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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二篇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二篇
[ 作者:大藏经 | 转贴自:大藏经 | 点击数:73 | 更新时间:2024/4/17 | 文章录入:boar ]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二篇·01.我 品


一、不应弃我利,而为他人利;既知是我利,应勤求我利。


注:利有二种:一为己利,一为他利。最善则为能利己利他。不可因利己而损他,亦不可因利他而损己,应取利己,而不损他。又须先利己,己既有利,而后乃能利他。


二、如何所教人,应行如所教;调御己最难,应先调御己。


注:人各有所应教,如父母教子、兄教弟等。但如何所教,则自己应该如所教而行,乃能有领导作用,不可自己饮酒,而教人勿饮酒也。调御人亦然,须先调御自己,令不胡作非为,乃可调御他人。因调御自己,是最难事,能调御自己,则能调御他人矣。


三、贤者先自立,于适当德行,然后教他人,则能不染污。


注:贤者应当启教训诲他人,但自己应先能立于德行,然后乃堪能教人。如教人“不杀生”,自己当不杀生,则教人时,自己不被污染,亦不被人指谪。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二篇·02.不放逸品


四、他人放逸时,贤者不放逸;他睡自己醒,如良马超劣马。


注:不放逸,即不粗心大意。贤者有所作为,则先慎虑周详,故无过失。正如他人昏睡,贤者独醒,正智现前;犹如良马奔驰,能超越诸劣马,先达目的地方。


五、精勤、智、作净、详虑及戒备、正法、不放逸,能使名称盛。


注:名称能盛,须措事精勤、有正智所作、清净公平。事前周详慎虑、戒备其所过失、依正法而行又不放逸,则诸所作皆得成功,而名称更着矣。


六、不具放逸行,不近诸爱欲,正观而审思,则达于大乐。


注:此明每人之能得大乐,在于不作邪行,即不放逸、不念诸贪爱欲念,继此,当具作善行,即能依正法善法观察;又须详慎、审察思惟。如是,则所作为,皆得成就善法,而达于大乐也。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二篇·03.业 品


七、弃舍利益人──谓天气太冷,或太热太凉,终不得利益。


注:利益,有现前利益(即现生利益)、有来世利益(即来生利益)、有最上利益(即涅槃)。此诸利益,或依次取之,应先取现前利益,不先取现前利益,而欲取来世利益,不可得也。又舍弃利益之人,懒惰不就业,而谓天气太冷、太热、太凉,不宜工作,故终身不能得利益。


八、愚人无智慧,造恶不自知;苦恼由自造,如火烧自身。


注:愚人无智,不能分别善恶,造恶业而不自知。但知与不知,皆当受苦恼之报,其痛苦有如火之烧身。


九、人播种植种,当得其种果;作善得善果,作恶得恶果。


注:作善,必得善报;作恶,必得恶报。此为自然之真理,犹如种植,播豆种,必得豆;播瓜种,必得瓜。不过时间有速有缓而已,如果大树,则稍缓乃能见其长成为大树;种小花草,则随时可见其长大也。


一〇、人受他人利,而不知其恩,则所欲得利,必归于破灭。


注:有大慈悲心的人,必爱人利人,而受利受恩之人,不知其恩、不报其恩,反而忘其恩,甚至负恩,则此忘恩负义之人,所已得之利及所欲得之利,终必破灭,一无所得。善忘恩之人,存心奸诈,必无人信任扶助也。


一一、人受他人利,而知其有恩,则所欲得利,必有大增盛。


注:人有受他人资助者,必须知其人之恩,又须念念思报其人之恩,切不可以其资助微小或时期太远,而忘其恩;若能报其前恩,则所欲得之利,必有增盛。盖居心忠诚,人人必多为资助也。


一二、此时应先作,而留待后作,将来必苦恼,犹如折薪人。


注:作事必须依次序而作,则事易成而费力少。不依次序、时作时止、时先时后、迁延不决、虚弃时日,则必如折薪之人,不折薪而就睡,比及醒,则他人已经折得归返,自己匆匆忙忙折薪,反被薪刺伤眼睛。


