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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的言论”与“不同的意见”       
“有毒的言论”与“不同的意见”
[ 作者:野猪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076 | 更新时间:2005/4/23 | 文章录入:boar ]

“有毒的言论”与“不同的意见”

[材与不材之间]说“一个根本原则,就是最大限度保证言论自由”,这没错。这是追求民主和自由的人士们最核心的追求,也是大多数民众的理想。[廉彤]问“原则随时间变化可以变吗”?我说“可以,而且应该”,因为在运动着的世界中没有什么颠扑不破的绝对真理。

[数学爱好者]说“容不得不同意见,不是好现象”,这我同意,但同时我还认为我们不能够因为追求容忍而放弃原则,因为这世界上的确有些东西是难以容忍,无法容忍的!比如“毒也可以容忍么?谁的容忍没有原则我请之吃耗子药”!看他是否还可以容忍,可以容忍几回!

“毒”与“不同的声音”“不同的意见”不是一回事!毒就是毒,耗子药也好,反人类的鼓噪也好,虚假的宣传也好,只要侵害或者威胁到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就应该对之采取一切必要的强硬措施!因为有毒的东西若不及时地被清除掉,将会立即损害多数人的基本利益。

试问,究竟有没有在公共场合应该绝对禁止的言论?比如如果有人在公共场合号称全世界的人都是疯子,就其一人正常,而且喋喋不休,一分钟高呼10000遍!面对样的情况,恐怕没有几个人会认为“容不得不同意见,不是好现象”吧!这样的时候还有谁不认为言论中的确有“毒”有“害”存在着呢?

我们现在需要讨论的不是言论中有没有毒的问题,也不是讨论那些毒该不该被清除的问题,而是对毒的定义究竟如何下,由谁下!而这,正是我们非常难以弄明白的事情,是现在非常没有条件弄明白的事情。——野猪 15:34 2001-7-13

 

容不得不同意见,不是好现象。 (数学爱好者: 2001-07-13, 14:48:54)318 B (0/15/22)
毒也可以容忍么?谁的容忍没有原则我请之吃耗子药! (野猪: 2001-07-13, 14:52:55)0 B (0/4/18)
五七年被认为是毒的,有的后来被证明是正确的,你说究竟是毒呢,还是什么? (数学爱好者: 2001-07-13, 15:00:47)0 B (0/1/4)
没错,对言论定性所谓“毒”,后果一定只是扼杀了不同意见(无论对错),不会有例外。 (材与不材之间: 2001-07-13, 15:05:05)0 B (0/1/3)
有很多的不同意见就是应该扼杀! (野猪: 2001-07-13, 15:22:50)0 B (0/1/2)
无言。 (材与不材之间: 2001-07-13, 15:25:17)0 B (0/1/1)
你可以翻这个帖子: (野猪: 2001-07-13, 15:42:10)59 B (0/0/0)
比如色情内容出版物,显然不宜所有受众,可加以管制,不宜禁止。 (材与不材之间: 2001-07-13, 14:57:41)0 B (0/1/2)
泛滥的时候绝对地不禁止行么? (野猪: 2001-07-13, 15:04:42)0 B (0/1/1)
其泛滥时,说明政府管理不力,就如烟酒危害健康,法律严禁未成年人吸烟酗酒, (材与不材之间: 2001-07-13, 15:09:04)138 B (0/0/0)
啥叫毒,当年的"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现在是什么? (数学爱好者: 2001-07-13, 14:56:49)0 B (0/1/4)
我说得很清楚,耗子药就是毒! (野猪: 2001-07-13, 14:58:40)0 B (0/1/3)
耗子药难道不许卖吗? (数学爱好者: 2001-07-13, 15:02:40)0 B (0/1/2)
如果你一定要吃,而我完全可以管,我就坚决不卖给你。如果条件允许我还会把你抓起来! (野猪: 2001-07-13, 15:06:46)0 B (0/1/1)
耗子药自然是药耗子的,我吃它作甚? (数学爱好者: 2001-07-13, 15:09:15)0 B (0/0/0)
原则随时间变化可以变吗? (廉彤: 2001-07-13, 14:55:04)0 B (0/1/4)
可以,而且应该。 (野猪: 2001-07-13, 14:57:32)0 B (0/1/3)
一个根本原则,就是最大限度保证言论自由。 (材与不材之间: 2001-07-13, 15:00:01)0 B (0/1/2)
非常正确的目标,但别忽视过程中的困难。 (野猪: 2001-07-13, 15:01:45)0 B (0/1/1)
言论自由自然有它的代价,如德国有光头党即是一例。但管制言论人民付出的代价将更大。 (材与不材之间: 2001-07-13, 15:11:56)0 B (0/0/0)
言论、观点不能以其是“错”的理由而禁止其发表。 (材与不材之间: 2001-07-13, 14:52:35)0 B (0/1/2)
应让其发表后,由受者来判断对或是错。 (材与不材之间: 2001-07-13, 14:54:36)0 B (0/1/1)
有的还要靠实践和时间来检验。无法立即判断。 (数学爱好者: 2001-07-13, 15:21:30)0 B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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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言论自由的社会”并不是“作品”产生的唯一条件
下一篇文章:“冤枉被关三年”就一定能够状告对方反坐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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