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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贵妇人”故意杀人的可能很大       
“宝马贵妇人”故意杀人的可能很大
[ 作者:野猪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165 | 更新时间:2004/11/12 | 文章录入:boar ]
“宝马贵妇人”故意杀人的可能很大

机动车肇事伤人以后,主要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除非伤人杀人了才有可能增加刑事部分,而且刑罚很低,多为一位数的刑期,还可以缓刑。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这是有道理的,因为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确实很少有故意杀人的,大家相互不认识嘛,哪来的杀人动机?除非有人疯狂了!

请注意,这里的“正常行驶”和“相互不认识”很重要!

在“宝马贵妇人案件”中,那车子已经熄火了,不属于“正常行驶”中;贵妇人与一些人已经见了面,而且吵了架,他们之间再也不是“相互不认识”了!

这是什么意思?这表示贵妇人有杀人动机,有杀人的时间,有杀人的能力!

说她有杀人动机,是因为她当时正在气头上,惹她生气的人又正好在她的面前,她的车子只要一动就可以……;说她有杀人的时间,是因为从吵架到发动汽车撞人之间,她有足够的时间寻求110或者120解决问题,也有足够的时间自以为是地设计一个谋杀计划;说她有杀人的能力是因为她能够自主地发动她的宝马车撞向人群,而且实际结果也证明了这个判断。

“宝马贵妇人案件”不仅失去了“正常行驶”和“相互不认识”这样的保护层,而且某些保护色现在也正被网民撕扯、涂抹。我看,要么花钱消灾,并且主动到牢里去住两年,要么集体顽抗,一起完蛋!当然,丢车保帅是否可用、有用,这要看幕后到底有没有罪恶,有罪恶,该怎办就怎办,跟这事的具体结果没多大关系;若无罪恶,“宝马贵妇人案”自然是孤独一案,稍微好办点。——野猪 14:23 200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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