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院审判前必须启动的“验伤程序” ——部长必读
现在,有关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甚至还使用了“灌辣椒水”的手段对付犯罪嫌疑人和无辜者的案例比较多,这一方面说明了公安部门确实存在知法犯法,无法无天现象,同时,也说明了中国的现状:民众的知情权增加了,媒体的监督力度加强了。
中国的公检法三家各自独立,公安负责治安,除了有侦察的权力和义务外,还有预审权;根据预审的结果一些案件移交给检查部门,一些案件自己判决执行;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收费的方式(侦察过程中有收费的现象)。检查部门只负责将一些案件提交法院审判,法院只顾收费、审判。
关于公安部门能够代替检查、法院执行的部分权力,在特殊时期里确实有一定道理,例如解放初期,土匪比较多;乱世用重典,土匪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检查与审判确实没有太的意义,所以公安和部队都可以拥有自由裁量权。但是,今天已经到了讲人权、法制的时期,除了个别的行为与土匪相仿,绝大部分人的行为已经不再是可以不问具体细节就可以由公安部门处决了。现在是讲人权、法制的时期,人权、法制已经深入人心,人们对公、检、法的要求明天提高了许多。
与有土匪的时期一样,现在也是一个特殊的时期;特殊时期就要使用特殊手段。例如现在的法院应该拥有这样的权力和义务:在审判经过公安部门预审的案件时,要对每个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医鉴定,看看他们是否受过伤害,若有伤害,法院必须把伤害原因搞清楚。还有不经法院的由公安部门自行审判执行的所谓“劳教”人员,检察院必须个个进行伤害进行伤害鉴定。说简单点,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违法人员,只要过了公安部门的手,都必须进行伤害鉴定。当然,严禁公安部门实施刑讯逼供的各种措施若能够完善,自然是最好的事情,能够干脆取消公安部门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自然最好不过了。——野猪 12:25 2005-6-5 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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