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如此,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的行为违法!
限制言论自由的理由:
“经沈阳市公安局检查认定,你开设的“中国举报网”涉及的以电子邮件形式,接受群众举报信息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属违法行为。”
相关法规:
里面根本就没有这个规定,详情见内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关于法律: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可以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不能做!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这是原则。所谓“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们道德规范!试问,面对一个正在公共汽车上抢劫杀人的车匪路霸,公民难道没有权接受被害者 请求,接受举报、核实举报并迅速采取强制措施么?试问,对于一个正在潜逃的贪污腐败分子,在知情人找不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无法及时到达的时候,普通公民难道就不能接受举报、核实举报并迅速采取强制措施么?试问,当出纳发现了企业头头有贪污腐败的现象而一时又拿不出证据,他就跟会计讲,正义的会计难道就无权接受举报、核实举报么?——野猪 20:32 2004-9-6
民间所有举报网站 被关闭:因为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 华商晨报/因为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沈阳首个民间举报网站———“中国举报网”被关闭了。从创建到关闭,这个网站的“寿命”总共1个月零7天。该网站是由沈阳市首个职业举报人姜焕文于今7月20日创办。花费1个多月的时间,耗费上千余元资金。主要是为了通过网络,培养更多职业举报人服务于社会,把举报知识向全国网民推出,同时将全国各地的举报信息汇总在一块。网站创办后,在社会上立即引起了强烈反响。平均每天能够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举报信件30多封。其中一些举报信中所反映的问题,经过姜焕文的斡旋,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8月27日,姜焕文接到了由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下发的《通信网络断开接入决定书》。上面写道:经沈阳市公安局检查认定,你开设的“中国举报网”涉及的以电子邮件形式,接受群众举报信息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属违法行为。根据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断开违规使用和经营通信网络接入管理办法》第三条五款之规定,决定从2004年8月27日起,断开对你单位的通信网络接入服务。接到决定后的姜焕文感到十分惋惜。他认为虽然公安机关认为举报受理属国家政府行为、司法行为和权力机关行为,但当初自己在创办该网站时,也是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怎么说关就给关了呢?昨天,当记者再一次登陆该网站进行浏览时,屏幕上显示的则是该页无法显示。(常思量: 2004-09-06 18:42:19)1519 Bytes(0/17/4)
里面根本就没有这个规定,详情见内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梦剑: 2004-09-06 18:45:14)667 Bytes(0/4/0) 何患 无词?(烟友: 2004-09-06 18:44:48)0 Bytes(0/6/0) 没有违反,大家可以看看(梦剑: 2004-09-06 18:43:36)0 Bytes(0/8/1) 真打不开!(常思量: 2004-09-06 18:47:19)0 Bytes(0/0/0) 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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