一三、因前生之恶,令今生受苦;应作抵罪想,如同偿久债。


注:公平有智之人,遭遇苦时,即知是由于从前自己所造之恶;遭遇乐时,亦知是由于从前自己所造之善。苦来时,不能避;乐来时,亦不能拒。故遇苦境,当思正在偿还从前债务,欢喜承当,则将来恶尽善至,福乐无量矣。


一四、人为求己福,而以刀杖等,侵害他人乐,将来必受苦。


注:人人皆欲得乐,人人应勤力求乐,但切不可因为求自己之乐,而用刀杖、武器、钱财、威势,侵害他人之乐。如因打猎之乐,而杀害禽兽;因求食之乐,而杀害众生,皆甚恶也。众生各爱惜生命,皆欲求乐,奈何杀害之,而求一己之乐?如此伤害众生,必受大苦。“将来”二字,亦可作“来世”想也。


一五、人为求己福,不以刀杖等,侵害他人乐,将来必受乐。


注:人当知有现在及将来。现在所做之业、所作之事,将来必有报应。故欲求乐,则不可以刀杖、钱财、威势,侵害他人之乐。能如此,则将来乃至来世,必有大乐。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二篇·04.烦恼品


一六、诸欲皆热辣,如毒蛇愚人着,终必堕地狱,永久受大苦。


注:诸欲即烦恼,欲有色、声、香、味、触等爱染。此诸爱染,受用时,虽有小乐,终则热辣,如毒蛇之牙。但愚人无知,贪着此诸欲乐,最后,则必受苦,亦必堕入地狱,受诸大苦。


一七、虚伪、骄、绮语、夸大及自高、无正念之人,不能修佛法。


注:无论在家出家,欲修佛法,必须先除去粗重烦恼。此有六种:一、虚伪欺骗。二、骄傲无礼。三、绮语多语。四、夸大夸口。五、自高好胜。六、心无正念。此诸六种,为最易见易作之烦恼,如能除去者,必能增上昌隆。一八、婆罗门谛听:嗔恨毒稍甜,能杀嗔毒者,贤天所称赞,因能杀嗔者,则无忧伤苦。


注:嗔,因种种原因而生,但根本是毒。嗔后如能报复,则心中稍有快乐,亦即有小甜味,但根源是苦,最后必有苦恼忧伤。如能断除嗔怒,则无忧伤苦恼之果矣。


一九、勤者不多睡,而常习醒法,弃惰、谄、悦、戏、色欲及饰身。


注:勤苦精进之人,必须少睡,修行警醒觉悟之法。不懒惰、不谄曲、不欢悦游戏、不行淫欲、不穿着华丽衣服、不用装饰品,乃可称勤者。


二○、好求人过失,则增己有漏;时时求人过,则不能断漏。


注:对人之看法,约有三类:一、恶意看人。二、善意看人。三、公正观察。恶意看人,则人人皆恶,而增加自己之有漏烦恼,乃至成为天性。如此集积,则日日增加,永不能断烦恼有漏。


二一、若诸婆罗门,到达两法岸,则诸烦恼等,不能依着彼。


注:婆罗门,即梵行人,为印度四阶级中之最高级,依“吠陀”经典修行。如能依吠陀经,达到“世间法”及“出世间法”,则亦可脱离烦恼。


二二、此生及来生,所有诸恶趣,无明为其根,嫉贪为其构。


注:恶趣,则极下劣、极苦恼之处。其堕落之原因,在于无明愚昧,又有嫉妒他人之心,又复贪求不足所致。


二三、人被箭射中,则四方驰走;既拔除箭已,则不走不沈。


注:人被箭射中,喻人被欲所著。执着沉沦于欲,则心昏智乱,四方驰走,有如狂人,甚多危难。但如能拔去箭,即能拔除心中之欲念之后,则安定如常,不必驰走,亦不沉沦堕落于欲念中,无有危难。


二四、贪嗔痴自生,侵害恶心人;有如竹之子,枯竹自身死。


注:人有善心者、有恶心者,无论善恶之心,皆可能有贪求之念、嗔怒之念、愚痴之念。但善心人对此三念起时,能断绝之;恶心之人,则不能断绝,且任此三念生长增扩大,有如铁锈生于铁而损铁,竹子生于竹而枯竹自死也。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二篇·05.安忍品


