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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若能落实,司法部会被人民认为是共产党领导下的部门!       
此事若能落实,司法部会被人民认为是共产党领导下的部门!
[ 作者:野猪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140 | 更新时间:2005/4/18 | 文章录入:boar ]

此事若能落实,司法部会被人民认为是共产党领导下的部门!

司法部搞了一个政策,使农民工在讨薪时可以免费请律师,我说此事若能落实,司法部会被人民认为是共产党领导下的部门,并不是说这个事情本身是多么的了不起,能够解决多大的问题,而是这样的方向,这样的思路对了;曙光就在眼前,有个东西,似乎已经走上了正轨!

衙门朝难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话不知道说了多少年,相应地,有冤无处申,有理无处诉,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人也是一代又一代地就那么含恨离去,一件又一件的积案被自然地转到了阎王殿,堆放在案头,压在了玉皇大帝爷爷的心中!《窦娥冤》,为什么?因为钱!《血碑》,为什么?因为钱!民工拿不到血汗钱,为什么?因为钱!都是因为钱,受害者没有钱;都是钱左右了司法公正!窦娥后来被平反了,但那不是因为司法公正,而是窦家掌了权。《血碑》里,林有山至今也没有享受到平反昭雪的待遇!

当然,林有山的案子是积案,而且已经移交到阎王殿去了,司法部想管也难;但是,劳动者受到黑心老板的压榨,受到坏良心企业的压榨问题,司法部就是应该管,不管,就不是共产党领导下的部门!凡是受到压榨的劳动者,他们基本为若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只能由国家维护,国家不维护,他们必然成为新的窦娥,必然要刻一块又一块的血碑!因为房子被拆了,告状无门,有人在北京自焚了,为什么?不就是没有法律为他们撑腰,不就是因为他们没有钱打官司么?这样的案件是否又一块血碑现在谁也不知道,但是,不远的些许年后,自然会知道!

中国的现在,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国家强盛,民族团结,人权基本得到了保障(草菅人命的事情基本没有,个别的,也能够及时公告于天下),整体地看,形势是好的。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衔接具有天生的难以消除的隔阂,问题也是巨大的!例如这个分配不公的问题,一段时间以来甚至没有人管,想管,没有依据!现在,司法部搞了一个政策,使农民工在讨薪时可以免费请律师,此事若能落实,司法部肯定会被人民认为是共产党领导下的部门!因为如此政策一旦落到实处,“衙门朝难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千古遗训就不灵了;此训一旦被改,司法公正的新纪元就开始了!

政治体制改革是什么?不就是人权、法制么?人类相处的和睦,社会的和谐,不就是民主、公平么?民主、公平、人权、法制如何体现、实现?肯定不是金钱!归根结底,由司法公正开始!司法要公正,首先要让没有钱的人能够进衙门!(司法部的头是哪个?站起来,亮个相!)——野猪 11:06 2004-12-11

 


附录1:《血碑》
30年代初,浙江天目山区雇农林有山,不堪恶霸地主吴展成的压榨,领着全家老小,不辞劳苦,历时三年,开垦了一块无主荒地,并交纳了税款,领到了地契。
  吴展成的儿子吴天豹企图霸占这块地,林妻与之评理,吴天豹气势汹汹,砸毁林家的锅灶扬长而去。林有山与农民们涌向吴府,吴展成生怕众怒难犯,佯称愿意按价赔偿,暂时平息事态。随后吴展成却又指使爪牙撕毁林有山的地契,烧毁林家青苗,摔死有山的幼子。林有山满腔悲愤,到县政府告状。吴天豹与司法科长相勾结,反把有山打入牢狱。有山岂能甘心,叫妻子去杭州告状。省法院巫推事见此案可诈,表面上申明主持公道,将林有山释放。
  有山满怀喜悦回到家乡,岂料房屋已成废墟,妻子已遭惨杀。他在悲愤之余,抱着“千官总有一官清”的幻想,带着小女儿再去南京告状,却被最高法院拒之门外。最后只好拦住最高法院院长的汽车告状,也无结果。至此,他意识到决不能再向官府告状。于是,他身背黄榜,手挽小女,沿着大街小巷向人申诉冤情。官府把他强行送进疯人院。
  几年后,林有山形容枯槁,重回故里,在石碑上刻下“深仇大恨永不忘”七个大字,饮恨而死。

 


附录2:《司法部建设部下通知 农民工讨薪可免费请律师》

  支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使拖欠工程款问题尽可能通过非诉讼方式得到妥善解决。记者昨天获悉,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

  该通知要求,法律服务人员要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非诉讼协商、调解活动,使拖欠工程款问题尽可能通过非诉讼方式得到妥善解决。对确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鼓励和支持律师接受农民工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或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法律服务机构应对此类案件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对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

  与此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农民工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接待工作;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接待群体性案件的农民工和因工致残的农民工。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尽快办理有关手续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指引申请人去相关机构处理,不得推诿;对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者经济困难证明的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者遇到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或者属于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暂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及时受理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保证农民工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

  《北京青年报》 (200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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