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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的说辞荒唐可笑? ——关于《宝马贵妇人案》       
警方的说辞荒唐可笑? ——关于《宝马贵妇人案》
[ 作者:野猪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242 | 更新时间:2004/11/12 | 文章录入:boar ]
警方的说辞荒唐可笑? ——关于《宝马贵妇人案》

昨天,或者前天在网络上看到,为了证明“宝马贵妇人案”中的凶手不是故意杀人,警察拿出的证据居然是“她在狱中很不安”,非原话,大意如此。这是一个什么证据?难道在狱中继续张狂,放心大胆地睡大觉才可以证明是故意杀人?

不论是“不安”还是宽心地在狱中睡大觉都不能证明杀人凶手是否故意!那只能表示杀人凶手的心态不怎么好,或者说跟狱外的“沟通”不够!

有很多杀人犯,在狱中暴跳如雷,以头撞墙,但事实证明,他们该死!很多无辜的人被关押以后,反而镇定自若,能吃能喝还唱歌。难道这就可以证明他们有罪?

按理说,办案警察是不该讲这样话的。不是说这样讲不服众,而是讲话本身就不对,欲盖弥彰,有明显的偏袒意味!若是私下里发表个人看法,并“证明”说,“她在狱中十分不安,看起来确实冤枉呀!”这没什么。但现在被人拿到了网络上传播,这就自然要让人们疑窦丛生,无法不胡思乱想!

《宝马贵妇人案》中的凶手该不该杀?如果该杀,肯定后面有一串东西需要制裁!所以现在围绕着这个女人该不该杀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这个争辩的载体是这个案子本身,但深刻意义却是:那妇女究竟是否一个拔出来的罗卜,泥巴有哪些?此其一。其二,这个案子本身也让我们思考:我们的交通肇事罪惩罚力度是否到位?难道不是故意杀人的杀人犯可以仅仅支付区区两万元就能够买到一条命么?这样的官司,这样的民事赔偿仅仅依靠“私了”,对于弱者一方来说,公平么?我看,对于应该负全责的交通肇事杀人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最低的赔偿标准应该是20万元。或者,20万元以下的,下限为汽车本身的价值,但最低不能少于15万元;20万元以上的,最低赔偿标准为2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即宝马族,最低赔偿金额在35万。

回到本案。那凶手即便可以不杀,但民事赔偿方面只用区区两万元打发受害者,这合适么?你开着宝马,搞死人以后,主动支付三五十万元的民事赔偿不多吧!寡人我以为,既然开着宝马,口袋里的银子一定足以支付10倍以上的如此赔偿实力吧!那么,即便赔一辆宝马给受害者也不过分!这个区区两万元的赔偿,买擦累的毛巾也不够,如何平民愤!

关于民事赔偿方面,由于很可能让保险公司承担,杀人者甚至不用支付分文。这又有一个问题,如何有效遏止,极力杜绝汽车杀人呢?寡人我以为,《宝马贵妇人案》这样的案子,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应该不赔。起码不能全赔。——野猪 15:45 200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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