二五、能安忍之人,能自利利他;可名安忍人,生天涅槃者。


注:安忍,亦译忍辱,即能安心忍耐诸苦诸辱也。佛劝弟子,往教化弘法时,辄先劝弟子,应对恶言能安忍听受;又说安忍为最上精进,安忍为最上之灭苦得乐。能安忍之人,必能生于天上,以至证大般涅槃。


二六、安忍能断除,一切诸恶根;亦名能断除,责难诤讼者。


注:安忍可分为三种:一、对于忍责难恶言,能安忍听受。二、对劳苦,能安忍工作。三、对诸情感痛苦,能安忍放下。人能如是安忍,则能断除一切诸恶业之根源,亦决能断除他人之一切责难,及对他人之诤讼。


二七、安忍慈心人,多得财与福;一切天及人,所共爱喜乐。


注:安忍之人,已甚难得,今更具有慈悲之心,则必多得财产、利益,多得名誉、声望,多得福乐、祯祥。如是之人,则必为诸天众及一切诸人,所共爱护,亦为所共欢喜悦乐。


二八、具足安忍者,名行本师教;已具最上供,供养最胜尊。


注:本师,即本师释迦牟尼佛。能修行安忍之人,则可名为行佛之教诲,而且亦已具足最上最高之供养,供养最胜尊。最胜尊,亦即尊称佛之德号也。


二九、持戒及修定,安忍为主因;一切诸善法,因安忍增长。


注:持戒之所以能清净无垢、修定之所以能证明寂定,完全以安忍为主要基础,亦以安忍为因原;一切善法之所以能增长,皆以能安忍之故也。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二篇·06.心 品


四三、无染污之心,无嗔怒之心,已断福及祸,因醒故无灾。


注:人之心念,若无染污,嗔怒愤恨之念,亦不能起,对于祸福,又能舍去。则此人,已是醒悟之人,因能醒悟,故无灾害。


四四、知身瓶心城,应用慧战魔,保住已胜处,不应自退转。


注:人人之身,皆如土造之瓶,终必须破裂废弃。又人人必须守住此心,如守一城,然后学佛之慧,以破诸魔,破魔之后,所胜之处,亦必须守护,勿令自己退转。


四五、世间被心引,心带世间去,世间诸众生,随心法之力。


注:世间一切众生,皆被心所引去,亦即如同此心,引带此世间。故世间诸众生等,皆随逐心法之力,无能解脱者。


四六、欲行邪戒盖,百年修邪行,必不得解脱,不得度彼岸。


注:人若被欲念所盖覆,又被邪行邪戒,即不合理之修行及不合理之戒所覆盖,此种不合理之持戒修行虽至百年,其心仍不得解脱,亦不能度到彼岸。彼岸即解脱觉悟之岸也。


四七、制伏难制心,勿轻随喜境,则此是善业,心伏引乐来。


注:心乃难制伏,又轻易随喜悦欢娱之境而去,若能制伏,则是最妙之善业,既能制伏此心,则必能带引福乐而来。


四八、欺取父母财,及兄弟之财,心恶不昌盛,诸天亦不护。


注:人若造作恶业,欺诈、窃取父母之财物,乃至欺诈、窃取兄弟之财物,如是恶心恶行,必定无昌盛富乐之日,诸天龙众,亦不保护此人也。


四九、正观心解脱,知世间生灭,无恼而修福,其心必清净。


注:此偈为佛对诸比丘所说,谓诸比丘众,若能住于正观,心已解脱诸缚,知世间生起、衰退、灭坏之原因及结果,烦恼不能依着其心,有修造福之法,则其心必定清净矣。


五○、无退转、作善,以瑜伽悟道,必悟一切法,得尽诸烦恼。注:人修行佛法,若能心不退失畏难,造作诸一切善业,以瑜伽(即相应于佛法之道)而悟道,得道之乐味,则必能了悟于一切世间善法,而灭尽一切无明烦恼也。


五一、智者应守护,此难护妙心,心常随爱境,护心能得福。


注:人之心,时时奔走不息,故有智之人,必须守护此甚难守护之心,守护此甚微细玄妙之心,因为此心,常走入可爱可贪之境界,唯有守护此心,乃能有福。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二篇·07.法 品


