敬品
二〇二、见斗诤之害,不斗诤之乐,应齐心和敬,此是佛所说。
注:佛为诸比丘说,诸比丘已见互相斗诤之害,亦已见不斗诤之乐,故同寺同界之比丘,应齐心相和相敬,共住共活,即所谓和敬共住,即可得大乐矣。
二〇三、应学和敬法,贤者赞和敬,和敬住正法,不失瑜伽乐。
注:人人应学和敬合群之法,诸贤者亦皆赞叹和敬之善,若能互相和敬,住于正法,则必得瑜伽之乐,即相应佛法之乐。
二〇四、众和合最乐,护和合亦乐,乐和合住法,必得瑜伽乐。
注:和合与和敬相同,众人能和合而住,实是乐事。守护和合,不令和合破裂之人,亦甚乐。人若乐于和合,住于佛法,则必得瑜伽之乐,即相应于佛法之乐。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三篇·16.戒 品
二〇五、比丘想若芦,放逸、较外表,则定与慧等,不能得圆满。
注:比丘即出家,在僧众中,当以腊之大小为准。若比丘,自想有如丛芦草,可以平立相等,又加游逸,粗心大意,以在俗之地位等外表,与大腊比丘相比较,则其修定与修慧,皆不能圆满也。
二〇六、具戒不放逸,因已悟一切,解脱于一切,魔不能侵觅。
注:人若能具足戒行,又不放逸,因已悟解一切法,而解脱于一切,则魔欲寻觅此人,亦不能寻觅得获矣。
二〇七、戒是无等力,戒是最高仗,戒是最庄严,戒是最神甲。
注:世间上,无任何力量,可与戒相等,无任何武器兵仗,能高于戒。戒为最庄严之装饰,戒为最神奇坚固之护身甲。
二〇八、戒于世最胜,慧于世最高,于人天能胜,唯有戒与慧。
注:在世间中,戒为最胜,在世间中,慧为最高,在人间及天上,能取得胜利者,唯持戒与修慧而已。
二〇九、戒是最胜力,戒是大资粮,戒是最胜道,芳香遍各方。
注:戒为天然之最胜力量,戒为众生最大之资生粮食,戒为最胜之领导指示,有持戒之人,其芳香遍满各方。
二一〇、戒是最大桥,戒是最高香,涂香中最胜,芳香遍各方。
注:戒为最大最安稳之桥,可以渡过大河,戒为香类之中,最高级之香,在涂香中,亦为最胜之芬香,其芳香遍满各方。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三篇·17.结交品
二一一、妄想诸比丘,动摇依恶友,如被波浪击,沉没大流中。
注:喜妄想之比丘,心志动摇不定,又依恶友,则如被波浪所击打,终必沉没大水流中。
二一二、应喜乐于法,多学及多问,以尊敬之心,亲具戒多闻。
注:人人应于佛法,生欢喜悦乐之心,多多读诵修学,多多问人,并以尊敬之心,亲近具足戒行及多闻有学问知识之人。
二一三、应亲近有慧,能见过责备,亲近此贤者,则最胜不劣。
注:人人应亲近有慧之人,此有慧之贤者,必须能见所作之过失,而能忠告,并敢直言责备。亲近如是之贤者,则为最胜,不致流入下劣之途。
二一四、交劣则日劣,交同等不退,尊最胜则尊,应交较上人。
注:与下劣之人结交,则逐日下劣,交同等之人,则可望学问人格不致退失,尊敬最胜之人,则亦日尊。故人人应结交比自己较上之人。
二一五、应交有信人,不交无信人,亲近有信人,如渴寻河水。
注:有信之人,即有信仰佛教之人,应结交之,而不可结交无信仰之人。必须亲近有信仰佛教之人,如渴者欲饮水,须寻河水饮之。
二一六、不交两舌人,易嗔、吝、悦财,与恶人结交,是下劣之行。
注:有智之人,不结交两舌之人,即造作是非之人,及容易嗔怒之人、悭吝之人、悦乐财产之人,盖与恶人结交,是下劣之行为也。
二一七、交与乐交人,不交不交人,不交与己交,名无净人法。
注:人当与愿意与己结交之人而结交之,而不结交与自己不愿结交之人。人若不结交愿与自己结交之人,乃无净人法之人,即不净人也。
二一八、应与净人交,亲近于净人,遍知净人法,则脱一切苦。
注:人人应当结交净人、亲近净人,因能遍知净人之谛法之后,则能解脱一切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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