四九、教人修行法,听者依教行;则彼修行人,不落于恶趣。


注:人行善事,则落于上善之处;行恶事,则落于恶坏之处所。但人行恶,有时不自知是恶,有人教戒启导,即能舍旧有恶行,听从教戒,转行善事,则自然不落于恶坏处所。


五〇、愚人心顽执,虽闻最胜教,亦远离妙法,如天与地离。


注:愚人既是愚鲁,而且心中顽固专执,难调难教,虽然亲闻“最胜天”(佛之另一尊称)所说之法,亦仍不觉不知,仍然远离妙法,如同天上与地下间之远离。


五一、帝王、净人、行商、工人、栴陀罗,此世修善法,他世同生天。


注:印度全部人民,分为四阶级,亦即四姓,第一为帝王,亦称武士。第二为净人,亦称婆罗门。第三为商人。第四为工人。又另外一种为栴陀罗,最为低贱,几乎不列入人数;但是四阶级人,如果依善法,修行善事,将来生天,则一同为天,无分高低也。


五二、人若友贪欲,浪游现来生,虽尽未来世,终不脱轮回。


注:人若以贪欲为友,而且独自浪游,则虽如此生活,又或其他生活,乃至来世生活,仍然由贪欲所指挥,无论经时若干,亦不能脱离轮回之苦。


五三、天地及海岸,相离实甚远;贤者言各人,善恶法更远。


注:天与地相离甚远,海岸之此岸及彼岸,亦相离甚远。但贤者则谓,善人所行之善法,与恶人所行之恶法,其相离与天地及海岸之相离,则更远甚也。


五四、不诈、不绮语,有智及不慢,心固则能修,正等觉佛法。


注:人若不奸诈欺伪、不绮语,更有智,又亦不骄慢自恃,心能坚固安住,则心能修行正等正觉佛世尊之法也。


五五、人被贪欲染,黑聚所包围,则难见逆流,微细深密法。


注:人心多为贪欲所染污,被黑暗团住包围,故必顺其流,而不能逆其流。逆流之法,又甚微密,普通少贪欲之人,已甚难见;既被贪欲所染污、所包围,而能逆流者,则更难见矣。


五六、诸佛发金光,令世界光明,则是佛说法,令灭苦之时。


注:佛不是神仙,佛由人修行而成佛,故各世界,皆有佛降生成道,令各世界光明;又佛成道之后,亦必说法,所说之法,又皆是灭苦之法,故佛说法之时,乃令众生,灭苦之时。


五七、诸同出家人,不互相尊敬,则远离妙法,如天地远离。


注:同出家学道之人,必互相尊敬,依腊大小,恭敬听从。如不相尊敬,而相轻视,或妒嫉讥骂,如是,则远离妙法,有如天与地之相远离也。


五八、能依如来教,妙法修行者,则能越死地,至难到之岸。


注:人皆怕死,但住于死地,终必有死之一日。惟有正信如来世尊所教之妙法,切实修行,则可越过死地,到达甚难到达之彼岸(活地)。


五九、望得天之财,寿命爵禄乐,当莫作诸恶,修行三善道。


注:天之财、天之寿命、天之爵禄、天之福乐,清凉永久,不似人间之财、寿命、爵禄、福乐,热恼不久。如欲求得天之财富、寿命、爵禄、福,当不作诸恶,令身业、语业、意业,皆修善道乐则可得之。


六〇、闻法虽小许,但身能见法;于法不放逸,是名持法者。


注:人虽然闻法听法不多,但能以身行之,则于实行中,深见于法,从此更能不放逸、不粗心大意,谨慎修行。如此,则虽闻法不多,亦已可称为持法之人,为有修持之人矣。


六一、微妙择法行,能以慧见义;心脱于黑暗,如灯熄其光。


注:人若能用微妙精细方法,选择能行可行之佛法,而日日时时行之,则自然因慧解之力,得见佛法之妙理,从此,其心则脱离黑暗烦恼。此脱离黑暗,其黑暗有如灯之熄灭,不复再有光亮。




泰国南藏佛陀语录·第二篇·08.杂 品


六二、若人执恨怨,谓被骂害我,胜我偷我财,其执不能灭。


注:若人被骂、被伤害、被彼胜过,或被彼偷窃,则心生怨恨,思报复之,如是,则其执怨结怨,永不能灭。惟有看破放下,避之他去,乃能无怨报之苦。


六三、人若不执怨,谓被骂害我,胜我偷我财,其执则能灭。


注:若人被骂、被伤害、被彼胜过,或被彼偷窃,不起怨恨之心,则心中无所执着;无所执着,则执怨结怨皆灭,无所执怨矣。


六四、火焰风吹熄,不知其所在;犹如灭名身,不知其所在。


注:火焰被风吹熄,或被人吹熄,心皆不能知火焰之所在处;犹如人修行,得灭名及色,亦即能灭假定之名及物质,得涅槃解脱之乐,则亦无人得知名及色之所在也。


六五、人所有诸蕴,因利益而有;不护则无益,摄护则有益。


注:原文“蕴”字为“根”字,根字在巴利文有时作“蕴”字用,蕴即五蕴,即色受想行识,共五蕴,此五蕴本身,并无善恶,亦即可有利益,亦可无利益,此在蕴之主人翁,有摄护,则有利益;不摄护,则无利益,甚且有害。


六六、贤者见自己,有可得利益,不应起贪欲,应灭除贪心。


注:人见自己之利益,则起贪欲之心,欲多得、欲速得、得之无穷。故贤者见自己有利益,不可起贪欲,更应灭除贪心,只就应得部份而取,亦不可因此而生贪心。


六七、愚人择吉时,致失去利益;利益即吉时,星宿有何用。


注:愚人欲求利益,而不思惟事理,反寻择吉时、待候吉时,致过时过日,反而失去利益。其实,利益本身,即是吉时,取之即是吉时,与星宿并无关系也。


六八、愚人用雄力,强横取人财,终被阎罗王,拘禁地狱中。


注:人须求财,求财当用学问人格。但愚人无知,只持有雄力,强横夺取,伤害人命财产,最后必被阎罗王拘捕,禁地狱中,受诸刑苦。


六九、世间诸五欲,以心为第六;若能弃欲心,则能离诸苦。


注:世间之色、声、香、味、触等欲,原为自然而有,若心不贪着爱执,则亦无害。贪着爱执起于心,故以心为第六。若心对于美色、妙声、妙香、美味、妙触,能舍弃贪着爱执,自然不受因此诸欲之苦。


七〇、人为求己乐,而令他人苦;是名为结怨,终不能脱怨。


注:人人皆欲求乐,但恶人之求乐,与善人不同;恶人为求自己之乐,而伤害他人,如偷人财物、伤害性命、横取欺诈等等,以为乐事,终因此而结成怨仇,最后,必被怨结之报应。


七一、人虽富而惰,则如抱小木,而入于大海,终必沈海中。


注:人虽富有财产,但生性懒惰,则财产只有日减,不再增加,学问亦逐日退步;职业、工作、地位,亦日日退堕,终必贫穷。如抱一小木枝,而渡大海,结果则必沉没于海中。


七二、月日及沙门,婆罗门海岸;各各有力量,但女力最大。


注:天然之物,各各有其力量,月及日有明耀之力量;沙门及婆罗门,有忍耐苦行之力量;海岸有抵挡海浪之力量。但此种力量,不及女人之力量,女人之力量,最能破坏,亦能成就。


七三、如来为利生,而出现于世;女人及男人,依教行则利。


注:如来世尊,应各世界之机缘,而来示现降生,教化众生、利益众生。女人及男人,如能依如来之教而奉行修持,则得利益;不修不持,则无利益可得也。


七四、入于人群中,自未知他人,他人未自知,不应心自恃。


注:在群人中,或往村落,自己尚未知他人性格、地位与学问,他人亦未知自己之性格、地位与学问,切不可有自恃之心,当谦恭有礼,举止谦和。


七五、人依佛教行,则达吉祥岸;如商人云马,吉祥达彼岸。


注:人人若依佛之教诲而行,则人人皆得到达吉祥之彼岸,亦如商人,乘骑云马(即良马),能到达吉祥之地。


七六、于法有慧解,礼敬有德人;现生得赞美,来世生善趣。


注:若人对于佛法,以智慧了解明白,又能敬礼有德行之人,则在此生中,到处为人之所赞颂叹美;又于来世,必得生于善趣,礼乐之趣。


七七、色声香味触,及所生法境,是世间诱惑,众生耽此境。


注:世间之各种色、各种声、各种香、各种味、各种摩触,与心相合,而生各种可贪可爱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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